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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某晴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102号)

    2026-05-0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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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02号



    申请人:邹某晴。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 12 号 。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卓华,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三、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

    一、广州市维修基金的缴纳部门主要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辖区内的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或罚款。

    三、开发商已经在住建局申请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住建局有责任监督落实开发商物业费缴纳情况。

    以上,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回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要向被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住建公开〔2025〕16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中新奥园城市天地(备案名:"奥园新誉府")小区如下所有资料:1、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缴纳维修资金情况;2、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上述所有申请公开的信息请明确:有还是没有?如有,要求纸质材料及附件需加盖红印章以邮寄方式回复。"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住建公开〔2025〕16号)后,于2025年1月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出,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签收该邮件。

    第一,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缴纳维修资金情况的信息。对此,申请人通过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物维系统")进行检索。因为根据开发建设单位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情形)《办事指南》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使用物维系统办理。对此,被申请人在上述系统的检索框中输入涉案项目名称进行检索后,从检索结果可获知如下信息:奥园新誉府小区总户数1032户、总建筑面积76244.08㎡、总余额8428448.12元,但该系统中不能准确区分已售房屋和未售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信息。在该物维系统中查询未销售房屋的物业维修资金明细信息,可以通过系统中的"物业区域查询"或"物业维修资金查询"这两个信息栏进行查询,但通过查询奥园新誉府的物业区域信息和物业维修资金信息,都会存在房屋销售状态信息矛盾的情况,即小区具体某一间房屋信息表上显示销售状态是"未销售",但是却有业主信息。由此说明,物维系统中显示为"未销售"状态的房屋中也会包含已销售的房屋,通过物维系统记载的房屋销售状态,无法准确确定房屋是否真实处于"未销售"的状态。并且,物维系统中的房屋销售数据也并非准确的,房屋销售数据应以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中已销售并网签的房屋数据为准。因此,如需获取未售房屋缴纳维修资金情况的信息,需结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中已出售并网签的房屋数据,再在物维系统中人为筛选出未销售房屋后,方可得出未销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缴纳情况信息。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且该信息说要进行加工分析、收集整理后才可获取,答复准确。

    第二,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的信息。对此,申请人通过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物业管理系统")进行检索。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员会于2018年9月5日发布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该系统是广州市进行物业管理电子政务建设的举措之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广州市各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均需在系统中完成相关填报内容的工作。其中,该系统上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事项信息,但该系统中没有关于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的办理事项,而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被申请人亦无可以获取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的监管事项。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的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恰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住建公开〔2025〕16号)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已尽到充分检索的义务,并依法答复了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住建公开〔2025〕16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如下:"请依法公开中新奥园城市天地(备案名:"奥园新誉府")小区如下所有资料:1、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缴纳维修资金情况;2、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上述所有申请公开的信息请明确:有还是没有?如有,要求纸质材料及附件需加盖红印章以邮寄方式回复。"

    检索录屏视频显示,被申请人登录进入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综合查询",点击"物业区域查询",在"关键字"空格栏中输入"新誉府",点击"查询",检索出一条查询结果,物业区域名称为"奥园新誉府",点击物业区域编号"1044011801000368",显示物业查询信息如下:"物业区域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新村,行政区域:增城区,楼栋数(栋):16,房屋户数(户):1032,开发建设单位: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物业区域总余额(元):8428448.12,物业区域可用余额(元):8428448.12,物业区域待使用金额(元):0";点击房屋信息,显示奥园新誉府的所有房屋信息;点击"336号之五",点击"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336号之五2703房","房屋信息"处显示"销售状态:未销售","业主"处显示隐名的业主信息、证件号码及电话号码,"账户"处显示出分户维修基金信息及交易明细。

    被申请人登录进入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物业维修资金查询",在"物业区域"中输入"新誉府",点击"查询",选择"更多条件",在"销售状态"选择"未销售",点击"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336号之五1303房","房屋信息"处显示"销售状态:未销售","业主"处显示隐名的业主信息、证件号码及电话号码,点击"打印分户信息"显示房屋信息及维修资金明细。点击"1504房""1405房",均是同样的情形。

    被申请人登录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点击"查询备案结果",输入"奥园新誉府",点击"查询",显示"物业区域备案""区域分割""承接查验""前期物业中标""前期物业合同""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栏目。

    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一、你申请公开的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缴纳维修资金情况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本机关无法提供。二、你申请公开的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被申请人将上涉案《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检索录屏视频、检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首先,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缴纳维修资金情况。根据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检索的录屏视频可知,被申请人在上述系统中通过"物业区域查询"及"物业维修资金查询"栏输入"奥园新誉府"进行查询,能查看涉案项目的维修资金情况。但在查看涉案项目具体某间房屋的维修资金缴纳情况时,会出现显示该房屋"未销售"但有具体业主信息的情况,即该系统显示的房屋销售状态与实际销售状态并不相符,故该系统无法正确显示未销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缴纳情况,被申请人需要对系统中涉案项目的维修资金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分析、整理后才能向申请人提供涉案小区未售房屋缴纳维修资金的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涉案《答复书》的内容并无不当。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广州奥虹置业有限公司奥园新誉府项目未售房屋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根据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索的录屏视频可知,在上述系统中输入"新誉府",显示"物业区域备案""区域分割""承接查验""前期物业中标""前期物业合同""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栏目,并不包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涉案项目物业管理费缴纳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月6日作出涉案《答复书》,2025年1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撤销涉案答复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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