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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湖街某星村某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119号)

    2026-05-0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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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19号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星村某和社")。

    委托代理人:赖智健,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该街道办主任。

    第三人:何某红。


    申请人某星村某和社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增荔湖街行决字第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依法认定第三人不具有申请人成员资格,不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申请人无需向第三人支付留用地返租款等款项11000元以及征地补偿款等款项19000元。

    申请人称:

    根据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事实查明部分,第三人确认其已于2017年与他人生育一小孩的事实,明显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

    2020年12月26日,申请人召开合作社村民会议,讨论指定《明星村天和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具有表决权人数47人,到会47人,会议一致通过以下规定:依法结婚登记或已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未婚先孕、未婚先育、举行婚礼等)的女社员,即取消经济股份分红及集体组织待遇。户口未迁出或暂时未能迁出户口的,也无权享受经济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待遇。

    申请人上述表决形成的《明星村天和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对女社员未婚先孕等构成事实婚姻是否享有集体经济股份及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内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范畴,且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依据。本案中,第三人明显不符合享受经济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待遇的条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何某红因与申请人某星村某和社之间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并于2024年11月11日提交《变更行政处理请求申请书》,其具体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何某红具有天和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二、责令天和合作社向申请人何某红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的征地补偿款、分红款80000元(实际以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查实为准)。因增城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以荔城街道原管辖的罗岗村、明星村、光明村、太平村、五一村、西瓜岭村、三联村等7个村委会和雁塔社区居委会区域为荔湖街道行政管辖范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及(六)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以及《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其所请求的事项进行处理。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并附第三人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024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答复书》及《明星村天和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答复如下:"一、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村民,根据被申请人的查询,申请人已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小孩,小孩已四五岁。二、根据被申请人的旧规定,凡是已成事实婚姻的女社员无权取得经济股份分红以及集体福利待遇(即使户口未迁出)。三、2020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进行股改,经村民代表投票决议指定被申请人成员资格界定附加条约,该条约再次明确:凡是已成事实婚姻的女社员无权取得经济股份分红以及集体福利待遇(即使户口未迁出)。该条约经民主决议投票产生,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每个村民均应遵守。四、被申请人目前已全征全拆,在社的社员已失去了土地的耕种收益,全靠征用的10%留用地返租产生的收益作为日后的生活来源之一,为促进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发展,股份、福利分配状态的持续稳定,进一步加快转向股份改革分红调整与股份分红身份的规范确认,我社已严格按照村民会议作出的最新会议决定,将之前的分红以及拆迁款已全部发放完毕。五、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村民,一直以来均没有履行村集体组织章程的义务。2017年,申请人曾以被申请人未向其分配临迁费为由向贵办事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鉴于其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并生育小孩,其请求均不予以确认。六、故对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村民,虽属被申请人管理,但不给予分红利益征地拆迁款的决定,请贵办事处对被申请人相关社员资格确认、股权分红以及福利待遇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研判后,支持、理解、配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上述不给予分红、征地补偿款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调查笔录》记载,第三人称,她一直未结婚,有生育过一小孩。她没有配偶,所以也没有在夫家所在地享受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她户口一直都在申请人处,不曾迁出。她一直居住在申请人处。她有向申请人主张过福利分配问题,但是申请人以第三人存在事实婚姻拒绝发放。她家庭成员为父亲何某堂、母亲郑某霞、申请人、弟弟何某华、妹妹何某意,共五人。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责人何某军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调查笔录》记载,何某军称,他认识第三人及其父亲何某堂,他不认同第三人的成员资格。他知道第三人于2017年生育了一小孩,但不清楚第三人目前的婚姻状况。第三人的户口出生后就落户在申请人处,至今未迁出。第三人生育前享受过申请人的分红、福利待遇。按照申请人的村规,第三人生育后存在事实婚姻属于外嫁女,不再享受申请人的分红、福利待遇。申请人是按照村规民约,认定第三人不具有申请人的成员资格,不享受成员福利待遇。

    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该文书。因此,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992年11月19日,第三人出生并落户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和街某号,户籍不曾发生迁移,服务处所为某星村某和社。第三人系户主何某堂(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女儿。2013年3月31日,原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并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和《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证明载明,根据何某红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201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月9日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何某红有结婚记录。另查明,2020年12月26日,申请人召开户代表会议,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嫁女享受经济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载明,依法结婚登记或已成事实婚姻的女社员,即取消经济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待遇。户口未迁出或暂时未能迁出户口的,也无权享受经济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待遇。2022年12月26日,申请人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64.66亩留用地2020年租金,十成人均9000元;2021年留用地租金,十成人均9500元;2022年留用地租金,十成人均9500元;决定分配挂绿湖征地款,每人19000元;该款项对应的签领表载明,何某堂户内股东人数为4人。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2024年留用地租金11000元。上述款项均于2024年11月11日前发放完毕。自第三人生育小孩后,申请人便认定第三人为外嫁女,不享有分红,上述款项均未向第三人发放。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申请人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第一,结合户口簿、《调查笔录》等证据可知,第三人自1992年11月19日出生即落户在申请人处,未迁出申请人处,没有证据显示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应具有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因此,第三人请求确认其具有申请人的成员资格,被申请人予以支持。第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既然第三人具有申请人的成员资格,那么其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综上,第三人主张确认其具有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于法有据。关于第三人请求申请人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分红款等款项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为了尊重并确保该权利的行使,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已形成的分配状态的基本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有关享有股份等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一般应以申请人获得村民资格确认作为支持的前提,对其村民资格确认前的相关福利待遇补发,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因此本案中,对于第三人要求申请人补发返租款等分红款项的请求,应从第三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2023年2月15日)开始计算。因第三人请求发放的2023年2月15日前的返租款等分红款项属于一般福利及股份分红款,该款项在第三人主张权利之日前已经支付完毕,且申请人也未同意补足,故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而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发放的2024年留用地租金11000元/人,系在第三人提出首次申请之日(2023年2月15日)后发放,该款项应支付给第三人。第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系土地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并非一般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在《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预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印发之时(2013年3月31日),第三人具有申请人的成员资格。既然第三人具有申请人的成员的资格,那么理应在征收项目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待遇。经核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发放挂绿湖征地款19000元/人,故第三人请求申请人支付发放的征地补偿款19000元的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

    本府查明:

    第三人何某红于1992年11月19日出生,为申请人某星村某和社的社员何某堂所生女儿,出生即随父入户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和街某号,即某星村某和社处,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户口至今未发生迁出、迁入的情形。后某星村某和社以第三人何某红存在"事实婚姻"为由,取消第三人何某红在该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及福利分红待遇。

    2023年2月15日,第三人何某红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1.裁决确认何某红具有某星村某和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并享有与某星村某和社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东的同等福利待遇;2.裁决某星村某和社立即向何某红发放征地补偿款、分红款共计60000元。2024年11月11日,何某红向被申请人提交《变更行政处理请求申请书》,将第二项请求变更:责令某星村某和社向何某红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的征地补偿款、分红款80000元(实际以被申请人查实为准)。

    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向某星村某和社送达《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及有关证据材料。2023年3月12日,某星村某和社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答复书》及《明星村天和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称第三人存在事实婚姻,根据该社的村规民约,其不再具有成员资格及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其中《明星村天和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第二、三条规定:"二、依法结婚登记或已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未婚先孕、未婚先育、举行婚礼等)的女社员,即取消经济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待遇。户口未迁出或暂时未能迁出户口的,也无权享受经济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待遇。三、依法结婚登记或已成事实婚姻的女社员所生育子女户口挂靠在本村社的无权享受集体股份分红。"

    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何某红进行调查询问,第三人何某红称,她一直未结婚,有生育过一小孩,但没有配偶,所以也没有在夫家所在地享受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她户口一直都在某星村某和社处不曾迁出;她有向某星村某和社主张过福利分配问题,但其以第三人存在事实婚姻拒绝发放。

    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某星村某和社负责人何某军进行调查询问,何某军称,第三人何某红的户口出生后就落户在某星村某和社处,至今未迁出;第三人何某红生育前享受过某星村某和社的分红、福利待遇,按照某星村某和社的村规,第三人何某红生育后存在事实婚姻属于外嫁女,不再享受某星村某和社的分红、福利待遇。

    被申请人另查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某星村某和社向社员发放福利待遇的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26日,某星村某和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社员分配64.66亩留用地2020年租金,十成人均9000元、2021年留用地租金,十成人均9500元、2022年留用地租金,十成人均9500元;分配挂绿湖征地款每人19000元。2024年1月24日,某星村某和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社员分配2024年留用地租金11000元。上述款项均于2024年11月11日前发放完毕,但均未向第三人何某红发放。

    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确认何某红具有某星村某和社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福利待遇;二、某星村某和社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何某红补发留用地返租款等款项11000元;三、某星村某和社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何某红补发征地补偿款等款项19000元;四、对何某红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该处理决定书于2024年12月24日送达某星村某和社,于2024年12月16日送达何某红。

    申请人某星村某和社收到后不服,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17日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第三人户口本、身份证、《变更行政处理请求申请书》《行政处理申请书》《行政答复书》《明星村天和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调查笔录》《增城区荔湖街社集体用款申请表》《天和经济合作社会议记录》《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款项发放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派出机关,在其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权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待遇认定的申请进行处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本案中,第三人出生后即随父入户申请人处,至今户口亦未迁出,现并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第三人依法应当享有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与该社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处理决定确认第三人具有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福利待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本府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分红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征地补偿款系土地被征收之后的货币表现形式,属于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并非一般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涉案征地补偿款19000元为2013年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征地所产生,第三人在此时已具有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申请人发放的涉案征地补偿款。而涉案留用地返租款分红属于一般分红福利,对分配时间早于第三人首次申请行政处理时的,应不予支持,反之,则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经核查征地补偿款、留用地返租款分红的发放时间、发放数额,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三、四项处理决定,责令申请人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第三人补发留用地返租款分红11000元及征地补偿款19000元,并对其他超出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增荔湖街行决字第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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