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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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2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卓华,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拒绝公开前物业合同内的"规划平面图"及"物业承接检验协议、物业公用部分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备案信息"的决定;且责令被申请人以实际情况明确答复拒绝公开的信息是无制作还是未获取;并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备案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对被申请人依法问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作为新塘某绣天伦花园的业主/业主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具
有知情权。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各个环节负有相应义务,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管理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一、关于增城区住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拒绝公开"前物业合同内的规划平面图"
1.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域范围、规划平面图……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该条例明确了规划平面图应向业主公开,以便业主了解小区整体布局,知晓物业共用部位等相关信息,这是业主行使监督权的基础资料。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样强调了业主对小区规划等信息的知情权,小区的规划平面图作为物业管理的关键资料,与业主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业主对小区公共区域使用、物业服务范围界定等方面的判断。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拒绝公开,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依据上述地方性法规所享有的知情权,其拒绝公开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向业主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和物业区域规划总平面图等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项目规划平面图属于城乡建设关键信息,依法应公开。
2. 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以"不予公开"为由拒绝提供规划平面图,该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秘密)第十五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范围,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未完整说明理由),构成程序违法。
二、关于增城区住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以未制作或未获取为由,拒绝公开"前物业合同内的物业承接检验协议、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公用部分明细、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信息
1.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并签订协议,因此业主对承接检验协议有知情权。
(2)《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行政管理事项的备案流程与监管职责。物业承接检验协议、物业公用部分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文件,依法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进行备案。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备案手续,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可查。
(3)《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这些文件对于规范物业招投标活动、保障业主后续物业服务质量起着关键支撑作用。招投标过程中,潜在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依据物业公用部分明细等准确评估服务成本与范围,而物业承接检验协议、物业保修协议书更是后续物业服务顺利开展、厘清各方责任的依据。被申请人未获取备案的情况,反映出其监管缺失,导致业主无法及时获取这些关乎切身利益的文件,难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为小区物业管理埋下隐患。
(4)《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将备案信息纳入档案管理。"备案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依法应公开。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答复,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6)《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需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保修协议,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
(7)《广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保修协议作为承接查验的必要文件,应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若前物业合同中缺少此协议,则违反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要求。如果未提供则无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2.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称"未制作或未获取"相关备案材料,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未履行备案监管职责:若相关材料未备案,则被申请人未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住建部门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2)未妥善管理备案档案:若材料已备案但"未获取",则被申请人违反《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档案保存义务),构成档案管理失职;
(3)未尽检索与说明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说明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如是否灭失或未制作),亦未尽检索职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4)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核心原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第六条(及时、准确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信息且未充分说明理由,损害申请人知情权,违反行政公开的基本要求。
(5)《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房地产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未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提供完整信息,侵犯申请人知情权。
(6)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清单等资料应当作为物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并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物业合同监管缺位:
(8)《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行政部门对物业合同履行情况监督,被申请人未督促建设单位或前物业企业提交保修协议等文件,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三、被申请人称"未获取"相关备案材料,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未履行备案监管职责:若相关材料未备案,则被申请人未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住建部门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2、未妥善管理备案档案:若材料已备案但"未获取",则被申请人违反《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档案保存义务),构成档案管理失职;
3、未尽检索与说明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说明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如是否灭失或未制作),亦未穷尽检索职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时效)、第十一条(申请形式要求);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第三十一条(承接查验协议)、第三十五条(共用部分公示)、第四十五条(保修责任);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主动公开义务)、第二十条(公开内容)、第三十六条(答复期限);
4.《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至六条(备案程序、招标文件要求、时间节点等)。
五、证据清单
某绣天伦投标文件、某绣天伦小区招标备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某绣天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某绣天伦花园招标文;
房产证、业主身份证;
政务短信平台申请信息(含申请内容、回复内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依法依规进行了答复。但本复议案中,申请人根据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提出的一系列复议诉求并非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提出的诉求,与答复人所作出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这一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故本复议案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的申请。
二、答复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答复人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410250007)。答复人在受理申请后,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向第三方广州市某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并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第三方逾期未答复,答复人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根据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某绣天伦物业服务合同内含以下资料: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规划平面图、物业共用部分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甲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书。
第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规划平面图、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共用部分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的信息,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25日向答复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编号:200523202410250006),要求公开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包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共用部分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甲方前期物管理招标文件、规划平面图的信息。对此,答复人已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了增住建公开〔2024〕5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了答复,并于2021年11月21日通过上传到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系统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可在线上进行查看。其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信息,答复人已同意予以公开,为增住建公开〔2024〕5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附件1-4。其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信息中电话号码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审查,答复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其余部分无合理理由不公开,因此,在模糊个人隐私信息后依法予以公开,为增住建公开〔2024〕5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附件5-8。其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规划平面图信息,经查,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故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有关情况已建议申请人径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咨询。其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共用部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信息,根据增住建公开〔2024〕5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附件1-4《某绣天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合同附件显示,上述信息属于空白状态。亦即,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对此制作也未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因此将该情况如实向申请人进行描述。
第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书,包括了法人代表证明书、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上述材料中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广州市某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回复。经审查,答复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后会损害其他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但其余部分无合理理由不公开,因此,在模糊个人隐私信息后已在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以附件的形式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绣天伦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书信息中的广州市某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登记资料等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故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答复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后是否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实践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判断。本案中答复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410250007),申请公开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某绣天伦物业服务合同内含以下资料: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规划平面图、物业共用部分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甲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书。
202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向第三方广州市某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可能涉及上述公司的单位利益及个人隐私,请上述公司收到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
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发出增住建公开〔2024〕5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1.其申请的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规划平面图、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共用部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等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21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住建公开〔2024〕598号)文作出了答复,不再重复处理。2.其申请公开的某绣天伦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书,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逾期未回复。经审查,被申请人决定作区分处理,在隐藏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证号码、个人证件信息后,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3.其申请公开的某绣天伦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书信息中的广州市某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登记资料等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请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次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答复书。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17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410250006),申请公开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含以下资料: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共用部分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甲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规划平面图。对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了增住建公开〔2024〕5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予以了答复,并于2021年11月21日通过上传到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系统送达给了申请人,且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5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案中,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规划平面图、新塘镇某绣天伦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共用部明细、物业保修协议书、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等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21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住建公开〔2024〕598号)文作出了答复并将该答复送达了申请人,此次答复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妥。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某绣天伦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书信息,包括了法人代表证明书、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上述材料中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广州市某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回复。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后会损害其他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但其余部分无合理理由不公开,因此,在模糊个人隐私信息后以附件的形式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符合上述规定。最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绣天伦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书信息中的广州市某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登记资料等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11月22日至12月12日期间征求第三方意见,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该答复期限未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6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