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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某晴不服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未按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126号)

    2026-05-0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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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26号



    申请人:邹某晴。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佳洋,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认定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

    三、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申请人称:

    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依法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递《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详细见附件一: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号:****,详细见附件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经查中国邮政快递网,被申请人签收,详细见附件三:邮政网签收截图。

    申请人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以上,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回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无需再限期作出,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致电第三方征询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以及向第三方调查邹某晴的背景,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正式向第三方发函征询意见,2025年2月16日第三方回复不同意公开,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3号)并已送达申请人。

    二、对行政机关等进行奖惩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据此可知,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予以整改及通报批评等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需再限期作出,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进行奖惩等复议申请也不属于法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恳请贵单位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小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及附件,需加盖红印章以邮寄方式回复。

    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19日受理。

    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第(四)项规定,现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某园新誉府小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以上信息……"该答复书于2025年2月22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2月19日受理其复议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2月22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超出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现责令其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逾期作出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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