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江街某丰村某轩洞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增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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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68号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某丰村某轩洞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增江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奕雄,职务:主任。
第三人:罗某花。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某丰村某轩洞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轩洞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增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第三人与朱某粦不具有感情基础,结婚不足1年自愿离婚,第三人户口多次迁移,夫妻投靠多达5次,骗取多个合作社待遇,行为生活极不检点。第三人离婚后再也没享受过申请人处的待遇,10年亦从没有提出过要待遇,申请人村规民约规定,合作社的福利只有朱某粦的合法妻子才有权利享受。第三人在本村没有任何财产,离婚10年从没回来1次,没有儿女。故提出申请撤销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正当。
依法受理并履行告知义务。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罗某花的行政处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及第三人送达《受理及举证听证通知书》,明确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及举证要求。
依法组织调解听证并保障各方权利。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在增江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及听证。听证过程中,双方就成员资格争议充分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并质证,《调解及听证笔录》经双方签字确认。
依法作出决定并送达。被申请人综合听证笔录、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向双方直接送达。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正当,保障了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举证、质证、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正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职权依据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被申请人作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派出机关,在其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权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依法行使监督权作出处理决定,职权依据明确。
三、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一)事实清楚
罗某花的户籍及婚姻情况:第三人罗某花出生地为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户口登记为农业户口。其户籍迁移记录如下:于1981年12月19日从朱村镇某角村某田冚夫妻投靠迁至朱村镇某角村第某社;于1997年10月14日因离婚分户迁至朱村镇某角村某元路某号;于2004年夫妻投靠从朱村镇某角村某元路某号迁至派潭镇某迳村;于2012年10月12日因夫妻投靠从派潭镇某迳村某龙西路某号迁至朱村街某田村某屋路某号;于2014年9月18日因夫妻投靠迁至现户籍地址增江街某丰村某轩洞社某号,第三人罗某花在2015年5月25日离婚后原地址分户后未再迁移户籍。相关村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第三人罗某花户籍迁移过程中,在原户籍所在地已不再具备股东成员资格及分红待遇(如在山角村第五、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某迳村围龙股份经济合作社、朱村街山田村老屋)。第三人罗某花于2014年9月16日与朱某粦登记结婚,2015年5月25日双方离婚,第三人罗某花此后未再结婚。
合作社章程及分红规则:申请人《章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合法婚姻关系,户口迁入本社且履行义务的,属于自然配置股东。"《集体资产现金收益分红分配细则》第一条:"2、自然成员中男丁合法所娶的妻子户口已迁入的,享有十足资格分红权利。""21、户口是本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但是1次结婚离婚或以上的前任妻子与现任妻子及其子女的情况:......3.前任妻子户口在本合作社并且一直生活居住在本合作社的对于集体资产经营性收益享有十足资格分红权利,若再嫁或迁走的不享有集体资产经营性收益分红权利。"第三人罗某花因合法婚姻关系于2014年9月18日以夫妻投靠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申请人处,符合自然成员资格条件。第三人罗某花于2015年5月25日与申请人社员朱某粦离婚后原地址分户后未再迁移户籍且未再婚。
(二)法律适用准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三人罗某花因合法婚姻关系迁入户口且婚后未迁出,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通知第三人罗某花履行相关义务,亦无法证明是因其主观原因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罗某花符合申请人《章程》的"自然配置",应为申请人的成员。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作出的《增江街四丰村南轩洞社会议纪要》以第三人罗某花离婚、离婚后不在合作社居住、朱某粦再婚为由,表决第三人罗某花不纳入申请人合作社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申请人以离婚为由否认第三人罗某花成员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成员资格需依据法定条件认定而非依据婚姻状态,第三人罗某花无财产、未回村居住、没有儿女等亦不构成资格丧失的法定理由。第二,夫妻投靠是合法的户籍迁移方式,其并不因投靠次数而否定其合法性,夫妻投靠属合法权利行使。第三,婚姻存续时间与感情基础不影响成员资格认定,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由民政部门登记确认,法律未规定婚姻存续时间或感情状况影响成员资格,申请人对"感情基础不足"的主观判断无事实、法律效力,更不影响成员资格认定。第四,申请人未提供罗某花存在骗取合作社待遇的证据,仅以迁移次数推断"骗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五,成员资格属于身份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罗某花主张成员资格属身份权确认,不受期限限制。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需被撤销。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全部请求。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第三人罗某花于2014年9月16日与申请人的成员朱某粦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18日因夫妻投靠将户口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田村某屋巷某号迁至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某丰村某轩洞社路某号即申请人处,其户口至今未迁出申请人处。
2024年10月31日,第三人罗某花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1、确认第三人罗某花具有申请人成员资格;2、第三人每年有分红一份、医保一份、三八妇女节一份、困难低保一份。
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及举证听证通知书》,并依法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
2024年11月12日,申请人召开全体社员会议,集体表决罗某花与朱某粦离婚后不在申请人处居住10年,罗某花不纳入申请人成员。
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召开调解及听证,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事实调查、调解等。第三人变更请求为:确认第三人罗某花具有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双方均确认自第三人与朱某粦离婚后,第三人就没有再享受过申请人的分红等成员待遇。
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第三人罗某花具有申请人某轩洞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并享受同等社员待遇。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罗某花未在申请人之外的其他村社具有成员资格及享受分红。
以上事实有第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朱村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某角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情况说明、某迳村某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情况说明、某田村委会的情况说明、某角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情况说明、增江街某丰村某轩洞社会议纪要、调解及听证笔录、《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被申请人作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派出机关,在其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权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处理。
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申请人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的问题。第一,《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后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是否需经表决才能获得成员资格,取决于是否"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原则上也适用于女方因结婚到男方住所落户的情形,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另有规定"。本案第三人因与申请人成员结婚,并因夫妻投靠迁入申请处,其户口现仍保留在申请人处,在无证据显示第三人罗某花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确认第三人罗某花具有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于法有据。第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包含福利待遇在内的相关权利。本案第三人罗某花属于申请人的成员,其理应与申请人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根据上述规定,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第三人罗某花自户口迁入申请人处起即具有申请人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现申请人以第三人已与其成员离婚、未在申请人处居住为由拒绝承认第三人成员资格及同等福利待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增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增街行处字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