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聪不服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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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69号
申请人:罗某聪。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佳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
1、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被申请人在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文件提到中"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
2、被申请人在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4〕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涉及企业的运营成本、人员工资等内部商业资料,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详细见附件一: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4〕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向增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增府行复〔2024〕9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4〕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罗某聪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详细见附件二:增府行复〔2024〕9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被申请人于2月14日,给予申请人回复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详细见附件三: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书称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认定不准确:被申请人未明确说明该信息为何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信息符合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法定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通常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记录或决策文件,而"前期物业服务成本监审预测报告"属于物业服务成本相关的公开信息,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性质不符。
2、公共利益未充分考量:物业服务成本信息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公众关注的焦点。公开该信息有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符合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权衡公共利益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3、程序合法性存疑: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审查依据和过程,未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审查职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是基于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是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4号)"六、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六)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七)拟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八)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等规定,依法提交申请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被申请人在该函中明确是根据"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作出的核定,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公开将影响其实体和程序性权利。本人作为小区业主,有权了解前期物业服务核定标准的全过程,让我小区业主缴费缴得明明白白。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决定,并责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可撤销事由,案涉信息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于2025年2月5日作出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4〕36号)的决定,要求答复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前期物业服务成本监审预测报告"信息,是答复人在审批建设单位相关申请时,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经我局聘请第三方进行预测成本审核,成本报告属于行政审批中获取的过程信息,答复人依法保存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答复人对该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且该信息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2号)并向被答复人送达。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2号)程序和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答复人依法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恳请贵单位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的文件名称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报告",文号为"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其他特征描述为"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提到'前期物业服务成本监审预测报告',先对该报告申请信息公开"。
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4〕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文件提到'前期物业服务成本监审预测报告'"信息;涉及企业的运营成本、人员工资等内部商业资料,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不服上述36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于2025年2月5日作出增府行复〔2024〕9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在36号《答复书》中未对相关信息尽合理审查职责,亦未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该《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36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该复议决定2025年2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文件提到'前期物业服务成本监审预测报告'"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2024年12月18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核准某园新誉府项目物业费事宜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8日委托广州市某信鸿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园新誉府小区物业成本进行审核并编制物业成本审核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7日出具《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园信誉府前期物业费预测报告》,该预测报告保存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中。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4〕9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凭证、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报告,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中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该条款旨在维护行政执法活动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及对公共利益、个人隐私的综合保护,避免因信息不当披露干扰正常执法程序或诱发选择性执法风险。申请人若对相关信息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享有知情权,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查阅卷宗等途径获取,而非直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有其合理性,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府予以支持。经审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答复书》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撤销涉案答复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