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明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府行复〔202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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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72号
申请人:胡某明。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添,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嘉欣,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胡某明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
三、责令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书面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某口二、三、四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
申请人称:
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于2013年对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征收并与某河学院就租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土地社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父亲胡某良(已故)【身份证号:****】于1991年6月1日承包本社某公坳10亩荒輋地经营种植(合同书编号:[1991]中农合办字***号)。该荒輋地一直由申请人父亲胡某良(已故)独立承包经营至《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项目(增城中新段)》征收,征收时实测面积为9.175亩。申请人父亲胡某良(已故)上述承包本社某公坳10亩(实测面积为9.175亩)荒輋地不在某河学院承租范围内。《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项目(增城中新段)》征收是胡某良(已故)家庭成员与征收方直接签订《青苗、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由申请人父亲胡某良(已故)家庭成员直接收取上述某公坳9.175亩荒輋地的青苗、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征收补偿安置款项。上述某公坳9.175亩荒輋地青苗、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征收补偿安置款是未经本社账户的,是由征收方直接划拨至申请人父亲胡某良(已故)家庭成员账户上。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中府函〔2024〕644号称申请人父亲胡某良(已故)所承包的上述土地9.175亩,其中,8.245亩在某河学院所租地范围内,0.93亩在某河学院所租地范围外。申请人父亲胡某良(已故)所承包的上述土地9.175亩于1991年6月1日至2013年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征收为止一直在经营使用,从未转让或转包他人使用,为何有8.245亩在某河学院所租地范围内,令申请人深感疑惑。因此,为了消除申请人的疑惑与误解,请依法书面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某口二、三、四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书面公开并邮寄至: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路某号;申请人(胡某明)收,联系电话:****;邮编:511300。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称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某口二、三、四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其于2024年11月8日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54号作出答复,决定不再重处理,系事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54号系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自然村村场(即村道)[四至范围为:东至民宅,南至道路,西至民宅,北至耕地及民宅]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该政府信息公开某结村某口自然村村场(即村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而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系书面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某口二、三、四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系要求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某口二、三、四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并非某结村某口自然村村场(即村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事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程序违法;所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希望上级政府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作出的职权明确、程序正当、适用的法律正确,无需被撤销。
一、被申请人作出本次告知书的职权依据明确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答复人提出"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的内容系由答复人制作的,因此,答复人有对被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答复人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不当。
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作出的程序正当。
答复人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书面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某口二、三、四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于答复人不能当场答复,因此答复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1月4日将该告知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被答复人。由此,答复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是正当的。
三、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的内容,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有依法制作和保存,且不属于《条例》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由于被答复人曾于2024年10月18日向答复人申请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自然村村场(即村道)四至范围为'冬至民宅、南至道路、西至民宅、北至耕地及民宅'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答复人已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依法向被答复人进行公开,答复人在〔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附件中向被答复人提供的"1.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车辆段工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2.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增城中新段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3.轨道交通21号线某结村山一、二、三、四社面积示意图"的范围已包含本次被答复人申请的"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在内,且无法作出区分,因此答复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告知被答复人其申请为重复申请事项,并向被答复人提供了附件〔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职权明确、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需被撤销。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全部复议申请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自然村村场(即村道)四至范围为"东至民宅、南至道路、西至民宅、北至耕地及民宅"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
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其公开:1.《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车辆段工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2.《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增城中新段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3.《轨道交通21号线某结村山一、二、三、四社面积示意图》。
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某口二、三、四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
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为重复申请事项,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8日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54号作出了答复(见附件)。鉴此,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签收,申请人收到后不服,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EMS快递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工作的行政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首次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征收信息,指向的是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自然村村场(即村道)四至范围为"东至民宅、南至道路、西至民宅、北至耕地及民宅"的土地,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54号告知书予以答复,从上述告知书附件1中的《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车辆段工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可知,上述地块指向的主体为某结村某口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而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第二次申请信息所描述的是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结村某口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土地中某河学院所租用的范围,而该地块指向的主体为某河学院,与第一次申请地块的信息明显不同,且"某河学院所租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信息,与首次申请中公开的"某结村某口自然村村场土地的征收补偿协议"在表述上也存在明显差异,且被申请人未对第二次申请中新增的"某河学院"主体信息进行实质审查。故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不予重复处理的情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胡某明提出的公开"书面公开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中新段)项目建设征收某河学院所租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第二、某口第三、某口第四经济合作社某口二、三、四社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红线图等信息"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