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远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府行复〔202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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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73号
申请人:卞某远。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添,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嘉欣,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卞某远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
三、责令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书面公开"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等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03年9月18日接手张某清所承包的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23.5亩山地种植经营;其后,申请人于2005年8月6日再继续承包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举地(共约58.5亩)使用(村民张某锋白榄园地除外)经营。申请人上述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约43亩均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
中新镇人民政府就《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范围于2022年3月进行社界、户界指界测量与地上附着物(瓦房,瓦棚,水井与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等测量。至今,中新镇人民政府只给申请人上述所承包地块上附作物(瓦房,瓦棚,水井与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测量与评估价格;拒绝提供申请人上述所承包某结村密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举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征收补偿是属地上附着物补偿范围。中新镇人民政府企图侵吞申请人上述所承包地块地块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补偿款。显然,中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与某结村社干部利用权力侵吃申请人涉案上述所承包地块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补偿款。历届政府工作人员与某结村社干部利用权力侵吃群众特定类型的水果树征收补偿款已成常态,人民群众苦不敢言:腐败的土养在某结村不断延伸,某结村是腐败的特区与腐败的不倒翁:反腐败在某结村是纸牌屋,某结村是腐败的"铁帽子之王"能与历任政府同流合污,成为中新镇的"毒瘤王"。申请人心感疑虑,为了消除申请人心感疑虑与中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与某结村社干部的误解。申请人请求中新镇人民政府依法书面公开涉案上述"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参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等信息。以书面公开并邮寄至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岭某二路某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申请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9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称其于2024年5月--7月多次进行现场测量,由于申请人缺席,导致个别青苗权属测量结果存在争议。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涉案上述"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等信息。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且程序违法。涉案上述地块于2022年3月就对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大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某结村委、某二经济合作社进行清点与测量和社界、户界指界测量与地上附着物(瓦房,瓦棚,水井与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等测量,其后,进行价格评估(中誉金诚初评(2022)***号),只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瓦房,瓦棚,水井与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等测量与价格评估;没有提供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申请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举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等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向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671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第二项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卞某远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60号。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60号要求于2024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作出《材料补正说明书》明确说明:申请人所承包的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的范围《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社界、户界示意图的宗地号:14》;申请人承包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43亩的范围《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社界、户界示意图的宗地号:3、4、5、6》【附:《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社界、户界示意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明确了涉案地块具体四至范围,阐明承包土地的宗地号范围。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决定称,涉案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属内部工作流程内部事务信息,系过程性信息,并非正式成果,决定不予公开,是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中新镇人民政府就《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申请人上述所承包某结村密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征收涉案申请人上述所承包土地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应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将申请人上述所承包土地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公开绐申请人查阅。经申请人查阅无异议后,与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向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本案被申请人多次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涉案政府信息,严重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希望上级政府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作出的职权明确、程序正当、适用的法律正确,无需被撤销。
一、被申请人作出本次告知书的职权依据明确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因此,答复人具有对被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不当。
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作出的程序正当。
答复人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被答复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9月9日作出了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后经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作出增府行复〔2024〕6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答复人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第二项的答复内容,责令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密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的事项作出重新处理。
由于被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描述的"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季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土地四至范围不够明确,无法确定具体地块,答复人无法查找提供,因此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内容,明确四至范围,并于2024年12月27日送达被答复人。
后答复人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被答复人邮寄的《材料补正说明书》,根据该《说明书》和附件,被答复人明确其申请特定类型的水果树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社界、户界示意图的宗地号:3、4、5、6、14,答复人可以凭此确定具体地块。因此答复人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告知书送达给被答复人。综上,答复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是正当的。
三、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其称"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密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的内容,答复人在履职过程中对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范围内苗木的数量和测量数据形成了过程性的信息,但该信息尚不成熟且具有不确定性,仅是答复人在征地过程中为了解情况所掌握的内部工作流程内部事务信息,并非正式成果。以上数据仍需要答复人在相关青苗权属人的配合下进行继续调查、加工、分析,对该未形成正式成果的过程性信息,如果过早向公众公开,可能会误导公众不准确的推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人将此情况向被答复人进行了说明,并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职权明确、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需被撤销。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全部复议申请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书面公开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冚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和补偿价格等信息。
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编号:****)。
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其中第二项内容为:"……二、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上述范围内特定类型的水果树(荔枝树、龙眼树、杨桃树等树木)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信息,经查,我镇于2024年5月-7月多次进行现场测量,于7月19日组织包括第三方测量单位在内的工作组进行大规模测量,并于现场测量前以书面、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通知您出席,由于您本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导致个别地块少量青苗权属测量结果存在争议。如您需了解详细测量情况,可前往中新镇人民政府查阅和确认"。
2024年12月5日,本府作出增府行复〔2024〕6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第二项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冚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上述决定书于2024年12月5日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内容,明确四至范围。该告知书于2024年12月27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补正说明书》,其中载明16亩鱼塘范围为《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社界、户界示意图的宗地号:14》、山地和軬地43亩范围为《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社界、户界示意图的宗地号:3、4、5、6》,并附《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社界、户界示意图》。
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举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信息,由于该地块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实行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我镇为掌握情况进行的青苗测量工作属于本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内部事务信息,所形成的测量数据系过程性信息,并非正式成果,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签收。申请人收到后不服,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中新镇团结片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征收中新镇团结片区的青苗补偿标准为:"青苗补偿标准每亩青苗补偿额不超过3.9万元/亩。如集体土地发包、转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经营的,青苗补偿费归土地实际经营者;发包、转包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约定,且土地经济者和村集体的合约关系自行协商解决。",该方案中的附件1为果树补偿标准,其中载明果树的品种类别及补偿标准。2.申请人提供的《承租山地协议书》《承租山地协议的补充协议》,拟证明其在中新镇团结片区相关地块享有承包权益。3.为查明中新镇某结村 96.453 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的苗木情况,被申请人委托某乡院(广州)有限公司,对张某宏与申请人争议的 42 号宗地、张某顺与卞某远争议的 43 号宗地、张某环与卞某远争议的 44 号宗地、张某光与卞某远争议的 45 号宗地,以及张某社与卞某远争议的 46 号宗地,开展苗木详查工作。某乡院(广州)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完成并出具《中新镇团结片区 (96.453 亩地块) 项目苗木详查成果表 (初稿)》,该成果表记载了上述争议宗地上各苗木的名称、规格、数量、对应现场照片以及苗木详查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府行复〔2024〕6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依申请公开〔2024〕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材料补正说明书》、涉案《告知书》、《中新镇团结片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邮寄页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府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承包范围内水果树数量及测量数据结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该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是否公开的处理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以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为由未向申请人公开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关于内部事务信息。内部事务信息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行使内部事务管理职权时产生的信息。从内容上来说,应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日常内部管理事项,与公共利益无关。从效力上来说,对外不直接发生约束力,不会对机关外部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内部事务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是为了避免给行政机关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本案中,涉案水果树数量及测量信息是被申请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对外实施征收相关事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而且,据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在中新镇团结片区相关地块上可能具有承包权益,若其作为实际经营者,可据《中新镇团结片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得到相应补偿款项,有权知晓其承包范围内水果树数量及测量信息,即便申请人与第三人对水果树权属存有争议,其在获取该信息后便可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规定处理与第三人的权属争议纠纷,故该信息显然会对申请人的补偿权益产生影响,无论是从内容还是效力而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其次,关于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讨论、研究、汇报、请示等信息,相对于最终形成的信息是尚处于形成过程之中的,尚未成熟的,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行政决策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妨害后续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故法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从常理可知,本案的水果树数量及测量信息应属被申请人开展调查工作后所形成的客观信息,不符合未成熟的行政过程性信息特征,被申请人提出该信息需相关权属人配合下继续调查分析、过早公开会对公众产生误导等主张并不充分,本府难以采信。因此,被申请人以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府已于2024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增府行复〔2024〕6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应于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在2024年12月16日前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事宜,但被申请人直至2024年12月26日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事项进行补正,已超出上述法定的补正期间,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卞某远提出的公开"申请人所承包某结村某口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与某杆园(土名)16亩鱼塘和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举地约43亩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实际征收范围的特定类型的水果树的数量与测量数据结果"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