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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钦不服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200号)

    2026-05-0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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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00号



    申请人:陈某钦。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长寿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穗公增(仙村)行终止决字〔2025〕31011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穗公增(仙村)行终止决字〔2025〕31011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我单位在增城仙村某岗村买了核心产地仙进奉荔枝,由于仙村镇政府没经区政府授权违法清表衍生了很多后续问题,使农企几代人投入的耐心资本千多棵核心原产地仙进奉荔枝被毁,欠多人工钱和材料款,更与宁西街道办产生了用地矛盾,致使在2024年9月前后在某岗村分别与句个荔农或购买或预订的仙进奉荔枝树被盗,仙村派出所却没有履职尽责查实案件,即片面识为仙村镇政府有权处分我单位财产,默许强迫交易,私相授受倒卖征地区域群众财产的行为。现希望您机关单位仔细审查该案,给我单位一个有财产处分内容的,有公允价值补偿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查明的有关事实。

    2025年1月26日,申请人陈某钦报警称其种植在增城区仙村镇某岗村某基窝(土名)上的97棵树被盗。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于次日受理盗窃案件,并开展询问报警人、走访及寻找证人核实情况等调查工作。

    经调查:申请人陈某钦报称的案涉增城区仙村镇某岗村某基窝(土名)地块已于2023年被增城区政府征收,征收款及青苗款已发放。2024年9月25日、10月11日,仙村镇政府发布清表公告,要求村民于2024年10月20日自行清理被征收地块上的树木或建筑物,否则将被视为无主物清理。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0月10日向陈某辉购买案涉地块上的52棵树,2024年11月10日向李某甜购买案涉地块上的24棵树,2024年11月13日向何某辉购买案涉地块上的27棵树,共103棵荔枝树,未对购买树木进行迁移。仙村镇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要求其自行清理,但申请人要求为其提供地块迁移树木,但仙村镇政府不同意其请求。2024年12月,在申请人同意下,仙村镇政府为其联系买主陈某文,将其中6棵树卖给陈某文。仙村镇政府在沟通无效下,对案涉的仙村镇某岗村某基窝(土名)地块进行清表,将陈某钦购买的荔枝树清除。

    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认为陈某钦被盗窃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穗公增(仙村)行终止决字〔2025〕310115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申请人的陈述,证人曾某国、阮某键的陈述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一)本案不存在违法事实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报称的97棵树被盗,经查,其中6棵荔枝树由申请人卖给了陈某文,被陈某文迁移走,其余荔枝树在政府对案涉地块清表时被清除,不存在有盗窃等违法事实发生。

    (二)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被申请人受案后,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认为申请人被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报案情况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某岗村某东开发区后面山头有树苗不见了。被申请人当即指派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

    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增(仙村)立告字〔2025〕310492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对陈某钦报称的被盗窃案予以立案,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陈某钦送达。

    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曾某国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曾某国称:陈某钦报称荔枝树所在的地块于2023年被仙村镇政府征收,征收款和青苗款均已发放。2024年9月25日、10月11日,仙村镇政府2次在某岗村村委会、卫生站等地进行了清表公告,提示村民需于2024年10月20日前自行清理征收地块上的树木或建筑物,逾期没有清理的,视为无主物清理。2024年12月6日,因陈某钦没有清理他的树,他们水利所同事阮某坚亲自到陈某钦家中劝导,陈某钦提出为其另外找一块地种树,他们表示这个要求不能达成,只能帮助介绍有购树需求的人,之后陈某钦与一个竹园人商谈购树事宜。陈某钦的树应该是2024年12月18日被当无主物清理了,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征收土地预公告、温馨提示张贴照片、工作人员劝导陈某钦清表照片、某岗村某基窝清表现场照片等材料。

    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陈某钦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陈某钦称:他在增城区仙村镇某岗村某基窝(土名)的97棵荔枝树不知去向,这些树是其于2024年10月和11月分别从何某辉、陈某辉、李某甜处购买的。政府清表前找他谈过几次,政府告知他如到期不自行清理地块上的树,政府会当无主树清理,他要求政府按照政策保证各种生产要素的公平使用。

    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陈某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陈某辉称:陈某钦报案的荔枝树中有52棵是他于2024年10月卖给陈某钦的,荔枝树所在的地块已经被仙村镇政府征收了,地钱已经给了生产队,附着物的钱已经给齐他们。他看到清表公告后就告知了陈某钦,而且仙村镇政府也多次找过陈某钦沟通清表的事,陈某钦报警称的荔枝树是被仙村镇政府征收后清表清走了。

    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何某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何某辉称:他于2024年11月13日将位于仙村镇某岗村某基窝(土名)的27棵进奉荔枝树卖给了陈某钦,因上述地块已经被政府征收,后续也进行了清表,后来陈某钦说树都被政府挖走了。

    2025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

    202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李某甜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某甜称:他于2024年11月出售给陈某钦24棵荔枝树,陈某钦知道荔枝树所在的地块已经被征收,他看到了村委发到某岗村群里的清表通知,他也跟陈某钦聊过征收和清表的事情。

    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阮某键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阮某键称:2024年12月9日晚上,他和陈某文到仙村镇某岗村某基窝,与陈某钦协商后购买并挖走了6棵荔枝树。

    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增(仙村)行终止决字〔2025〕31011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陈某钦被盗窃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决定终止调查,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陈某钦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仙村派出所对其辖区内的治安违法案件具有法定管理职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仙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指派民警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在报警次日受理立案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积极履行相关职责。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同时根据相关人员的陈述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温馨提示张贴照片、清表现场照片等证据,查明申请人陈某钦位于仙村镇某岗村某基窝(土名)的荔枝树有6棵被买主陈某文移走,其余被仙村镇政府进行清表处理,从而认定仙村镇政府的清表行为没有盗窃的故意和客观行为,同时亦未发现其他盗窃的违法事实,故作出了终止调查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被申请人仙村派出所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于2025年2月15日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穗公增(仙村)行终止决字〔2025〕31011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且未发现被申请人仙村派出所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仙村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请人陈某钦要求撤销上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仙村派出所重新调查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仙村)行终止决字〔2025〕31011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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