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李某营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213号)

    2026-05-08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分享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13号



    申请人:李某营。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燮滢,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李某营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增住建公开〔2025〕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场查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府悦城(某鸿雅苑)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邮递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经被申请人在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系统进行检索,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并未获取到对申请人某府悦城(某鸿雅苑)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信息。虽然被申请人具有对增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职能,但是被申请人在履行前述职能过程中,一般不会获取到天然气内部布局图信息。根据《广州市燃气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市本级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事指南(试行)》的内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能获取到相关的燃气图纸文件。故申请人如需获取某府悦城(某鸿雅苑)小区的天然气内部布局图信息,可尝试向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此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载明的是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即资料的保存主体在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必然会获取到该条例所载的全部资料。

    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并未获取某府悦城(某鸿雅苑)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信息,无法向申请人公开某府悦城(某鸿雅苑)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无不妥。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李某营向被申请人区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为"文件名称: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其他特征描述:广州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丛环路某号之一,某府悦城(某鸿雅苑)小区:小区陆续有邻居发现燃气里面出现很多黑色颗粒杂质,导致燃气设备有突然熄灭的情况,为了防止燃气泄漏,引发煤气中毒、爆炸等一系列后果,请安排排查并公示结果。"

    收到申请人李某营的申请后,被申请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的房地产项目信息查询中输入"某鸿雅苑"检索到的相关信息中没有关于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到的"广州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项下材料中没有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被申请人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系统的工程竣工图中没有查询到关于某鸿雅苑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的相关信息。

    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某府悦城(某鸿雅苑)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营邮寄上述答复书,申请人李某营于2025年2月13日签收。

    申请人李某营不服上述答复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截图、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系统查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首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施工许可申请办理证明材料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1272号)附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表》和《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4.2)》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验收材料均不包括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故被申请人进行施工许可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并没有收取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的法定职权依据。其次,本案被申请人经多种途径和平台检索均没有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府悦城(某鸿雅苑)小区天然气内部布局图"。再次,申请人主张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未规定建设单位等应向被申请人移交供气等准许使用文件,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经查询搜索后,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府予以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李某营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区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区住建局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并依法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