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晴不服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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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17号
申请人:邹某晴。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佳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某园新誉府的8项信息。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书详细见附件一: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某园新誉府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提交的如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拟发布的招标公告:
(七)拟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八)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二、被申请人于2月19日,给予申请人回复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详细见附件二: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书称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认定不准确:被申请人未明确说明该信息为何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信息符合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法定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通常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记录或决策文件,而申请人申请的8项资料,某园新誉府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性质不符。
(二)公共利益未充分考量:物业服务成本信息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公众关注的焦点。公开该信息有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符合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权衡公共利益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程序合法性存疑: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审查依据和过程,未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审查职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是基于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是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4号〕"六、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拟发布的招标公告:
(七)拟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八)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等规定,依法提交申请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被申请人在该函中是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4号)文件指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公开将影响其实体和程序性权利。
五、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回复盖章时间为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时间回复本人,应认定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法回复已另案申请行政复议)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决定,并责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履职有关职责的回复》(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4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可撤销事由,案涉信息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园新誉府等8项信息,因信息涉及第三方建设单位利益,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我局征求第三方建设单位意见。第三方建设单位回复表示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4项资料为第三方建设单位已公开的信息;而书面申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拟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4项信息涉及第三方建设单位经营策略,第三方建设单位不同意公开。
以上8项信息均作为被申请人在审批建设单位相关申请时,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依法保存在行政执法案卷,案卷当中涉及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审批流程、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成本报告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对以上8项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且该信息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另外,第三方建设单位表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等4项资料已在房屋销售场所主动公开,因此被申请人提示申请人可向第三方建设单位查阅该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4号)并向申请人送达。
综上所述,案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可以不予以公开,且案涉信息不属于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4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案涉回复不存在可撤销事由,无需重新作出。恳请贵单位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小区的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六)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七)拟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八)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要求纸质材料及附件需加盖红印章以邮寄方式回复。
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某园新誉府等8项信息,涉及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另外,其中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等4项资料,建议你向某园新誉府开发公司申请查阅……"该答复书于2025年2月22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涉案《答复书》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涉案小区中新某园城市天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核准某园新誉府项目物业费事宜的申请并提交相关附件:1.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图;5.关于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报告的具结书;6.拟发布的招标公告;7.拟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8.与一级服务对比表;9.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10.某园新誉府地名批复文件。上述材料保存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中。
再查明,2025年2月19日,本府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5月19日,本府作出增府行复〔2025〕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2025年2月22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作出涉案《答复书》的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小区的建设单位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提交的书面申请、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拟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共8项信息,上述信息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中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该条款旨在维护行政执法活动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及对公共利益、个人隐私的综合保护,避免因信息不当披露干扰正常执法程序或诱发选择性执法风险。申请人若对相关信息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享有知情权,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查阅卷宗等途径获取,而非直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有其合理性,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府予以支持。另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等4项资料已在房屋销售场所公开,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建议申请人径行前往查阅亦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的程序问题。本府已在增府行复〔2025〕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违法,不宜对涉案《答复书》的程序问题进行重复评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撤销涉案《答复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