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照不服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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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33号
申请人:梁某照。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负责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501995986),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上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事实经过2025年1月16日,上诉人在荔城街某圃路路段临时停车,在附近的楼上维修水电。上诉人返回时发现车辆被贴了违停罚单。
1.处罚不合理之处
(1)停车位置标识不清上诉人停车的位置没有明确、醒目合规的禁停标识,导致上诉人无法清晰判断该位置禁止停车。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难以预知自己的停车行为属于违停。
(2)执法标准不一致
在同一停车区域,当时还有其他车辆停放,但仅对上诉人的车辆进行了处罚,这种执法的不公平性令人难以接受,交警当天执法记录仪原始视频(申请法院调取)。
(3)周边停车资源匮乏
阐述周边停车位稀缺的情况,如老旧小区停车位规划不足、附近商业区域停车位紧张等,上诉人在实在找不到合法停车位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在此临时停车。
(4)交警只在一个角度同时拍两张照片(图片名1.1,1.2,1.3,1.4),照片中车辆在道路的内巷里没有阻碍行人,没有道路明显的禁停标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质疑被上诉人未按3张连续照片取证。
(5)上诉人在本年的1月9日23点45分由于上诉人的车被****车牌的车(图2.1,2.2,2.3)堵了出不了去(车主没有留下电话,打114移车没反应后打 110)。交警到了现场说打了电话给车主没有人接,这是内巷交警管不了。为什么上诉人的车停在内巷就说我的车违停(内巷有图2.4的禁止占用标识不知那个部门放上去的)。
1.相关证据
(1)被上诉人提供现场照片(图3.1,3.2),清晰显示停车位置没有明显的合规禁停标识。
(2)图4.1,4.2,4.3在违停路段附近各内巷的图片。
(3)GB5768-2022第3.1.8条(禁止停车标线完整性要求)DBJ/T15-2021第5.3.6条(消防通道标线设置规范)(4)申请交通工程专家出庭质证标线残缺程度与违法认定关联性。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违停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执法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大队根据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
2025年1月16日10时4分许,执勤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圃路路段巡逻时,发现粤****号牌小型轿车违反车辆停放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执勤民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车辆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2025年3月6日,申请人梁某照接受处理。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第44011815019959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查明证据:违法图片、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申请人认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执法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
我大队认为: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本案中,申请人梁某照2025年1月16日10时4分许,驾驶粤****号牌车辆停放在增城区荔城街某圃路路段道路上,而非停车泊位内,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该车停车位置属消防通道,有明显"消防通道禁止占用"标识,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故申请人辩解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
二、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2025年3月6日,申请人梁某照接受处理。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501995986)的处罚决定,对申请人梁某照作出罚款200元。
综上所述,我大队对申请人梁某照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501995986)。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6日10时许,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圃路路段巡逻时,发现粤****号牌车辆停放在增城区荔城街某圃路路段道路上,而非停车泊位内,且驾驶人未在现场。该车停车位置属消防通道,有明显"消防通道禁止占用"标识,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当场对该车辆进行拍照记录,并在车辆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501995986),对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执法音视频、《违法停车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本案中,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等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驾驶的粤****号牌车辆停放在增城区荔城街某圃路路段道路上,而非停车泊位内,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该车停车位置属消防通道,有明显"消防通道禁止占用"标识,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违反车辆停放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50199598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