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莹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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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67号
申请人:区某莹。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添,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黄子鹏,分别为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申请人区某莹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穗增中综违处决字〔2024〕10011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这么多年来都没说是违建,现在才说是违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434项,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中新镇政府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中新镇某石村某山路38号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发现:自编号②某山路38号,现状二层半框架结构房屋,建基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60平方米(具体面积均以实际测量报告为准);构建物权属人为申请人及其家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予以检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于当日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中综协调字〔2024〕0203931号),要求申请人于限期内提供相关报建手续和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区某祥于当日签收。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询问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区某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能证实中新镇某石村某山路38号房屋是于2014年10月左右拆旧建新建成,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
被申请人经征求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涉嫌违法建设案件规划意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于2025年1月14日回函证实:中新镇某石村某山路38号房屋应当办理规划许可但未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中综责改字〔2025〕01042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自行整改,但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改正。根据既有事实,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被申请人将依法强制拆除。该决定书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已于2025年3月18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区某祥。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据此,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设涉案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前,已向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等人位于中新镇某石村某山路28号、38号、39号和39号之一有四幢框架结构房屋。其中,自编号②某山路38号,现状二层半框架结构房屋,建基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60平方米,拟用于自住。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予以检查。
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区某祥发出穗增中综协调字〔2024〕0203931号《协助调查通知书》,通知区某祥于2024年10月30日前到该单位协助调查。区某祥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
2024年10月30日14时31分至2024年10月30日15时0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区某祥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区某祥陈述以下事实:第一,自编号②某山路38号是1998年建至一层,后于2014年拆除旧房建设,现状二层半框架结构房屋,土地房屋一体确权权属人是申请人和毛某豪,建基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60平方米,拟用于自住;第二,该建筑物是其本人向某石村村民毛某光租赁所得的,均未经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38号和39号房屋均由毛某光向某石村报批。38号房屋未拆旧建新时具有《广东省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上面有某石村委及中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盖章确认,后由于之前房屋破旧,其本人将房屋拆除建设现今房屋,当时建房政策不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村委同意即可拆旧建新;第三,2014年上述4栋房屋建成后没有再做任何加建改建。
2025年1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511号)。该局提供的规划情况如下:涉案4幢建筑建成时所在地块为城市规划区,不涉及已批或者在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幢建筑物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证但未向该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中综责改字〔2025〕01042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18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区某祥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
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
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申请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于2014年10月擅自中新镇某石村某山路38号,建设1幢二层半框架结构建筑物,建基面积220.71平方米,建筑面积619.64平方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申请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中综公字〔2024〕10011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当事人在上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2025年3月18日,区某祥签收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因不服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5年6月13日,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致电区某祥听取其有关本案的意见。区某祥称,涉案4栋房屋都是他建的,其中有一栋由毛某光报建,其余没有报建。4栋房子分别给他和他妻子、他两个儿子、他女儿住的。
另查明,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对涉案房屋进行测量,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面积测算报告》。该报告载明,住宅1栋,地上3层建筑,实测已建建筑面积为619.64平方米,基底总面积为230.64平方米,首层总面积为220.71平方米。
区某祥向本府提交的《广东省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为毛某光,申请时间为1998年,建房地址为中新镇某石村某天,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为100平方米。该表有中新镇某石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增城市中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盖章。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委托区某祥办理涉案房屋的有关事项,对区某祥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面积测算报告》《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一、《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明确: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该公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第434项明确,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本案中,涉案违法建设位于增城区中新镇某石村,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设具有查处的职权,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12月30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等材料,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专业意见亦证实涉案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认定涉案房屋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区某祥提交的《广东省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记载的申请时间、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情况与涉案房屋的有关情况不相符,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建设时已履行规划报建手续。另外,须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涉案房屋的建基面积为220.71平方米,而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面积测算报告》载明涉案房屋的基底总面积为230.64平方米,首层总面积为220.71平方米,建基面积通常指建筑基底面积,故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建基面积的认定存在一点瑕疵,但是,这并不影响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事实认定,故不宜因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希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涉案房屋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期限内自行拆除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前履行现场检查,发出协助调查通知,向规划部门征询专业规划意见,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等程序,在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同时作出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增中综违处决字〔2024〕10011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