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淇、麦某潼、麦某沛、林某玲不服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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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75号
申请人:黄某淇。
申请人:麦某潼。
申请人:麦某沛。
申请人:林某玲。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第三人:刘某文。
申请人黄某淇、麦某潼、麦某沛、林某玲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朱村)行罚决字〔2025〕31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变更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重处罚,并立刑事案。
申请人称:
因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且警方拒收由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调查程序极其随便,未将事实调查清楚。而且,被害人的隐私视频仍在校内流传,并同步把受害人的隐私视频上传至非法网站,供人浏览。以此用来在背后侮辱、伤害、人身攻击受害人。受害人数量众多,请有关领导、部门勿必查清,高度重视,其涉及刑事犯罪,聚众观看被害人的隐私视频。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查明的违法事实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3月18日0时许,黄某淇报称: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广州市某某事业技师学院被一名男同学刘某文在厕所偷拍,后老师带其到派出所报警。
经调查,我局认定违法行为人刘某文存在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调查情况
1.对报警人黄某淇的调查情况。2024年1月有同学提供一份录音,录音内容是黄淇森、谢某轩、何某华三人在谈话,说到刘某文偷拍我、伍某上厕所的视频。2025年3月17日,听同学说刘某文尾随梁某玲进入女厕所,怀疑该员对上厕所的女性进行偷拍。
2.对申请人林某玲的调查情况。2025年3月17日13时20分许,看到刘某文尾随梁某玲进入女厕所。我跟麦某沛就在厕所门口守着,看到梁某玲从厕所出来不到1分钟,刘某文也从女厕所出来,怀疑刘某文有偷拍行为。听同学谢某轩说刘某文手提电脑有偷拍我们班女生上厕所的视频,几乎所有女同学都被他偷拍过。
3.对申请人麦某沛的调查情况。2025年3月17日13时许,看到刘某文尾随了梁某铃进入女厕所,怀疑刘某文到女厕所偷拍,就拉上林某玲到女厕所看看什么情况,到厕所后就喊梁某玲出来,然后我与林某玲就在厕所外等刘某文,梁某玲出来大概过了两分钟,刘某文就从女厕所出来。另,听同学何某华说全班女生上厕所都被刘某文偷拍过,每次偷拍后都会将视频分享给其他男同学观看。
4.对申请人麦某潼的调查情况。2025年3月17日下午,麦某沛、林某玲看见刘某文尾随了梁某铃进入女厕所,怀疑刘某文到女厕所对女生进行偷拍。还听同学谢某轩、何某华说到刘某文把偷拍女同学的视频发过给他们两人看。
5.对证人郭某欢的调查情况。林某玲、麦某沛向我说刘某文在学校偷拍女生上厕所,并有向何某华了解过此事,在了解过程中有录音。录音中何某华反映"刘某文到女厕所偷拍我们班女生上厕所的视频,几乎我们班的所有女生都给偷拍了",刘某文还把视频发给谢某轩看,何某华自己借刘某文电脑玩游戏时也发现了这些视频。此外何某华还给林某玲提供的另外一段录音反映谢某轩把刘某文偷拍的视频放给别的男生看,他们在谈论视频里伍某跟黄某淇上厕所的情况。
6.对证人伍某的调查情况。听何某华、谢某轩说我和黄泳琪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华南校区那边女厕所有被刘某文偷拍过两次,但是本人没有见过该视频。
7.对证人梁某铃的调查情况。2025年3月17日13时许,刘某文尾随我进入到女厕所,林某玲拍到刘某文从女厕所出来的视频。听同学谢某轩说看过刘某文偷拍女生上厕所的视频,说我们全班女同学都被刘某文偷拍过。
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刘某文称2025年3月17日13时许,赶着上厕所,一急上错女厕所,在大便过程听到有女生的声音,就拿手机从两个厕所间中间隔板下面的缝,拍到了一名女生的脚、鞋子还有屁股部位。接着就出去,出来时同班几名女生就对我拍摄,说要取证之类的话。另,2024年9月学校搬到广州市某某事业技师学院科教城校区后,我就开始到女厕所隔间关好门,然后通过隔板下面缝隙对隔壁间上厕所的女生屁股进行偷拍。一般在周一至周五拍的,平均算的话一周中有两天会到女厕所偷拍女生上厕所。部分已删除,还有部分保存到我个人电脑内。
9.电子证据调查情况。从刘某文电脑上提取到2025年1月偷拍女同学上厕所大、小便视频34个,并由刘某文进行指认,视频大部分见到女性屁股、鞋子、裤子,有个别几个视频能见到女性阴部。
以上事实有刘某文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黄某淇、麦某沛、麦某潼、林某玲的陈述,郭某欢、梁某铃等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二、维持我局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我局根据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具有对刘某文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刘某文的陈述与申辩,其承认有多次偷拍女生上厕所视频,并对保存在个人电脑的偷拍视频进行指认。结合报警人陈述、证人证言,均相互印证,我局认定刘某文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刘某文多次偷拍他人隐私,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之规定属侵犯他人隐私情节较重行为,适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裁量幅度。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内容适当。
(四)我局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在办案过程中,我局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传唤展开询问调查、充分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送达被侵害人等,办案程序合法。尤其是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后,我分局对该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继续调查核实,对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取证、对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恢复,对是否传播、储存及其数量进行调查,后续如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我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刘某文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18日,黄某淇报警称,其在广州市某某事业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涉案学院")被一名男同学在厕所偷拍。同日,被申请人的朱村派出所作出穗公增(朱村)立告字〔2025〕311352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告知黄某淇对其报案已立案。
2025年3月18日01时02分至2025年03月18日01时56分,朱村派出所对黄某淇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黄某淇称,2025年3月17日13时左右,麦某沛、林某玲看到刘某文尾随梁某铃走向女厕所,于是就跟上去看刘某文是否有到女厕所处偷拍,随后就看到刘某文进到女厕所内过了大概一分钟才出来。梁某铃、麦某沛、林某玲就在下午的两点半左右和班主任说了此事,怀疑刘某文是到女厕所处对女生进行偷拍,班主任现场询问了刘某文,后面班主任反馈说刘某文他可能是走错厕所,看了刘某文手机并没有偷拍的照片或者视频。另外一名叫伍某同学找了家长,家长就说要报警处理,后续老师就带他们到派出所报案。她自己也是被偷拍隐私照的受害者之一,因为其他同学有提供一份录于2024年1月的录音给她,录音中有三名男生,分别是他们班的黄某森、谢某轩、何某华,他们在谈话中说到了刘某文对她、伍某的上厕所的隐私视频。此外刘某文于2023年在涉案学院(某华南校区)有被人举报其在女生厕所门口处长期逗留,疑似偷窥或者偷拍。
2025年3月18日01时20分至2025年03月18日02时22分,朱村派出所对林某玲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林某玲称,2025年3月17日13时20分左右,梁某铃去厕所,刘某文跟着出去。她和麦某沛在走廊守着,看到梁某铃从厕所走出来后约一分钟,见到刘某文从女厕所里走出来。他们班谢某轩说刘某文手提电脑里有偷拍女生上厕所的视频。
2025年3月18日13时26分至2025年03月18日14时05分,朱村派出所对郭某欢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郭某欢称,林某玲、麦某沛跟她说刘某文偷拍女生上厕所,何某华说刘某文把他们班所有女生上厕所的视频拍了。她几乎每次中午吃完饭回教室都看到刘某文一个人在女厕所门口走廊来回走或趴在走廊的栏杆上,每次在女厕所门口逗留约一个小时。何某华还给林某玲发过另一段录音,录音里是谢某轩把刘某文偷拍的视频外放给别的男生看,别的男生谈论视频里伍某跟黄某淇上厕所的情况。
2025年3月18日13时26分至2025年03月18日14时02分,朱村派出所对伍某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伍某称,她听朋友说,梁某铃从厕所出来后,林某玲、麦某沛看到刘某文从女厕所出来。她有被偷拍,因为何某华之前透露给她们听,谢某轩也和她们说了。
2025年3月18日13时28分至2025年03月18日13时54分,朱村派出所对麦某潼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麦某潼称,她听麦某沛、林某玲说看到刘某文尾随梁某铃走向女厕所,逗留一会才从女厕所出来。她是被刘某文偷拍隐私照的受害者之一,因为谢某轩、何某华告诉她刘某文把偷拍她在上厕所的视频发给他们看过。
2025年3月18日14时24分至2025年03月18日14时52分,朱村派出所对麦某沛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麦某沛称,2025年3月17日13时18分许,她和林某玲看到刘某文跟着梁某铃去上厕所并从女厕所出来。
2025年3月18日14时24分至2025年03月18日15时05分,朱村派出所对梁某铃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梁某铃称,当时她上完厕所后看到林某玲、麦某沛在看女厕所门口,她就先回教室。之后林某玲打电话叫她去她那里看视频,视频拍到刘某文跟着她从女厕所出来。她们有时看到刘某文在各楼层女厕所附近徘徊,行为可疑。
2025年3月18日,朱村派出所对刘某文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偷拍的视频。
2025年3月18日03时36分至2025年03月18日04时36分,朱村派出所对刘某文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刘某文称,2025年3月17日13时过后,他直接进入女厕所,拉完屎,听到有女生的声音,就拿出手机拍摄,用手机拍摄厕所隔板下面的缝,拍到一名女生的脚、鞋子、屁股,随后又举起手机对厕所外面拍,查看是否有人在外面,看到没人后他就离开女厕所。出来时同班的几名女同学就对他拍摄,说要取证什么的。他上学期有进行拍摄,也是在女厕所通过隔板的镂空处对女性的隐私部位进行拍摄,上学期的视频他有保存到电脑内。偷拍的对象没有固定,是随机进行拍摄的,他把部分删除了,还有部分保存在电脑内。
2025年3月18日15时34分至2025年03月18日15时58分,朱村派出所对刘某文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刘某文称,警察在他手提电脑上搜到偷拍女生上厕所的视频是他2025年1月在涉案学院科教城校区女厕所偷拍的。有一次他听到隔壁被他偷拍的女生的声音是他们班的林某玲。从2024年9月他们搬到涉案学院科教城校区才开始到女厕所偷拍女生上厕所的,都是在周一至周五拍的,平均一周中有两天会到女厕所偷拍女生上厕所,多的时候一周拍三次,少的时候也会一周一次也不拍。
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刘某文,刘某文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对刘某文侵犯他人隐私一案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文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刘某文于当天收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家属也于当天收到穗公增(朱村)行拘通字〔2025〕311105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刘某文的电脑里提取到偷拍女性上厕所的多个视频,视频截图可见女性鞋子、屁股、裤子等。刘某文签名确认该系列视频系其2025年1月在涉案学院偷拍女生上厕所的视频。
黄某淇、麦某潼、麦某沛、林某玲不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3月27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书证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增城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立案调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本案中,第一,黄某淇、麦某潼、麦某沛、林某玲及梁某铃、伍某、郭某欢均陈述,刘某文在涉案学院的女厕所偷拍女性上厕所;第二,刘某文在被申请人的询问调查中承认其多次偷拍不特定女性上厕所;第三,被申请人在刘某文的电脑里提取到偷拍女性上厕所的多个视频。因此,被申请人结合人证、物证等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文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某文多次偷拍多名女性上厕所,符合上述"情节较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对刘某文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告知刘某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保障其陈述申辩权,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黄某淇、麦某潼、麦某沛、林某玲提出加重处罚并立刑事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朱村)行罚决字〔2025〕31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