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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芬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279号)

    2026-05-09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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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79号



    申请人:何某芬。

    委托代理人:曾某德,系申请人丈夫。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何某芬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的荔湖信公告〔202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57202412260001),申请公开"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中某一村某巷经济合作社分户安置情况及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答复,仅公开了房屋评估报告,但以"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分户安置情况。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存在以下违法及不当之处:

    一、被申请人未充分说明"危及社会稳定"的具体理由,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的,应当对具体风险进行充分说明并提供证据。被申请人仅笼统引用法律条款,未阐明分户安置情况公开将如何导致社会不稳定,亦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属于滥用例外条款,侵害申请人知情权。

    二、分户安置情况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法定例外情形"挂绿湖水利工程"涉及土地征收及村民安置,分户安置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依法应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反而以模糊理由拒绝公开,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程序义务,未保障申请人救济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及期限。被申请人虽在告知书中提及复议及诉讼权利,但未明确申请人可通过何种方式对分户安置信息的拒绝公开提出异议,程序存在瑕疵。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已在涉案《告知书》中对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进行阐述,程序合法,理据充分,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依申请公开系统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57202412260001),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公开关于'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征收信息:1.某一村某巷经济合作社分户安置情况信息;2.何某芬房屋评估报告。"

    被申请人在收到前述申请后,向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一村某巷股份经济合作社转告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并向其征求是否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见。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荔湖信公告〔2025〕5号),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向第三方征求意见。

    2025年2月6日,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一村某巷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复函》,该函载明: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征收信息:某一村某巷经济合作社分户安置情况信息,涉及我合作社集体利益,我社不同意公开。

    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荔湖信公告〔2025〕5号),告知申请人因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无法按期答复,经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25年3月20日前作出答复。

    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内容进行风险评估研讨,经整合会议讨论意见形成风险评估结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分户安置情况信息,公开后存在泄露公民信息隐患,严重侵犯其他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风险等级属高风险。

    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1决定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2予以公开。该告知书及附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三条第(六)项:"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对相关信息是否适合公开,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另经向第三方某一村某巷合作社征求意见,并依据评估结果做出涉案答复。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已经过合法、充分的研判和审查,作出涉案答复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程序合法,回复内容客观真实,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何某芬的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一村某尾某街某巷某号,系某一村某巷社村民,因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建设需要,何某芬家庭位于原荔城街某一村某巷社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文件名称:挂绿湖水利工程,文号:增府办〔2014〕6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请公开关于'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征收信息:1.某一村某巷经济合作社分户安置情况信息;2.何某芬房屋评估报告。"

    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荔湖信公告〔2025〕5号),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10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2025年2月6日,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一村某巷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复函》,内容为:"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征收信息:某一村某巷经济合作社分户安置情况信息,涉及我合作社集体利益,我社不同意公开。"

    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荔湖信公告〔2025〕5号),告知申请人因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无法按期答复,经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25年3月20日前作出答复。

    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街党政办、综治组、信访组、司法所等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适合公开及公开后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研判分析,并对风险评估结论进行研究讨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将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风险等级属高风险。

    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街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57202412260001),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某一村某巷经济合作社分户安置情况,该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我街决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何某芬房屋评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可向您公开(详见附件)……"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告知书》及相关附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同年3月28日予以受理。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何某芬房屋评估报告"其已经获取,其现在要求公开的信息为"某一村某巷经济合作社分户安置情况信息",其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写上"增府办〔2014〕6号文件"是为了让行政机关知悉其是针对挂绿湖水利工程申请信息公开,并不需要公开增府办〔2014〕6号文件,无其他补充意见。

    另查明,2023年5月7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穗规划资源公开〔2023〕24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增府办〔2014〕6号"信息。

    以上事实有《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办结截图、《听取意见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多项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一村某巷经济合作社分户安置情况信息"信息,被申请人以该部分信息公开后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未向申请人公开,本府认为,社会稳定是一定区域、一定阶段中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安定、协调、和谐有序,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总体上达到协调和均衡的社会生活状态,是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保障。被申请人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过程中,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组织有关部门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部分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相关信息是否适合公开,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形成风险评估结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将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风险等级属高风险。因此,被申请人在作出该项答复之前,已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该部分政府信息是否适合公开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审查,其以公开后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何某芬房屋评估报告"信息,属于可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文号:增府办〔2014〕6号"信息,在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其明确表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写上"增府办〔2014〕6号文件"是为了让行政机关知悉其是针对挂绿湖水利工程申请信息公开,并不需要公开增府办〔2014〕6号文件,且经查明,申请人亦已从其他行政机关处获取了该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未对该信息予以处理,对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经负责人同意后延长处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后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同日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办理期限并未超出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荔湖信公告〔202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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