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明不服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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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92号
申请人:许某明。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上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一、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情况
1.申请内容: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43202502180001)要求公开以下信息:文件名称为永宁街道办事处2024年11月30日对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移交资料的立案调查结果和结论;其他特征描述为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的苑区范围和图纸范围。
2.答复内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第一部分信息已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公开;第二部分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决定不予公开。
二、答复存在的错误与违法
1.错误理解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将"文件名称"与"其他特征描述"割裂为两个独立事项,但后者仅为前者的具体说明,被申请人未准确理解申请内容。
2.答复逻辑矛盾:被申请人第一部分信息已主动公开,称第二部分信息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然而,两部分信息同属同一案件"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答复前后矛盾,违反一致性原则。
3.未告知具体理由:被申请人仅笼统引用《条例》条款,未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程序违法。
4.片面解读法律条款:《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但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公开。本案涉及某凰城数万业主权益,属重大社会影响情形,被申请人未履行区分义务。
5.未完整告知救济途径:《答复书》仅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未依法告知行政诉讼权利,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法定程序。
三、申请信息公开的正当性
1.被申请人此前回复申请人"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与行政处罚信息内容不一致,需公开信息澄清。
2.某凰城小区涉及23个苑区,某岭苑只是其中一个苑区;房屋竣工图包含建筑、结构、电气等多类图纸,范围远超"地下管网竣工图"。
3.本案涉及数万业主房产权益,符合《条例》第五条"以公开为常态"原则及"涉及公众利益和重大社会影响"情形,应依法公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款。
证据清单: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及补充材料(编号:200543202502180001);2.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充分
2025年2月18日,被答复人许某明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2月25日,答复人受理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43202502180001);2025年2月25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于当日分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和邮件送达;同日,被答复人完成补正。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补正的申请后,于2025年2月27日向职能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出《关于办理公民许某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综合行政执法队复函:关于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已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主动公开,申请人可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查阅。申请人申请的其他材料,涉及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答复人认为:1.关于"2024年11月30日对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移交资料立案调查结果和结论"已于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指引被答复人通过公示网址检索查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关于"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所指苑区范围。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所指图纸范围。"信息,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此,答复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当日分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和邮件送达。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
二、被答复人复议申请书所述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关于涉案行政处罚结果已于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而涉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涉及内容广泛与行政处罚结果不能混为一谈。关于被答复人提交的证据《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关于永宁街某凰城某岭苑某街某座某房业主许某明反映某凰城开发商及物业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与案涉行政处罚内容无关联性。综合行政执法仅针对违法行为的相对方作出处罚,案涉行政处罚是因为被处罚人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进行处罚,而被答复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属于对其投诉信访内容的回复,与答复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内容无关联性。关于未告知被答复人行政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因此答复人告知被答复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正当、事实清楚,应依法予以维持;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的理由不成立,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为:永宁街道办事处对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移交资料立案调查结果,其所需的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注意是举报人申请公开某桂园未移交资料的调查结果,而非调查结论。
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原申请事项进行补正,同日通过邮箱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完成补正。补正后所需的政府信息文件名为:永宁街道办事处2024年11月30日对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移交资料立案调查结果和结论,其所需的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申请信息公开结果包括:1.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所指苑区范围。2.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所指图纸范围。
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的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出《关于办理公民许某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次日,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关于《关于办理公民许某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的复函。
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永宁街道办事处2024年11月30日对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移交资料立案调查结果和结论"信息,已经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您申请公开的"1.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所指苑区范围。2.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所指图纸范围"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如您不服本答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3月30日,申请人不服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5月26日、29日,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他申请信息公开的苑纸范围和图纸范围具体是指:1.被申请人在对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移交资料进行立案调查中对某凰城小区所涉及的苑区范围的调查结果,是仅只有某凰城某岭苑苑区没有移交,还是某凰城其他苑区都没有移交。2.被申请人在对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移交资料进行立案调查中对某凰城小区所涉及的图纸范围的调查结果,关于某岭苑苑区未移交的图纸是仅指的是地下管网竣工图还是指其他设备竣工图。
以上事实有《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关于办理公民许某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箱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2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同日,申请人完成补正且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申请。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关于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移交资料调查结论答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已经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指引被申请人通过公示网址检查查阅,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答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关于增城市某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某凰城小区房屋竣工图,所指苑区范围和图纸范围答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从申请人对该事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咨询涉案苑区范围和图纸范围,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属于咨询,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关于该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许某明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