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邱某玥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313号)

    2026-05-11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分享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13号



    申请人:邱某玥。

    法定代理人:邱某前,系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该街道办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邱某玥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项决定,责令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分红款11000元。

    申请人称:

    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其所有的分红,自申请人落户于第三人处有效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因与第三人之间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其具体请求为:确认申请人自2022年11月8日起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二、责令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8日起的分红款11000元。因增城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以荔城街道原管辖的罗岗村、某星村、光明村、太平村、五一村、西瓜岭村、三联村等7个村委会和雁塔社区居委会区域为荔湖街道行政管辖范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及(六)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以及《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其所请求的事项进行处理。

    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并附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第三人未提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对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邱某前(申请人的父亲)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申请人的户籍变动情况。

    2025年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复函》。该《复函》载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出生入户迁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民某林街某号。

    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4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该文书,于2025年4月16日邮寄送达第三人。因此,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983年9月26日,申请人的父亲邱某前出生。邱某前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民某林街某号,服务处所为第三人。

    2017年5月1日,第三人公布《村规条约》。该《村规条约》第八条规定:"如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如果原配户口没有迁走,继续参与分红,再婚妻子小孩不能参与分红。等原配户口迁走后,后妻人员才能参与分红。"

    2021年11月18日,第三人公布《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该《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项第4目规定:"本社男成员与女方离婚后再婚,前妻与现妻仅一人享受集体股份分红。如前妻户口未迁出,可继续享受集体股份分红,现妻不享受。直到前妻户口迁出后,现妻才可享受10股集体经济股份分红。"

    2023年12月,第三人制作《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未载有申请人的名字。

    2024年3月12日,第三人召开成员(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项第4目规定内容修改为:"如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如果原配户口没有迁走,继续参与分红,再婚妻子和小孩不能参与分配,等原配户口迁走后,后妻人员才能参与分红(即再婚妻子和孩子才参与分红)。"该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

    再查明,2022年12月26日,第三人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留用地返租租金11000元/人。

    上述款项均于2024年5月7日前发放完毕,且未向申请人发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理申请书》《调查笔录》、第三人的《户代表会议纪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第一,结合户口簿、《调查笔录》等证据可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出生,于2022年11月8日出生入户在第三人,未曾迁出。申请人系第三人成员邱某前所生子女,第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亦没有其他证据显示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其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被申请人予以支持。第二,虽按照第三人的《村规条约》《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申请人目前应不具有第三人资格及不享受相应集体福利待遇。但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村规民约、章程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再婚子女,在其前妻户口并未迁走期间不能参与分红等相关内容因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应属无效,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既然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那么其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综上,申请人主张确认其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于法有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为了尊重并确保该权利的行使,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已形成的分配状态的基本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有关享有股份等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一般应以申请人获得村民资格确认作为支持的前提,对其村民资格确认前的相关福利待遇补发,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补发返租款等分红款项的请求,应从其首次主张权利之日(2024年5月7日)开始计算。因申请人请求发放的返租款等分红款项属于一般福利及股份分红款,在申请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前已经支付完毕,且某星村某民社也未同意补足,被申请人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出生,其父亲为邱某前,母亲为陈某嫦,其父亲的服务处所为第三人。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随父落户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民某林街某号,属于出生入户的人员。

    2022年8月22日,邱某前与前妻刘某金离婚。

    2022年12月26日,第三人召开民主表决会议,决定发放留用地返租金分红款,本村户口按1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

    2024年5月7日,申请人以第三人为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自2022年11月8日起具有第三人的社员资格,享有与其他社员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二、责令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11月8日起的分红款11000元(2023年1月9日)。

    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对邱某前进行询问调查。《调查笔录》记载,邱某前称,其于2007年4月与刘某金结婚,后于2022年8月22日登记离婚。刘某金户口未迁出未再婚。他于2022年8月29日与陈某嫦登记结婚。前妻及其本人都有享受分红。申请人是他和现妻所生女儿,一出生就落户第三人处,一直没有在第三人处享受村民待遇,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分红。2023年11月8日发放的留用地返租款11000元/人,其和前妻都有收到这笔分红款。

    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社长邱某彬进行询问调查。《调查笔录》记载,邱某彬称,他自2021年至今担任社长,根据2017年5月24日村规条约第八条,如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如果原配户口没有迁走,继续参与分红,再婚妻子小孩不能参与分红。等原配户口迁走后,后妻才能参与分红。申请人是邱某前的第二任妻子的子女,不参与分红。

    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确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福利待遇;二、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邱某前、第三人分别于2025年4月2日、16日签收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收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于2025年4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10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第三人召开村民大会,制定《村规条约》。该《村规条约》规定,如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如果原配户口没有迁走,继续参与分红,再婚妻子小孩不能参与分红。等原配户口迁走后,后妻才能参与分红。

    2021年11月,第三人经表决通过《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该章程规定,本社男成员与女方离婚后再婚,前妻与现妻仅一人享受集体股份分红。如前妻户口未迁出,可继续享受集体股份分红,现妻不享受。直到前妻户口迁出后,现妻才可享受10股集体经济股份分红。2024年3月,第三人通过民主表决将章程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如原配户口没有迁走,继续参与分红,再婚妻子和小孩不能参与分红,等原配户口迁出后,后妻人员才能参与分红(即再婚妻子和小孩才参与分红)"。

    2023年1月5日的《荔湖街某星村某民股份合作社股东分红分配表》载明,邱某前、刘某金等每人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11000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行政处理申请书》《合作社会议记录》《行政处理决定书》《荔湖街某星村某民股份合作社股东分红分配表》《调查笔录》、送达回证及EMS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福利待遇问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第一,本案中,申请人的父亲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申请人出生后随父落户第三人处,没有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第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既然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那么其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第三,第三人的《章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如原配户口没有迁走,继续参与分红,再婚妻子和小孩不能参与分红,等原配户口迁出后,后妻人员才能参与分红(即再婚妻子和小孩才参与分红)",该条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悖,应属无效。综上,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福利待遇,于法有据,本府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第三人向其支付11000元分红款的请求。虽然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但是申请人主张补发的款项是第三人2023年发放的分红款,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才首次提起行政处理申请,申请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被申请人主张上述款项权利,被申请人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第二项决定并责令第三人向其支付11000元分红款,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