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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315号)

    2026-05-1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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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15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杨卓华,分别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补寄纸质回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某地公园某城业主,于2025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网上回复:未制作未获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存在以下不合法:1.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依据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邮寄回复;2.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在该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存在缺陷,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

    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第七十六条。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涉案答复书,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且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502260002)。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2025年3月6日通过快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据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其确定的政府信息提供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其他特征描述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因此,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人需要的信息是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根据被申请人的职能,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未制作或获取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

    被申请人的下属事业单位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区质监站)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本案中,经检索区质监站的相关工作台账,并未检索到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区质监站有保存验收工程台账,该台账有监督报告的相关记录,对此,在该工作台账及其对应的档案资料中进行检索,并未发现保存与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有关资料。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描述该监督报告属于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范畴,但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故申请人所需的供水设施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可能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被申请人从行政管理职能中一般不会获取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综上,申请人依法告知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的情况,该答复事实清楚、理由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23202502260002)。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将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其提供纸质版政府信息。

    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于2025年4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增城物区备〔2020〕第39号)。该回执载明,位于增城区永宁街新新五路2号某地公园某城的项目名称为某地荔湖城B区。

    被申请人通过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目录》(2022年第二版)检索与某地荔湖城B区有关的资料发现,确有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无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答复书、EMS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在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确有某地荔湖城B区的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无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分属不同的资料。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5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其要求的以邮寄方式向其提供纸质答复书,与事实不符,本府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补寄纸质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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