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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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16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燮滢,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业主,于2025年3月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备案表。要求纸质邮寄回复。被告于2025年3月21日网上回复增住建公开(2025)180号。至今未收到纸质回复。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履行邮寄送达职责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综上,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补寄纸质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按其指定的方式送达,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
申请人于2025年3月2日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指定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人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公开内容进行查询,经查询,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涉及的工程为某湖城某区某地块某号地下车库工程,并且答复人保存有前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答复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并于同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该答复人已于2025年3月23日被签收。据此,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按其指定的政府信息提供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答复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答复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且答复人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按其指定的政府信息提供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2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503020001),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五街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他特征描述为,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五街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某地公园某城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获取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邮寄。
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某地公园某城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涉及工程为某湖城某区某地块某号地下车库。其申请公开的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被申请人同意公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寄出上述答复书,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5年3月23日被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于2025年4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速递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五街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备案表。经被申请人核查,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涉及的工程为某湖城某区某地块某号地下车库工程,并且被申请人保存有前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半山院某号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其要求的以邮寄方式向其提供纸质答复书,与事实不符,本府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