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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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18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燮滢,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某地公园某城业主,该小区由广州市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于2012.7.31交付使用。至今居民用水未抄表到户本人于2025年2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要求纸质邮寄回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网上回复《增住建公开(2025)205号》未制作或获取。至今未收到纸质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问题:
1.程序违法:未依被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回复;
2.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其监管缺失导致其管辖小区供水设施未验收、未备案、未移交档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综上,请求1: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违法,2.补寄回复以便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并按其指定的方式送达,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
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答复人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3月6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1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人于2025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经检索,答复人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该答复人已于2025年3月28日被签收。据此,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按其指定的政府信息提供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涉案小区供水设施未验收、供水设施未备案、未移交供水设施档案的问题亦应不属于答复人的行政管理监管范围。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答复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补正信息内容,申请人明确需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并表示如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分开验收,则需申请公开某湖城B区05地块配建的、开发商自建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住宅饮用水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答复人负责增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但答复人实施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范围并不包括供水设施工程。因此,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一般不会获取到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补正信息后,答复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述信息进行检索,经检索,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
同时,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将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以及某湖城B区05地块配建的、开发商自建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住宅饮用水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可能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综上,答复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向申请人告知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以及某湖城B区05地块配建的、开发商自建的、用户共用水设施、住宅饮用水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
三、答复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答复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且答复人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按其指定的政府信息提供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502270002),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他特征描述为,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指某地公园某城红线范围内配套的供水设施设备,开发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某地半山风华(某元)(窝元)的供水系统。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获取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邮寄。
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1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由于内容描述不够具体明确,被申请人无法查找提供,要求其明确信息所属的具体工程名称或具体楼栋。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告知书,申请人对其申请进行补正:1.请提供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定义如下:《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第六条 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给水总表或者项目红线,到业主专用管入墙前,包括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等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是指,住宅项目给水市政总表或项目红线至分户专用管进入分
户住宅隔墙前管道和设施,包括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仪表等,但住宅项目配建的深度水处理设施、消防系统及其附属设施(含消防管道、管网、水池等)除外。2.如是分开验收的:请提供某湖城B区05地块配建的、开发商自建的、用户共用水设施、住宅饮用水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某湖城B区05地块配建的、开发商自建的、用户共用水设施、住宅饮用水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经查,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寄出上述答复书,EMS邮政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5年3月28日被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于2025年4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政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规定:"……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某城小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被申请人负责增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但实施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范围并不包括供水设施工程,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后,一般由建设单位将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一般不会制作、获取到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补正信息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述信息进行检索,经检索,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但是,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适用的依据条款错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鉴于该条款适用问题并未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结果造成实际影响,不同于一般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属于瑕疵,本府在此予以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其要求的以邮寄方式向其提供纸质答复书,与事实不符,本府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