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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某强不服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325号)

    2026-05-1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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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25号



    申请人:孟某强。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7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 〔2024〕第000217号)和《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9号)行政处罚罚款是否有缴纳及缴纳罚款的账户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申请公开《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 〔2024〕第000217号)和《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9号)行政处罚罚款缴纳账户信息。申请理由是申请人与增城市某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受行政处罚单位)有民事纠纷,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号(2025)粤0118执1833号,申请人之前跟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王某薇通过电话沟通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目的是为了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城市某业发展有限公司仗着自己是上市公司在增城区有多个楼盘、全国各地司法案件无数,多个公司账户没有钱,实际运营使用其他银行户头。因这两笔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现申请予以账号信息公开,证明是该公司实际控制银行账户,便于申请人执行案件能顺利落实到位。望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能从老百姓切身利益考虑予以公开。申请人提供的案号、法院执行局法官和陈述事实都为真实情况,愿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正当

    2025年3月10日,被答复人孟某强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受理了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43202503100001);2025年4月7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7号),于当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送达。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正当。

    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被答复人孟某强申请公开信息文件名称为:"关于增城市碧桂园某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是否缴纳及缴纳罚款账户信息"其他特征描述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永处字 〔2024〕第00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9号;想申请公开这两份行政处罚罚款是否有缴纳,及缴纳罚款的账户信息。"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申请后,于2025年3月11日向综合执法队发出《关于办理公民孟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综合执法队复函: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7号)和《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9号)行政处罚罚款是否有缴纳及缴纳罚款的账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7号)和《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9号)行政处罚罚款是否有缴纳及缴纳罚款的账户信息"信息,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三、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书所述理由不成立

    被答复人提交的强制执行案件申请人非被孟某强,且被执行人是否为案涉处罚单位也无法核实,其所述理由不成立。即便为强制执行案件为本人,被执行人为案涉处罚单位,但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合法合规合理。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号)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理由不成立。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10日,申请人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7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9号)是否有缴纳罚款以及缴纳罚款的账户信息。

    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的党政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其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出《关于办理公民孟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征询该队意见。

    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出具《关于<关于办理公民孟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的复函》。该队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7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9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主动公开,申请人可登录上述网站查阅;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缴纳罚款及缴纳罚款的账户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

    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指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上述答复书于2025年4月7日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收到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4月14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办理公民孟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关于<关于办理公民孟某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征询的函>的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7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永处字〔2024〕第000219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缴纳信息以及缴纳罚款的账户信息,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缴纳信息以及缴纳罚款的账户信息,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罚款缴纳有关情况属于行政处罚执行阶段形成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作出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永街依申请公开复〔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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