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霞不服荔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增府行复〔2025〕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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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46号
申请人:吴某霞。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荔湖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十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蔡一宇,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增(雁塔)不立告字〔2025〕31179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我于2025年4月7日晚,到雁塔派出所报警:某曦台喷泉景观被开发商故意损坏,于2025年4月8日收到雁塔派出所不予立案告知书,现对雁塔派出所作出的行政不予立案提出行政复议。小区于2021年7月交付业主使用,一年多后物业将绿化广场违法改变成停车场,2023年2月14日,为扩大停车场范围将小区喷水池拆除。有业主报警,后多名业主到区政府门口信访,雁塔所所长刘齐心也到场,当时还誓言旦旦说找到人解决。后期不了了之,我一直以为是物业拆除,因物业是管理人,有权处分公共区域,所以能理解当时不立案。但在2025年4月7日增城法庭上,物业向某称是"开发商以喷水池违反规划拆除,物业称无权阻挠开发商行为,不是案件诉讼主体"。说明物业没有同意拆除,并且是开发商私下自行拆除,开发商就是故意犯罪行为。
首先说喷水池是否合法,喷水池和小区绿化经过住建局统一验收,才交给业主用;要是违反规划,怎么当时不拆要到一年多后才拆。规划图就如房屋结构图,不会对绿化景观设计限制,对绿化只是表示作用;在规划图里小区只有3棵树,难不成真的只能种3棵树吧。在物业手里还有一份绿化竣工图,该图里有详细绿化设计,就如房屋装修图,在住建局承接查验档案里也有备案。不知道派出所是否被物业忽悠,就如拿着房屋结构图说没马桶就把马桶砸了。
开发商没权力拆除喷水池,已经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共有财产已经没有管理权。在购房合同里已经说明交付标准以实际交付为准,而购房合同里也没有保留喷水池权属的约定。小区交付使用一年多后,开发商以违反规划拆除喷水池,有没获得政府的决定或通知;即使是违反规划,开发商不能代替政府执法。就如买了二手房已经入住一年多,前房东突然说某堵墙不符合结构图,回来把墙砸了。
我的民事案件已经开庭,要是想通过公安调查获得证据,起码要经过复议行政诉讼,那时早已经下判决了,你们的笔录与我民事案件无任何影响。而物业是与我争锋相对的一方,派出所不会单凭物业所言不立案吧。当时明显是开发商为了商铺经济利益,故意拆毁喷水池来扩大停车场。开发商在没有得到政府通知或决定下,即使得到物业充分同意的允许,拆除喷水池都是刑事损坏财案件。隔天就告知我不予立案,这么短的时间内怕是没有向开发商问话,怕是没看过绿化竣工图,怕是没有咨询住建局人员意见。
对于开发商行为,不要忽悠我:开发商也是业主有权拆喷水池,我是业主,砍死小区树木,会拘留我吗?开发商还有管理权,小区都入住一年多,合同里面也没说喷水池归属开发商,我卖给人的东西又去砸烂,会拘留我吗?喷水池违反规划,开发商能代替政府执法吗?隔壁邻居违建我私自拆了,会拘留我吗?
对案件提出两点疑问:1、喷水池五六十平方,造价远超过1万,我报的是刑事案件,怎么是行政案件,应该是刑事犯罪的告知书。2、派出所没有问清物业意见,要是与法庭要"完全不同,完全同意、授意开发商拆除",就是属于民事案件。要是"无法阻挠或不得不同意拆除",就要进一步询问开发商有没政府通知,或咨询住建局人员关于开发商是否还持有喷水池的管理权。2025年4月7日我与某曦台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增城人民法院的庭审中,物业经理一口咬定某桂园某曦台的约60平方约15-20万造价,喷水池是其荔碧开发商拆毁,物业无权阻挠开发商行为。说明物业没有同意拆除,是开发商私下自行拆除,开发商就是故意犯罪行为,雁塔派出所在不予立案之前首先要排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并且该事情曾经组团信访至区政府门口,需要谨慎落实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查明的案件事实
2025年4月7日20时许,申请人吴某霞报称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桂园中心中国银行门口处的小区喷水池被开发商故意拆毁。该喷泉景观设施在2018年小区开盘的时候已经存在,且开发商进行销售时在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单中多次特别宣传该喷泉,是该小区的特色景观。吴某霞称根据购房合同载明,小区绿化装饰以实际交付为准,该小区2021年7月交付给业主使用,喷泉景观也一并交付给业主,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未经业主许可的拆除行为涉嫌故意损毁公共财物。
2025年4月8日,某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管家江某燕到雁塔派出所接受询问。江某燕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开发商在售卖楼盘的时候该喷泉已经建成,是开发商用于吸引客户购买的设施,但不清楚该喷泉的权属关系。2023年初,因喷泉损坏,开发商委托他人对该喷泉进行拆除。该喷泉并不存在于物业保存的小区设计规划图上,应该不属于小区的一部分。
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认为吴某霞报称的某桂园某曦台喷泉景观被开发商故意拆除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穗公增(雁塔)不立告字〔2025〕311795号不予立案。
申请人提供庭审笔录,反映某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在庭审中自认由开发商委托施工方将喷水池拆除。
2023年2月14日,陈某良等人向我所报警求助称喷水池被小区物管中心及承租方中国银行拆除,我所民警到场后,报警人称只需要我所开具报警回执并协助记录被损坏的喷水池情况。2023年2月16日,我所再次接到该小区一名女业主报警求助需要到场处警,我所民警到场后对损坏的喷水池记录,同时小区业主、政府相关部门及物管人员多方在协商处理。
2025年7月11日,我所对中国银行增城分行工作人员高某制作笔录,其反映中国银行增城分行承租原某桂园某曦台售楼部商铺,因门前喷水池存在安全隐患,其单位向某桂园某曦台物业方沟通,经许可后中国银行增城分行对喷水池进行拆除改造。
2025年7月12日,我所电话联系时任某桂园某曦台工作人员王某,其表示案涉喷水池因废弃及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在小区规划图内,物业方征求开发商同意后,委托中国银行自行拆除。某桂园某曦台物业中心亦出具相关说明印证此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吴某霞、某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管家江某燕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的复议意见是,对吴某霞报称的某桂园某曦台喷泉景观被开发商故意拆除案行政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
(一)拆除喷水池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根据某桂园某曦台小区设计规划图及某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管家江某燕的陈述,喷泉景观并不在小区规划当中,是开发商在建设及销售楼盘期间,用于宣传或者吸引客户购买该小区房子的设施,后期交由某桂园某曦台物业管理中心管理。因喷泉损坏存在隐患,承租方中国银行征得某桂园某曦台物业管理中心及开发商同意后,受委托将该喷泉拆除,排除安全隐患。因获得某桂园某曦台物业方许可,拆除方无故意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成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小区业主于2023年2月14日报警时,反映到是承租方中国银行与某桂园某曦台物业管理中心拆除喷水池,我所已当场判断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我公安机关管辖,当场告知可向物业或政府部门反映,报警人亦明知该事项不属于我公安机关管辖,希望我方对证据进行固定记录。事后,我所亦将相关矛盾纠纷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综合证据,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我公安机关管辖,该事项为民事纠纷,业主与物业双方正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纠纷。
(三)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保障报警人和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依法取证调查,及时送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吴某霞报称的某桂园某曦台喷泉景观被开发商故意拆除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7日,申请人向雁塔派出所报警称某桂园某曦台喷泉景观设施被开发商故意拆除。当日,雁塔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某桂园中心某曦台的喷泉设施是在2018年开盘时就已经存在的,且该景观设施在开发商进行销售时在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单中经过多次特别宣传,是该小区的特色景观,已经经过住建局的统一绿化验收并与主体工程一并交付。该小区是2021年7月交付给业主使用,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在交付一年多后,喷泉景观设施已经实际交给业主,由物业管理。2023年2月14日,某桂园中心某曦台中国银行前面业主共有的喷泉景观设施被故意损坏,价值大约8-10万元。因为在当天的法庭上物业称上述喷泉景观是开发商委托施工单位来拆的,其认为开发商无权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喷泉景观设施进行拆除处置,开发商的行为涉嫌故意损毁公共财物。
2025年4月8日,雁塔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江某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江某燕称:其负责增城荔城片区的某桂园房产的物业服务,其主要是在某桂园某曦台提供物业服务。当时开发商在售楼部卖楼的时候已经建好了某桂园某曦台的喷泉,在其物业入场的时候,该喷泉正常是由物业进行管理的。根据其物业拥有的规划蓝图,这个喷泉是不存在的,开发商当时是为了更好的售卖楼房所以才建的喷泉。在2023年年初的时候,这个喷泉已经坏了,然后开发商就委托其他人进行了推平,开发商推平喷泉时物业也是知道的,开发商推平喷泉正常是不需要物业同意的,因为规划蓝图里没有该喷泉。
2025年4月8日,雁塔派出所作出穗公增(雁塔)不立告字〔2025〕31179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报称的某桂园支曦台喷泉景观设施被开发商故意拆除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并于2025年4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4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于2025年4月18日受理。
另查明,2023年2月14日和2月16日,雁塔派出所曾接报警称某桂园中心门口有一水池被拆除,侵犯业主权益。雁塔派出所出警后现场告知报警人可向物业或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诉求。
〔2023〕荔湖街处意字140号《信访答复书》记载:"您反映某桂园某曦台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地规划用途的问题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我街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据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反映,水池长期处于失修状态,电线裸露,地面破损,给行人带来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遂将水池拆除,并将地面硬化铺平。同时,经查询相关规划和设计图,该区域规划为平地,无水池、绿化带或其他建(构)筑物,该水池是开发商售楼时临时设施,售楼部撤场后未再使用。"〔2025〕增住建处告字15号《处理意见书》记载:"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你的信访材料,反映某曦台小区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共用设施的问题。我局收悉相关情况后,迅速安排工作人员跟进,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如下:……二、关于商业街喷水池问题。经查看小区总规划图,该位置规划设计并未规划水景池……"
2025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高某称:其是对接荔湖街某桂园中心物业管理处的中国银行增城分行综合管理部经理,2023年2月份,其所在的银行经荔湖街某桂园中心物业管理处授权和许可拆除了增城区荔湖街荔民路4号门前的喷泉景观设施。中国银行增城分行拆除喷泉景观设施的理由为:1、该喷泉景观设施建立时超出了某桂园中心的商品房开发范围,已经超出了开发红线;2、该喷泉景观设施不在某桂园中心开发商的图纸内;3、考虑到来中国银行增城分行办事的人员和某桂园中心业主的人身安全,避免一些老人儿童在行走至该喷水池附近时失足落水。在拆除喷泉景观设施前,其找到某桂园中心的开发商和物业相关人员口头沟通,即讲明上述几点拆除理由后,对方同意了中国银行增城分行拆除喷泉景观设施的建议。其在某桂园中心向其出示规划图纸中没有看到有喷泉景观设施存在。
2025年7月12日,某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某桂园中心3-2001吴某霞业主反映问题的回复》,内容为:"关于业主吴某霞提出商业街水系问题,经查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该水系作为房产营销时临时建设,不在项目规划内。中国银行在租赁商铺之后,作为商铺使用人,也是广场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中国银行向建设单位即荔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水系与原规划不符要求整改的问题,经开发商同意后,中行施工将水池拆除,将水池改为平面广场,整改后符合原规划。"
再查明,经审查的《广州市荔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桂园华南设计总部总平面规划图》中没有规划水池。
又查明,2025年7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发布《关于雁塔派出所更名为荔湖派出所的通告》,通告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雁塔派出所更名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荔湖派出所,更名后派出所办公地址、管辖范围、职能职责不变。
以上事实有《110警情信息表》《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信访答复书》《处理意见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某桂园中心3-2001吴某霞业主反映问题的回复》《广州市荔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桂园华南设计总部总平面规划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关于雁塔派出所更名为荔湖派出所的通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雁塔派出所作为增城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有权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及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故有权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现雁塔派出所更名为荔湖派出所,且更名后管辖范围、职能职责不变,因此应将荔湖派出所作为本案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须以主观恶意为核心要件。经查,中国银行增城分行主张其拆除某桂园某曦台喷泉景观设施是经过荔湖街某桂园中心物业管理处授权和许可并经开发商同意,且其拆除喷泉景观设施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中并未规划被拆除的喷泉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虽然中国银行增城分行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故意损毁财物"治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管辖范围。其次,2023年2月某桂园某曦台业主曾就案涉喷泉景观被拆除事宜报警,出警人员告知其可向物业或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诉求。同时,本案所涉小区喷泉设施被拆除问题,本质上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使用引发的纠纷,且申请人已向荔湖街道办和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某桂园某曦台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地规划用途问题,相关部门亦已履行调查职责并书面回复,故结合上述处理过程,可认定涉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公共设施规划与物业管理范畴,属于行政机关专业监管领域,非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权范围。再次,申请人与物业之间已就案涉喷泉景观被拆除事宜提起民事诉讼,该纠纷本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最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当场出具报警回执、依法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的事实不予立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违法,依据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荔湖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雁塔)不立告字〔2025〕31179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