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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367号)

    2026-05-1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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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67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杨卓华,分别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违法,追究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

    本人是某地公园上城小区业主,该小区于2012年7月31日交楼。该小区是某地集团旗下广州市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地集团下深圳市某地物业有限公司是物业管理单位。这三家的关系显而易见。

    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经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网上申请公开"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人投标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内容为"你申请的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人投标文件,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未制作或获取"。本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被申请人作出"信息不存在答复"而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如对答复不满,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符申请人要求。申请的是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供中标公告。被申请人未尽检索义务。法律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是否通过档案系统、工程备案记录等渠道检索该信息。

    三、该信息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内制作或获取的。依据广州市增城区政府信息公开,被告的其中一项主要职责为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后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赋予被告法定职责如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四、被申请人不公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中标通知书含价格信息,因为被申请人不公开信息导致无法判断物业投标的合法性、真实性。

    五、招标合法性存疑。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503150001)。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2025年4月1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

    第一,被申请人通过检索档案资料得出与本案相关的资料,并予以公开。首先,被申请人通过检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物业管理类备案资料存档移交明细表"这一工作台账,得出相关检索结果"广州市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地荔湖城B区-中标备案"及其对应的档案号码。其次,根据该检索结果中的档案号,被申请人调取了对应的档案资料,发现该资料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业务呈批表、评标报告、招标文件签收表、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会议签到表、投标文件档案封存完好确认表、投标评分记录表和统计表、评标委员会成员表、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中标公告、物业服务合同、招标公告的信息,即发现有保存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公告信息,但该档案资料中并无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最后,经研判,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公告信息无不宜公开的理由,因此,将该信息在涉案答复书中答复未制作或获取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并将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予以公开,并无不妥。

    第二,被申请人也在工作系统"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工作系统)中对该信息进行了检索,但并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工作系统中输入关键词"荔湖城"进行检索,得出两条检索信息,其中,"前期物业中标"这一栏信息显示"未备案"的状态。由此说明,该工作系统中也并无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信息。因此,申请人在涉事答复书中表示该信息未制作或获取,答复准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23202503150001)。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其将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其提供纸质版政府信息。

    2025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但保存有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公告,现同意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涉案答复书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及《某地荔湖城B区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公告》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13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深圳市某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增城物区备〔2020〕第39号)。该回执载明,位于增城区永宁街某新某路某号某地公园上城的项目名称为某地荔湖城B区。

    被申请人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物业管理类备案资料存档移交明细表中搜索与涉案项目有关的资料发现,该单位保存有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公告,但并无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

    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通过输入"荔湖城"关键字进行搜索,得出两条信息,其中,"前期物业中标"这一栏信息为"未备案"的状态。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搜索页面截图、涉案答复书、邮政速递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被申请人经检索物业管理类备案资料台账发现该单位保存有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公告,但并无某地公园上城小区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被申请人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公告可以向申请人公开。同时,被申请人还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检索,经检索发现涉案项目的前期物业中标情况未备案。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但同意向其公开该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公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其如对涉案答复书不满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此,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不予公开"情形,主要指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并非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其所需的信息,而是告知申请人其所需的信息不存在,而且,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并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而是适用该条例第第三十六条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违法,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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