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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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70号
申请人:广州某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维,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赖某妹。
申请人广州某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
申请人称:
因为2024年10月23日受伤当天,我司现场主管接到反馈,该员工反映被环卫车撞到右脚受伤,经理到现场了解情况要送至医院治疗时,该员工提出没有什么大问题,回家擦下药就可以了。在事后,经理多次与该员工提出,要求其提供病历,医药费清单等,该员工每次推脱,说已委托律师处理,我司到现在并未看到相关资料,也了解不到病情,并且现场人员在该员工受伤前,已有行动不便。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12月02日,赖某妹向答复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同日,答复人依法向赖某妹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登记号:〔2024〕542号),一次性告知其申请工伤认定需补正的全部材料。2024年12月16日,答复人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6915567)受理本案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2月17日,答复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24〕592号),告知其需就本案的工伤认定回复意见及举证。经过审查案卷材料,答复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并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二、答复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一)赖某妹在《调查笔录》称:其于2022年10月进入申请人处工作,日常工作由郭某荣管理,工资由申请人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2024年10月23日15时40分左右在中新镇某霞村某华一路某号办公室附近拉垃圾环卫车时被环卫车砸伤右脚。根据《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申请人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每月向赖某妹发放工资。2025年2月11日,答复人亦到某华一路某号办公室调查,证实赖某妹是申请人处员工并于2024年10月23日受伤。上述事实均能印证赖某妹是申请人处员工。
(二)赖某妹的受伤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福和卫生院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赖某妹因"右胫骨平台塌陷性骨折"住院治疗,诊断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与事故发生时间紧密衔接,且伤情与"被环卫车撞击"的外力作用高度吻合。《手术记录》记载:手术证实赖某妹的右胫骨平台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进一步佐证伤害的严重性与事故关联性。再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赖某妹受伤后立刻向郭某荣报告伤情、同事亦将受伤现场情况通过拍照的方式记录。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赖某妹所受伤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致,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三)关于赖某妹受伤时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影响本案认定为工伤。答复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于条例适用范围,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虽赖某妹发生事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广州市增城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赖某妹在广州市内尚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因赖某妹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赖某妹提交的病历资料,其所受伤害为:右胫骨平台塌陷性骨折。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赖某妹遭受的工伤事故伤害为错误判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赖某妹应属他类伤情,申请人主张赖某妹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无事实依据。因此,赖某妹遭受的事故伤害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赖某妹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答复人有管辖权。
因此,答复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给予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第三人入职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环卫工人。
2024年10月23日15时40分许,第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华一路某号某华环卫站附近工作时,被环卫车撞到右脚导致受伤。
2023年10月24日,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卫生院作出《门诊病历》,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
2024年10月24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作出《入院记录》,住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塌陷性骨折。
2024年12月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就上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广州市增城区工伤事故处理中心于同日向第三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就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送达第三人。
2024年12月16日,广州市增城区工伤事故处理中心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6915567),对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
2024年12月17日,广州市增城区工伤事故处理中心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24〕592号),告知申请人就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提交证据等。上述通知书于2024年12月19日送达申请人。
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第三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第三人在《调查笔录》中称:1.其于2022年10月经朋友介绍入职申请人处;2.申请人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其工作时着工服;3.其上班时间是6:00-11:00,13:30-17:00,曾经会通过拍照进行考勤,平常由主管郭某荣对其进行安排管理,工资由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4.其于2024年10月23日15时40分许在中新镇某霞村某华一路某号办公室附近拉环卫车时被环卫车砸伤右脚,同事谢某情可以证明其受伤的情况;5.其受伤当日没有就医,休息一晚后伤处仍然疼痛,因此第二天去往中新镇福和卫生院治疗,检查显示骨折,随后前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急诊科检查治疗。
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查明:第三人于2024年10月23日15点40分许,在中新镇福和环卫驿站拉环卫车工作时,被环卫车撞到右脚受伤。上述决定书于2025年2月25日及2025年3月5日分别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22年9月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人工造林;林产品采集;森林改培;森林经营和管护;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园艺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灌溉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白蚁防治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水污染治理;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物业管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农业机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林业产品销售;中草药种植;水果种植;花卉种植;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蔬菜种植;水生植物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谷物种植;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人身份信息显示,其出生于1967年4月,2024年10月23日受伤事故发生时已达退休年龄。
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群聊截图显示,其接受申请人工作人员郭某荣的安排管理。
第三人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申请人按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第三人发放工资。
广州市增城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第三人没有在广州市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调查笔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微信群聊天记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增城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权限。
关于本案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人自述其于2024年10月23日15点40分许,在其工作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华一路某号福和环卫驿站附近拉环卫车工作时,被环卫车撞到右脚导致受伤,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于事故发生第二日对第三人作出的"右胫骨平台塌陷性骨折"的诊断与被环卫车撞伤右脚的伤情相符,且事故发生当日16时许第三人即通过微信向其主管郭某荣告知此事,在时间上可形成紧密联系。结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第三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受伤的事实。申请人主张第三人在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情,但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关于第三人是不是适格工伤认定主体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以上规定可知,《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因此,将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并未超越相关法律规定,且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第三人在事发时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故第三人是适格的工伤认定主体。
综上,第三人于2024年10月23日15点40分许,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华一路某号某华环卫站附近工作时,被环卫车撞到右脚导致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的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予以认定为工伤,于法有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受理的决定,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分别于2025年2月25日及2025年3月5日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以上处理时间均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40690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