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聪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383号)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83号
申请人:罗某聪。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添,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吴嘉欣,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二、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信息公开进行回复行为违法;
三、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本人行政复议挂号信费用4.6元损失。
申请人称:
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依法通过依信息公开申请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未对本人申请进行受理,及时答复。
申请人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以上,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回复申请人,应确认违法,并依法赔偿本人行政复议邮寄挂号信支出费用。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园新誉府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于4月23日向申请人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告知申请人已收到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因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第5条规定:"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由于申请人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应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于次日即2025年4月23日向申请人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故应以双方确认的4月23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迅速就其申请事项展开核实,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被申请人于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并指引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被申请人于邮寄当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未超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中新某园新誉府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
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受理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46202503120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某园新誉府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经查,某园新誉府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不由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有关情况建议您径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3740356……"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府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相关材料,于2025年4月28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5〕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025年4月30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超出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现责令其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逾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