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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某聪不服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府行复〔2025〕390号)

    2026-05-1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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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390号



    申请人:罗某聪。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23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维,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作出的增人社依告〔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3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详细看涉案告知书),本人对该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人申请信息公开中企业缴纳社保人数应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数据,以示该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本人申请的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姓名,已在申请中明确规定可以隐藏姓氏或中间字,已经对隐私的保护提出了保护需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坏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坏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信息公开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主动作出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结论,不妥。申请人认为,根据上述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参照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本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处理作出判定和说明,既不能直接代替第三方作出决定,也不能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规定了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得出合理理由的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且第三方亦未以法律规定理由为由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

    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和姓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4月15日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的数量和姓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且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该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理由如下:

    (一)申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

    1.社保人员姓名属于个人隐私。社保缴纳人员的姓名与其参保记录、企业劳动关系直接关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的"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即使隐藏中间字符(如"张*三"),结合申请人所在小区物业企业信息及社保缴纳主体,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推断具体个人身份,导致隐私泄露风险。

    2.社保人员数量可能间接暴露隐私。公开数量将直接暴露参保人存在的事实,与姓名结合后更易识别特定自然人构成对个人隐私的实质性侵害。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程序合法

    1.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形。《条例》第三十二条虽规定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征求意见,但本案中,社保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联性已属明显,且申请信息中无任何公共利益重大性依据(如企业社保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可直接认定涉及隐私且不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

    2.区分处理不可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数量"与"姓名"具有直接关联性,单独公开数量仍可能导致隐私泄露风险,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七条"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前提。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关于"企业社保人数应主动公开"

    申请人混淆了"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企业社保履行情况属其内部经营信息,政府机关仅依法履行社保征缴职责,非属《条例》要求的主动公开内容,且公开可能干扰市场秩序及企业正常经营。

    (二)关于"隐藏姓名部分字符可保护隐私"

    隐私保护的核心在于防止身份可识别性。即使隐藏部分字符,结合特定场景(如物业企业服务特定小区)仍可能锁定具体个人,无法通过技术处理完全消除隐私泄露风险。被申请人基于实质性损害判断不予公开,符合《条例》立法目的

    (三)关于"未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对信息性质的判断已尽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隐私风险显著且无公共利益必要,依据《条例》第十五条可直接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行政行为。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22202503210001)。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某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和姓名。其将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本人是增城区中新镇某园城市天地业主,请你处公开我小区服务企业某园智慧生活服务 (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的数量和姓名(姓名可隐藏中间字保护隐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其提供纸质版政府信息。

    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某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和姓名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该局不予公开。

    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告知书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告知书、邮政速递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和姓名。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可能制作或保存上述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和姓名。缴纳社保人员的数量属于作为用人单位的涉案公司的信息,缴纳社保人员的姓名属于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这两项信息具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妥。其次,申请人主张,企业缴纳社保人数应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信息。对此,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之规定,涉案公司缴纳社保人员的数量信息主要涉及涉案公司及其员工的利益,并不涉及公众利益,不属于公众需要知晓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府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涉案告知书前未向涉案公司等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但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定不公开事项,被申请人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9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4月15日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主张撤销涉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增人社依告〔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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