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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某辉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400号)

    2026-05-1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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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00号



    申请人:韦某辉。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申请人韦某辉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2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5年4月8日下午我去增城区石滩镇某江村某坑菜园赌场找朋友还钱。当时我到现场没有看到他,就在旁边吃香蕉,过一会公安过来抓人了,我没有参与赌博,公安对我行政处罚拘留15日并收缴身上的2500元,不返还给我,我对该处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查明的违法事实

    2025年4月8日16时许,我局治安大队联合石滩派出所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江村某坑一菜园内查获一赌场,抓获涉嫌赌博的赖某军、袁某波等43人,申请人韦某辉在其中。

    4月8日,我局石滩派出所立赖某军、袁某波等43人赌博案进行调查。

    4月8日,韦某辉被传唤至增城区荔城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韦某辉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因朋友"肥生"欠其500元,韦某辉知晓"肥生"以往都在"江山哥"的赌场赌博,为了催债于是在4月8日15时许,通过微信联系赌场老板"江山哥","江山哥"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个定位给韦某辉。韦某辉驾驶电动车前往定位地点,停好车后有一辆银色面包车接应韦某辉,车上约7、8个人,车行驶到一处河堤就把韦某辉等人放下。进入赌场后,有一男子给韦某辉一张贴纸粘住手机摄像头。韦某辉看到现场有几十人参与赌博,赌博形式是使用扑克牌以斗牛方式参与,赌桌上大概有一万多元。韦某辉找了一下"肥生"不在现场,就离开赌场在附近吃东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韦某辉称自己只到过该赌场一次,没有参与赌博。

    4月9日,同案人员何某连在辨认笔录中指出韦某辉4月8日在某江村赌场参赌。同案人员程某琴在辨认笔录中指出韦某辉4月8日下午在石滩某江村荔枝林采取搭注的形式参赌。同案人员丁某军在辨认笔录中指出韦某辉4月8日16时许在石滩某江村某坑一菜园里面赌博。同案人员李某悦在辨认笔录中指出韦某辉4月8日16时许在石滩某江村某坑一菜园里面赌博,每把下注1000元。

    4月9日,我局认为韦某辉赌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2081号对行为人韦某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于4月10日将韦某辉移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韦某辉、同案人何某连、程某琴、丁某军、李某悦的指认、案发时现场照片、现场缴获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二、我局的复议意见是,对韦某辉赌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

    (一)我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作为该辖区管辖的公安局,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的职权对申请人韦某辉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申请人韦某辉的行为构成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多名同案人员指认,4月8日16时左右,韦某辉在石滩某江村某坑一菜园参与赌博,证据保全其赌资2500元,符合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行为构成赌博。且其申辩称因讨债直接与赌场老板联系,而不是与所谓的欠钱者联系确认后前往赌场,及进入赌场的过程等均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我局认定其有赌博行为事实清楚。

    (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黄赌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四)个人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本案中,韦某辉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我局在审理本案时,经多方询问查证,查明韦某辉参与赌博,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查出2500元赌资,韦某辉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我局对韦某辉赌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合理。

    (四)我局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保障申请人韦某辉各项权利义务,依法受案调查,全面收集在场各方陈述。在对韦某辉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规范。

    综上,我局对韦某辉赌博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的石滩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江村某坑一菜园内查获一赌场,抓获涉嫌赌博的赖某军、袁某波等43人,现场缴获赌资赌具一批,后依法将上述人员传唤至增城区荔城执法办案中心调查。同日,石滩派出所对赖某军、袁某波等43人赌博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4月8日,石滩派出所出具穗公增(石滩)行传通字〔2025〕310093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因申请人不提供其家属的具体联系方式,故暂无法通知家属。

    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出具穗公增(石滩)检查字〔2025〕312238号《检查证》,对申请人的人身以及持有的手机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经检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检查出涉案手机一部,并对其手机进行检查。申请人拒绝在该《检查笔录》上签名。同日,被申请人出具穗公增(石滩)证保决字〔2025〕311564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25张100元人民币现金和手机1部)进行扣押30日。

    2025年4月9日01时54分至2025年4月9日02时42分、2025年4月9日03时03分至2025年4月9日03时08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共进行两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2025年4月8日,因朋友"肥生"欠他500元,他知晓"肥生"以往都在"江山哥"的赌场赌博,便通过微信联系赌场老板"江山哥","江山哥"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个定位。随后他驾驶电动车前往定位地点,停好车后有一辆银色面包车接应并将他送到一处河堤。进入赌场后,有一男子给他一张贴纸粘住手机摄像头。他看到现场有几十人参与赌博,赌博形式是使用扑克牌以斗牛方式参与,赌桌上大概有一万多元。他在现场没找到"肥生"便在赌场附近吃东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他称自己只到过该赌场一次,没有参与赌博。

    2025年4月9日11时18分至2025年4月9日11时49分,石滩派出所对李某悦做调查。《辨认笔录》记载,李某悦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是2025年4月8日16时许和她一起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江村某坑一菜园的赌场里面赌博的男子,对方当时每把下注1000元。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一组中的9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4月9日14时00分至2025年4月9日14时45分,石滩派出所对丁某军做调查。《辨认笔录》记载,丁某军指出第二十八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是2025年4月8日16时许和他一起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江村某坑一菜园的赌场里面赌博的男子。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二十八组中的9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4月9日14时35分至2025年4月9日16时20分,石滩派出所对程某琴做调查。《辨认笔录》记载,程某琴指出第二十七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是2025年4月8日下午在石滩镇某江村荔枝林赌博的人员,他是搭注的。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二十七组中的9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收阅后拒绝签名,两名办案民警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5年4月8日16时50分许,申请人伙同他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江村某坑一菜园内以斗牛大吃小的形式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收缴100元人民币现金二十五张。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两名办案民警在决定书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不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石滩派出所为查明申请人的情况,委托刑警大队查询有关的信息系统。经查,在网上追逃人员信息、吸毒前科查询均未查到申请人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系统上查询到申请人信息,自动甄别指纹系统上查到申请人重卡信息28条。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现场缴获赌资赌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增城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立案调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黄赌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四)个人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本案中,首先,多名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照片、现场缴获赌资赌具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申请人于案发当日参与赌博,且个人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违法事实,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次,申请人辩称其前往赌场是找朋友还钱,并没有参加赌博。多名证人证言均指认申请人有参与赌博,且申请人并没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的合理性,对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综合现有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申请人的赌博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时收缴100元人民币现金二十五张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保障其陈述申辩权,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2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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