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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威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412号)

    2026-05-12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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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12号



    申请人:郑某威。

    委托代理人:罗槿萱,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思茹,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申请人郑某威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治安管理处罚15天的拘留;

    三、责令被申请人退回已缴纳罚款500元;

    四、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

    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郑某威于2025年3月25日22时许,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塘路某号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故决定给予申请人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拘留所作出编号:穗增拘解字〔2025〕1097号《解除拘留证明书》,对申请人因赌博被拘留期限届满予以解除拘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赌博的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据悉,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接到群众举报,声称申请人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塘路某号参与赌博。但实际上申请人并没有对赌博的事实进行确认,现场缴获的赌资赌具亦与申请人无关,微信账单更没有申请人与他人有关赌博的转账记录,且决定书中所记载的违法经历中的罪名错误。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予以复议,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治安管理处罚15日的拘留,并对申请人赔偿损失,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分局查明的事实

    2025年3月26日5时58分,我分局石滩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指令,报警人谢某光报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增塘村某塘路某号商铺有人赌钱出千,现场了解报警人谢某光昨晚在上址通过"打三公"的形式参与赌博,现场发现有涉嫌参与赌博的郑某城、谢某松、郑某升、谢某添和郑某威,我分局石滩派出所民警随即将以上涉嫌赌博的6名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回派出所。3月26日10时许,我分局石滩派出所统一将上述6人带至荔城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调查期间,我分局石滩派出所分别对谢某光、郑某城、谢某松、郑某升、谢某添和郑某威6人制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

    其中,谢某光在其《询问笔录》中主要陈述:2025年3月25日22时许,郑某威叫其前往某号商铺赌钱,赌博的形式是打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每把赌注基本下一两千,当晚已输了约5万元,现场带回的郑某城、谢某松、郑某升、谢某添和郑某威5人都有与其一起参与赌博。其次,谢某光在其《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郑某威,并指认郑某威有参与打牌赌博的行为,每晚抽水大概一千元。最后,谢某光在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指出,3月25日晚至3月26日4时许,共有13笔微信交易支出,合计57000元,其指出均是在上址参与赌博输的钱。

    谢某松在其《询问笔录》中主要陈述:2025年3月25日22时许,其自行到某号商铺处参与玩三公赌博,一直赌至次日5时许就自行离开,带了1000元现金去赌,没把下注200至300元,最终赢了400元。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有谢某光、郑某城、郑某升、谢某添和郑某威。其次,谢某松在其《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郑某威,并指认郑某威有参与赌博。

    谢某添在其《询问笔录》中主要陈述:2025年3月25日晚自行去某号商铺处赌博,共带了700元现金去赌,每把下注100元左右,赌至次日1时许输光了钱后就自行回家睡觉,但6时许接到谢某光电话叫回去现场,于是就又回去现场。谢某光、郑某城、谢某松、郑某升和郑某威都在现场参与赌博。其次,谢某添在其《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郑某威,并指认郑某威有参与赌博。

    郑某升在其《询问笔录》中主要陈述:2025年3月25日10时许,其携带2800元现金自行到某号商铺处通过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每人每把下注100元,赌至次日4时许,其共赢了3800元,被一起抓获的谢某光、郑某城、谢某松、谢某添和郑某威都在场有份参与赌博。其次,郑某升在其《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郑某威,并指认郑某威有参与赌博。

    郑某城在其《询问笔录》中主要陈述:2025年3月25日22时许,其看到某号商铺处有人在赌三公大吃小,于是就加入其中一起赌博,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结束,其共带了13000元现金去赌博,输了约3000元,每把下注100至300元不等。现场带回的谢某光、谢某松、郑某升、谢某添都有份参与赌博,郑某威也在现场玩,有无下注参与赌博就不清楚。

    郑某威在其《询问笔录》中主要陈述:2025年3月25日其去了某号商铺一次,但很快就离开了,直到次日5时许收到谢某光电话才回到现场,其自称没有赌博的行为,没有组织他人在上址进行赌博活动,不清楚被带回的5人有无赌博行为。又查明郑某威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

    综合本案调查的证据,我分局认定郑某威于2025年3月25日22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增塘村某塘路某号有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参与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分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郑某威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直接送达郑某威本人。

    二、我分局复议的意见

    (一)我分局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2025年3月26日我分局石滩派出所根据管辖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对谢某光等人涉嫌赌博一案立行政案件调查,并根据调查依法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

    (二)郑某威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本案中,现仅有申请人郑某威拒不承认自身有赌博的违法行为,一起抓获的同案人谢某光、郑某城、谢某松、郑某升、谢某添五人均陈述案发时候有在增城区石滩镇增塘村某塘路某号商铺通过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指出赌博的方式、赌资,我分局同日据此对该五名违法行为人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且谢某光、谢某松、郑某升、谢某添四人均明确指认申请人郑某威有共同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分局认定申请人郑某威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三)对郑某威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案中,已认定谢某光、郑某城、谢某松、郑某升、谢某添和郑某威6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且结合谢某光微信流水记录得知,认定发生赌博行为时的赌资较大,情节严重,对上述6人的处罚裁量采取"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档次。又因查明郑某威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其在缓刑执行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重处罚。因此,我分局对郑某威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裁量依据。

    (四)我分局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对案件进行办理。

    我分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谢某光等人涉嫌赌博一案立行政案件调查,案件调查期间及时对抓获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向被询问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被询问对象知晓享有的行政权利义务。向申请人郑某威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其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以及拟对其作出处罚的法律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其表示不提出的陈述、申辩。在对郑某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后,我分局于当日向申请人郑某威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分局在行政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保障郑某威的合法权益,各项办案程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分局对郑某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的石滩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报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增塘村某塘路某号上址有人赌钱出千。经了解,报警人为谢某光,现场档口进行打扑克牌打三公赌博。在现场一共带回六个人,分别是申请人、谢某光、谢某松、谢某添、郑某升、郑某城。

    2025年3月26日09时21分至39分,13时21分至14时24分,20时19分至36分,被申请人先后对谢某光进行三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谢某光称,2025年3月25日22时许,申请人叫他前往某号商铺赌钱,赌博的形式是打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每把赌注基本下一两千,当晚他输了约5万元,现场带回的郑某城、谢某松、郑某升、谢某添和申请人5人都有与其一起参与赌博。场地和赌具都是申请人提供的,同时也提供香烟、饮用水、宵夜,隔断时间过来抽几百元水钱,一晚上抽大概一千多元。同日,谢某光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第二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就是申请人,是申请人叫他去石滩镇某塘路某号店铺打三公赌博的,申请人每晚抽水大概一千元,也有参与打牌赌博。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二组中的10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同时谢某光的微信流水记录载明,3月25日晚至3月26日4时许,共有13笔微信交易支出,合计57800元。

    2025年3月26日14时25分至15时11分,被申请人对谢某松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谢某松称,2025年3月25日22时30分左右,他自行到某号商铺处参与赌博,赌博的形式是通过扑克牌三公大食小,他每把下注200至300元,最终赢了400元。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有谢某光、郑某城、郑某升、谢某添和申请人。赌博的场地是申请人找到的,每一次赌博申请人都在现场。同日,谢某松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第五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就是一起赌博的每局下注100元至200元的申请人,场地是他提供的,但他声称还未签合同。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五组中的10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3月26日14时54分至15时40分,被申请人对谢某添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谢某添称,2025年3月25日晚自行去某号商铺处赌博,共带了700元现金去赌,每把下注100元左右,赌至次日1时许输光了钱后就离开回家睡觉了,26日早上6时许接到谢某光电话叫回去现场,于是就又回去现场。谢某光、申请人、郑某城、郑某升、谢某松都有在现场参与赌博。同日,谢某添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第二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是申请人,他有份在石滩镇某塘路某号参与三公大吃小赌博,每把下注500元左右。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二组中的10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3月26日13时23分至14时14分,20时59分至21时17分,被申请人先后对郑某升进行两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郑某升称,2025年3月25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他携带2800元现金到某号商铺处通过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共赢了3800元,他和申请人、谢某光、郑某城、谢某锡、谢某添六人都有在场参与赌博。同日,郑某升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第五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就是一起赌博的每局下注100元至300元的申请人。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二组中的10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3月26日13时12分至14时15分,19时37分至20时01分,被申请人对郑某城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郑某升称,2025年3月25日22时许,他看到某号商铺处有人在赌三公大吃小,于是就加入其中。他共带了13000元现金去赌博,输了约3000元,每把下注100至300元不等。在现场的谢某添、谢某光、郑某升、谢某松四人都有份参与赌博,看见申请人也在现场玩,具体有无下注就不清楚。同日,郑某城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第五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是在赌博现场的申请人,不清楚他在现场干什么。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二组中的10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3月26日16时00分至51分,20时23分至57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共进行两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2025年3月25日他去了某号店铺一次,但很快就离开了。直到26日凌晨5点左右,接到谢某光电话,说他堂弟郑某升赌钱出千,叫他过去,他便回到了现场。他自称没有赌博的行为,也没有组织他人在上址进行赌博活动,不清楚被带回的谢某光、谢某松、谢某添、郑某升、郑某城五人有无赌博行为。

    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22时许,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塘路某号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增(石滩)调证字〔2025〕310337号《调取证据通知书》,申请调取申请人的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起诉书以及结案登记表。2024年4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07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增(石滩)补字〔2025〕002号《补正决定书》,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页第三、第四行中"2023年1月因诈骗罪被判刑"更正为"2024年4月23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同日,被申请人将《补正决定书》和补正后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决定书》、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增城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立案调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黄赌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四)个人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案中,首先,虽现场无监控视频,但结合谢某光、谢某松、谢某添、郑某升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可以证实,事发时申请人在赌博现场且有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参与赌博。同时,谢某光的微信流水记录足以证实申请人实施赌博行为时个人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次,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申请人在缓刑期间参与赌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另,关于申请人主张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经历错误。经查,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补正决定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且违法经历错误不影响对申请人赌博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从重情节的判断。综上,被申请人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综合现有证据材料,对申请人的赌博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保障其陈述申辩权,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赔偿和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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