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灯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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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30号
申请人:罗某灯。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罗某灯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5〕440118200027697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减轻处罚。
申请人称:
2025年3月13日,我去上班,在路上看到很多交警查车,我就直接开过去问交警,我这个车2021年买的那时候不用上牌,2022年我去问过那些卖电动车的,他们说买了一年的上不了牌,当时那车还很新,换过一台只能低800元,所以没换后面直接买过一台。交警叫我站在车旁边照个相,我问交警,没在上牌要罚多少钱,他说最多两百,叫我拿着罚款单去交警大队处理。当时那个交警队长说了4次,按罚款那里就可以了。现在要罚款1200元扣18分,小车驾驶证扣留,要学习七天,重新考科目一。我生活压力很大,一人上班要养活5-6个人,哪有精力看书,现在老婆又快生小孩子了,我连生小孩子的钱都还没有。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队根据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罗某灯于2025年3月13日9时56分许,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城大道某兴路东24米时,涉嫌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8109B)被执勤民警查获。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83600674201)扣留非机动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经检验,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为LS22WF8D3M1232474)符合摩托车特征,为机动车;该车的最高车速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3.6.1款普通摩托车的有关技术参数要求。
2025年4月30日,申请人罗某灯接受处理。我队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记9分;对申请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记9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以罚款1200元,驾驶证记18分的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2000276977)送达申请人。
查明证据:申请人罗某灯的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网上查询结果、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字[2025]痕鉴意字第175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申请人认为:2025年3月13日,我去上班,在路上看到很多交警查车,我就直接开过去问交警,我这个车2021年买的那时候不用上牌,2022年我去问过那些卖电动车的,他们说买了一年的上不了牌,当时那车还很新,换过一台只能低800元,所以没换后面直接买过一台。交警叫我站在车旁边照个相,我问交警,没在上牌要罚多少钱,他说最多两百,叫我拿着罚款单去交警大队处理。当时那个交警队长说了4次,按罚款那里就可以了。现在要罚款1200元扣18分,小车驾驶证扣留,要学习七天,重新考科目一。我生活压力很大,一人上班要养活5-6个人,哪有精力看书,现在老婆又快生小孩子了,我连生小孩子的钱都还有。
我大队认为: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本案中,申请人罗某灯于2025年3月13日9时56分许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城大道某兴路东2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调查,根据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字[2025]痕鉴意字第1751号)鉴定意见,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为LS22WF8D3M1232474)符合摩托车特征,为机动车;该车的最高车速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3.6.1款普通摩托车的有关技术参数要求。且申请人持有C1小型汽车驾驶证,未有摩托车驾驶证及车辆未悬挂号牌,其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对其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8分。因此申请人辩解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罗某灯的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网上查询结果、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字[2025]痕鉴意字第175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我队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罗某灯处以罚款1200元,记18分符合法律规定。
我队认为,由我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罗某灯作出予以罚款1200元,记18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罗某灯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2000276977)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13日9时56分许,申请人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城大道某兴路东24米时,涉嫌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8109B)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执勤民警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83600674201)扣留非机动车,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2025年4月16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受被申请人委托对申请人驾驶的涉案电动车的车辆类型进行鉴定,出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25〕痕鉴意字第1751号),鉴定意见为涉案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为LS22WF8D3M1232474)符合摩托车特征,为机动车;该车的最高车速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3.6.1款普通摩托车的有关技术参数要求。
2025年4月30日16时21分至16时54分,被申请人的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她于2025年3月13日9时56分,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某城大道某兴路东24米,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他所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扣留。该车辆为大力神牌,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他有收到该车辆的验车报告,已清楚该车辆类型为电动两轮摩托车,他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可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很多规定我都不懂,那天也是我开过去问交警才抓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及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200元。后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车辆为大力神牌,整备质量为102kg,额定电压为60V。
再查明,申请人持有C1小型汽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执法现场照片、执法现场视频、《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3.6款规定,摩托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4.1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功能;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本案中,执法现场照片、执法现场视频等显示,2025年3月13日9时56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城大道某兴路东执勤时查获涉嫌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申请人。后经鉴定,《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车辆整备质量为102kg,最高设计车速为52km/h,不符合上述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要求,应属于摩托车。且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亦承认自己有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四)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1200元并记18分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在办理该交通管理行政案件中,由两名民警询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交通管理行政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5〕440118200027697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