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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某坤不服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441号)

    2026-05-12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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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41号



    申请人:阮某坤。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中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仙依申请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由于仙村镇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关于青苗补偿未协调好就强行清表,造成使用权人在法庭没有实质依据。所以要求仙村镇人民政府把增仙信复63号(2022)、87号(2022)、107号(2022)、3号(2023)处理意见书笔录资料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仙依申请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被答复人阮某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被答复人于2025年4月10日现场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要求答复人公开的信息如下:1.被申请人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增仙信复63号处理意见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笔录等资料;2.被申请人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增仙信复87号处理意见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笔录等资料;3.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增仙信复107号处理意见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笔录等资料;4.被申请人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增仙信复3号处理意见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笔录等资料。

    关于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事,答复人经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仙依申请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被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访救济程序中的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025年4月24日,答复人将案涉复书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答复人送达案涉答复书,被答复人于2025年4月25日签收。

    二、答复人作出的仙依申请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被答复人阮某坤要求公开的信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证据、笔录等信息,本质属于信访程序中的过程性信息,被答复人阮某坤实质上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对相关信访处理结果提出质疑。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等程序独立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故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属于信访救济程序中的信息。因此,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在信访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该申请事项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被答复人理应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获取。据此,答复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被答复人其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依据相应渠道提出并无不妥,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仙依申请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如下:1.被申请人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增仙信复63号处理意见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笔录等资料;2.被申请人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增仙信复87号处理意见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笔录等资料;3.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增仙信复107号处理意见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笔录等资料;4.被申请人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增仙信复3号处理意见书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笔录等资料。

    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访救济程序中的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次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签收。

    2025年5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涉案答复书、EMS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信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证据、笔录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但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仙依申请公开〔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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