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培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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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43号
申请人: 刘某培。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该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拒不公开村务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强制其公开2007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村务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但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1.申请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5年2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该合作社拒收申请。申请人遂于 2025 年2月25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办事处)提交《要求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对村委会拒收申请、拒不公开村务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处理决定。
2.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及《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村务公开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且应在收到履职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 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至今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被申请人怠于履职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长期拒绝公开以下关键信息(详见附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导致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集体分红、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被剥夺:
1.土地征收与补偿明细:2011年铁水管道征地款、2022 年迁坟补偿款等收支去向;
2.集体资产与分红:2007 年老干部移交资金使用、历年分红方案及剩余金额;
3.财务收支:2013-2025 年政府留用地返租款、村级收支明细、智扬公祠堂账户流水、集体的银行卡流水账等;
4.基础设施建设:村道、球场、绿化树等工程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关,未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监督职责,放任村委会违法拒收申请、拒不公开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及《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村民合法权益。
三、复议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2.《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3.《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由答复人管理的部分村务材料,并已指引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村务信息。答复人已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不存在未处理的情形,且申请人认为某平村东厂合作社拒收其申请材料缺乏依据,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根据《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答复人作为属地政府,有处理辖区内居民及村民来访反映问题的法定职责,对于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公布不及时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答复人也有对其进行调查监督的职能。
2025年2月2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并责令其依法公开2007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村务信息。
答复人在收到前述申请后,向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刘某东了解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并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也不清楚申请人要求公开哪些材料。
2025年4月23日,答复人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信访局转来《信访事项转送函》,转送材料为申请人刘某培与案外人刘某发共同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申请以书面的形式公开201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天平村经济联合社的征收征用、租赁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土地返租款、各种补贴、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集体分红、股份分配款、福利待遇明细,银行存款收支明细等。因该信访材料请求内容与《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类似,答复人予以一并处理。
经查,荔湖街某平村一直依据村财务公开的工作要求,于每月20日前,在某平村党群服务中心东侧的财务公开栏,详细公开上一月村委的财务收支情况。区农业农村局以及我街农业农村办公室会定期检查村财务公开情况,暂未发现某平村存在财务不公开的问题。
2025年5月15日,答复人经办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到荔湖街信访维稳中心,向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提供某平村201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的纸质财务公开报表进行现场查阅。该批报表内容为区农业农村局规定的财务公开项目以及某平村按要求向答复人报备的相关财务收支材料。答复人工作人员在现场针对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提出的申请请求进行解释。此外,工作人员也告知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除可在村财务公开栏现场查看财务公开信息外,还可以在网络"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及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增城三资"进入该小程序后,点击其中的财务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到某平村的相关财务信息。
答复人虽未单独针对申请人的《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进行书面回复,但已经通过向申请人现场公开查阅资料的方式对其请求进行处理,答复人并不存在未处理申请人申请的情形。为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任何依据。
此外,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邮件回单显示,其向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寄出的材料显示为"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申请人并未切实将其书面申请送达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另行向东厂合作社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提交过案涉申请书,其认为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拒收其申请材料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答复人已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请求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任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并责令其依法公开2007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村务信息。
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信访局转来《信访事项转送函》,转送的增纪信〔2025〕第000250号信访材料中包含申请人与案外人刘某发共同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申请以书面的形式公开201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某平村经济联合社的征收、征用、租赁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土地返租款、各种补贴、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集体分红、股份分配款、福利待遇明细,银行存款收支明细等。
2025年5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于2025年5月19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经办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到荔湖街信访维稳中心,向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提供某平村201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的纸质财务公开报表进行现场查阅。该批报表内容为区农业农村局规定的财务公开项目以及某平村按要求向被申请人报备的相关财务收支材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现场针对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提出的申请请求进行解释。此外,工作人员也告知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除可在村财务公开栏现场查看财务公开信息外,还可以在网络"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及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增城三资"进入该小程序后,点击其中的财务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到某平村的相关财务信息。
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荔湖街处意字81号《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答复如下:"经查,荔湖街某平村一直依据村财务公开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村财务信息公开的职责。每月20日前,村委均会在某平村党群服务中心东侧的财务公开栏,详细公开上一月村委的财务收支情况。我街也会在每月20日前将财务公开报表上传到"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并到各村检查财务公开栏的现场张贴情况,区农业农村局也会定期到各镇街抽查,暂未发现某平村存在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此外,你们亦可登录"广州市增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或在微信小程序查询"增城三资"点击财务信息公开栏进行查询。2025年5月15日,我街向你们提供某平村201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的纸质财务公开报表进行现场查阅,该报表内容为区农业农村局规定的财务公开项目,并指导你们如何在财务公开报表中查看村的收支情况。"上述《处理意见书》于 2025年6月13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寄送村务公开申请材料,其提供的邮政快递信息显示"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该邮件于2025年2月23日退回申请人处。
以上事实有《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信访事项转送函》《村务公开申请书》《处理意见书》,快递记录、会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镇(乡)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内,被申请人有监督、调查其是否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依法作出相应的答复处理。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其虽对申请人反映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并于2025年5月15日组织申请人现场查阅答疑,并且在2025年6月9日作出的〔2025〕荔湖街处意字81号《处理意见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村务公开问题给予了相应答复。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并未全面履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已违反前述规定。而且,上述《处理意见书》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案外人刘某发所提信访事项作的答复,其中涉及村财务公开问题的答复也是关于某平村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而非针对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东厂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务公开监督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上述《处理意见书》不能视为其已经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作出的履职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责令其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刘某培于2025年2月26日提交的《关于请求荔湖街道办事处处理村干部拒收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