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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某明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467号)

    2026-05-14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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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67号



    申请人:许某明。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2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完整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三、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503280001),要求公开"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风岭苑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包括: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5.查验记录;6.交接记录;7.其他承接查验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涉案答复书,仅公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于文件均以"未制作或获取"为由拒绝提供。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存在以下违法及错误: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1.未完整公开法定备案文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申请人申请的文件属于法定移交及备案资料,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管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保存完整的备案档案。其仅公开部门文件,却称其余文件"未制作或获取",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提供合理说明(如档案遗失、未备案等),构成行政不作为。

    2.答复内容与申请范围严重不符

    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开七类文件,但被申请人仅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他文件未逐项回应。即便部分文件不存在,亦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分类说明"不存在"、"不予公开"或"非本机关职权范围"等理由,而非简单笼统拒绝。

    二、答复自相矛盾,逻辑混乱

    被申请人涉案答复书第一条称:你申请公开的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第二条又称:你申请公开的某岭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行政机关向你公开该信息,详见附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包含七类文件,某岭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其中一个文件,被申请人已公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明其实际掌握备案文件。但对其余六个文件却称"未制作或获取",且不做任何区分说明。既不符合常理,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关于承接查验文件须完整备案的规定,答复逻辑无法自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并指定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凰城某岭苑的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经答复人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某凰城某岭苑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未填报物业承接查验信息。即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获取到某凰城某岭苑的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具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答复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具体文件信息进行了检索,经检索,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仅获取有某凰城某岭苑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信息,答复人亦向申请人公开了该项信息。至于某凰城某岭苑的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备案阶段提交的文件,而答复人一般只会在该阶段获取到相应的信息。因此,在答复人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相应文件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告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某凰城某岭苑的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信息,并无不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存在的信息,而答复人是否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对象。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也就是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人只需说明相应信息不存在以及相应信息不存在的理由。答复人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未获取相应的政府信息,亦已经向申请人告知相应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二、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答复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23202503280001)。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为: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为: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物业交接后向增城市(区)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关文件,包括: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5.查验记录;6.交接记录;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具体内容如下:"一、你申请公开的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二、你申请公开的某岭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行政机关向你公开该信息,详见附件。三、你申请公开的某岭苑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等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同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通过输入"某岭苑"关键字进行搜索,其中,"物业区域备案""区域分割""前期物业中标"这三栏信息为"未备案"的状态,"承接查验""前期物业合同""物业合同"这三栏信息为"未填报"的状态。

    被申请人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物业管理类备案资料存档移交明细表中搜索与涉案项目有关的资料发现,该单位保存有涉案项目的前期物业合同备案回执、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申报表、前期物业合同、资质证书,并无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检索录屏、物业管理和房地产科档案目录、物业管理和房地产科档案检索录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东路某桂园某凰城某岭苑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相关文件。申请人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检索,经检索发现涉案项目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未填报物业承接查验信息。同时,被申请人经检索物业管理类备案资料台账发现该单位保存有涉案项目的前期物业合同,并无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意向其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等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2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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