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某航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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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73号
申请人:揭某航。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增新依申请公开〔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
大敦出租屋管理中心以官压民,以权欺负我们弱势群体奈他职能部门不何。附行政复议申请书1-6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被答复人申请公开信息为"2019年9月1号到2019年9月30号工作日每天办理的居住证续签工作",该内容涉及2019年9月1号到2019年9月30号期间办理居住证续签的全部群众的个人隐私如公开,会造成大量群众的个人隐私泄露,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据此,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正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答复人于2025年3月24日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受理了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44202503240001),2025年4月21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新依申请公开(2025)7号),并邮寄送达被答复人。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正当。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本次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程序合法,回复内容客观真实,并未侵犯中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44202503240001)。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新塘和大敦出租屋管理中心2019年9月1号到2019年9月30号工作日每天办理的居住证续签记录,其将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由于居住证续签问题,需申请出租屋管理中心提供2019年9月1号到2019年9月30号工作日每天办理的续签记录,证明出租屋管理中心不存在任何系统问题而导致本人和本人配偶在2019年的居住证断续事实!"。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
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新塘和大敦出租屋管理中心2019年9月1号到2019年9月30号工作日每天办理的居住证续签记录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签收。
2025年5月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答复书、EMS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新塘和大敦出租屋管理中心2019年9月1号到2019年9月30号工作日每天办理的居住证续签记录,而办理居住证续签一般会涉及办理人员的个人身份证、住址等隐私信息,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大量办理相关业务的群众个人隐私信息,公开后将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增新依申请公开〔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