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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荣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475号)

    2026-05-14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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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75号



    申请人:梁某荣。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3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程序必须由增城区住建部门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或监督职责,但该部门居然反馈行政管理过程中未制作和获取,属于严重的失职、不作为,请上级部门依法查处,并按要求依法公开。否则下一步会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行政机关失职行为,并通过纪委监察委等渠道反映问题。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程序。1.招投标程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3.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4.信息公示: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等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与管理职责。1.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前期物业选聘程序的合法性,审核招投标文件、批准协议选聘申请,并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或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3.管理职责:确保开发商和物业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如公共收益公示)。4.对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未备案合同或虚假公示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政府部门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1.行政不作为责任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或监督职贵,构成行政不作为,相关责任人或单位可能面临内部行政处分。2.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公开应公开的信息,上级机关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追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生某山国际花园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开发商广州某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物业公司广东某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资料(包括前期物业的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或不具备招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以及备案价格文件;涉案小区2022年5月-2025年5月三年的共同收益情况。并指定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涉案答复书。

    第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开招投标备案资料(包括前期物业的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或不具备招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根据《关于某生某山国际前期物业服务的情况说明》,广东某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08年3月被选聘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截至2025年5月涉案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年以后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物业管理职责。即在2008年时,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开招投标备案资料或不具备招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的保存主体应为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关于移交物业管理科和市场科业务档案的函》,将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的部分业务资料移交给被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移交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档案的卷内信息索引文档。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移交的资料内容包括招投标备案情况、前期物业中标备案书情况、物业中标备案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协议选聘备案情况等。经被申请人核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移交的资料以及检索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档案的卷内信息索引文档,被申请人并未保存有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开招投标备案资料或不具备招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

    此外,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曾于2018年9月5日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要求在广州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2018年11月30日前填报在管项目信息,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填报在建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在管项目时申报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填报在建项目时申报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就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检索,亦未能检索到相应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合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开招投标备案资料(包括前期物业的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或不具备招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

    第二,关于物业服务等级以及备案价格文件。《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内容明确了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管理服务等级的内容与标准,并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由组合不同等级的服务内容,通过采取某一项目物业内容所对应的该项服务内容的权重,得出具体每一项内容的收费标准,在通过累加的方式计算出整体服务的基准价。2008年实施物业管理规定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根据前述文件内容,广东某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需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且其报送的收费标准内容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以及备案价格文件应由增城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被申请人并不会直接获取到某生某山国际花园物业服务等级以及备案价格文件。此外,经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自行制作的移交档案卷内信息索引文档进行检索,被申请人未保存有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以及备案价格文件。

    第三,关于2022年5月-2025年5月三年的共同收益情况。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并及时更新。涉案小区2022年5月-2025年5月三年的共同收益情况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需向业主公示的信息,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内直接向业主进行公示。并且,在2025年6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之前,并未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直接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共有资金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并不会获取物业小区的共同收益信息。此外,经被申请人对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索,被申请人亦未获取涉案小区2022年5月-2025年5月三年的共同收益情况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向申请人告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相应信息,并无不妥。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存在的信息,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对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被申请人只需说明相应信息不存在以及相应信息不存在的理由。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未获取相应的政府信息,亦已经向申请人告知相应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涉案答复书,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23202504190001)。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前期物业公开招投标等备案资料,其将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27/36条,请依法公开涉案小区的开发商广州某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物业公司广东某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的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信息,或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以及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备案价格等文件;2.申请依法公开涉案小区2022年5月-2025年5月三年的公共收益情况。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2025年5月8日,广东某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该公司于2008年3月被选聘为涉案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直负责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的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信息,或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以及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备案价格等文件,涉案小区2022年5月-2025年5月三年的公共收益情况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邮箱。

    2025年5月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5年6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穗建物业〔2025〕909 号),其中第二条第(七)项及第三条第(四)项明确,物业企业、业委会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在信息平台填报共有资金的基本信息和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

    另查明,2016年3月16日,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办公室印发《关于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府办〔2016〕15号)明确将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物业管理等职责划入被申请人处。

    2018年9月5日,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穗建物业〔2018〕1553号),明确定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等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信息。

    2021年9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向被申请人发函,沟通协调将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的部分业务资料移交给被申请人。所移交的档案包括2008年招标备案情况、2008年前期物业中标备案书情况等资料。但被申请人在已移交过来的档案中查找,并未发现有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开招投标备案资料或不具备招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同时,被申请人在招标备案卷内信息索引文档通过查找"某山"及"某生"关键字均未找到有关数据。

    被申请人通过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搜索增城区的"某山"及"某生"关键字均未找到有关数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答复书、检索过程录屏资料、查找关键字页面截图、电子邮箱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第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的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或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政府文件。首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实施,2021年4月25日失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四)开标签到表;(五)评标专家评分表;(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七)中标单位资质证书;(八)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2024年8月9日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招标、评标和中标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合同信息。"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等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信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上述平台填报招标、中标相关信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上述平台填报合同信息。而广东某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早在2008年3月就被选聘为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这个时间明显早于上述备案、填报规定的实施时间。因此,被申请人在业务档案资料、招标备案卷内信息索引文档及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均未找到上述信息,具有合理性。其次,在广东某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选聘为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原增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为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至2016年该职责才划入被申请人处,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的业务档案资料直至2021年才移交给被申请人,经本府核对相关档案资料并在招标备案卷内信息索引文档查找,确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

    第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备案价格等文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实施,2023年11月23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密切相关,根据上述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可能保存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备案价格等政府信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提到,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或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被申请人并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上述信息具有合理性。

    第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小区2022年5月-2025年5月三年的公共收益情况。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6月16日印发《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穗建物业〔2025〕909号),要求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物业企业、业委会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共有资金的基本信息和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小区2022年5月-2025年5月三年的公共收益情况,该时间段早于上述文件的印发时间,故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搜索增城区的"某山"及"某生"关键字均未找到这些信息,具有合理性。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有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并无不妥。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3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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