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梅、蒋某添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对其提交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未作出处理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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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89号
申请人:蒋某梅。
申请人:蒋某添。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添,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不凡,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某梅、蒋某添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对其提交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未作出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对签收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依法履行职责,作出书面《土地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
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将《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邮寄给中新镇人民政府及中新镇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所,2024年11月19日,中新镇人民政府及中新镇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已签收申请人寄出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不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寄出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至今已经过了半年,并未按规定作出《土地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给申请人,且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或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蒋某梅、蒋某添与蒋某祥争议所涉9.038亩山地已被征收,土地性质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申请人要求将9.038亩山地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给其缺乏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主要是对当事人土地权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进行确权,本案争议所涉9.038亩山地之前的权利已因征收行为而消灭,争议的权利归属也不可能因确权而恢复给当事人。因此,申请人通过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程序对9.038亩山地权利归属请求被申请人予以确权无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支付包括涉案9.038亩山地在内的征地补偿给申请人所在经济联合社,已依法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人可向经济联合社主张征地补偿款。
根据《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属地镇(街)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者"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全员共有的原则在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规定统筹分配使用,青苗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上述补偿款由镇(街)负责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本案中,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和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下称某和村经联社)于2023年11月23日签订《广州东部公铁联运枢纽项目(主体)土地征收补偿预付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拟征收某和村经联社集体土地9.038亩。征收土地补偿实行综合包干价(即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款),综合包干价为14.9万元/亩。经计算征地补偿款为2129985.46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将上述征地补偿款全额支付至某和村经联社,已依法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中,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确认涉案9.038亩山地征地补偿款归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某和村经联社支付征地补偿款,申请人应向某和村经联社主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申请人与某和村经联社之间的纠纷属于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被申请人与中新镇某和村民委员会多次组织申请人与蒋某祥调解,但申请人与蒋某祥之间仍对征地补偿款分配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申请人蒋某梅、蒋某添与蒋某祥就9.038亩山地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实际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应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申请人蒋某梅、蒋某添属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和村某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某和村某一社)成员,蒋某祥属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和村某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某和村某屋社)成员,争议双方属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涉案9.038亩山地属于某和村共有的集体土地。申请人蒋某梅、蒋某添要求确认涉案9.038亩山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其的前提为涉案9.038亩山地所有权归某和村某一社单独所有,但某和村并未对涉案9.038亩山地所有权进行分配。因此,申请人蒋某梅、蒋某添与蒋某祥就9.038亩山地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实际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应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并无职权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人蒋某梅、蒋某添与蒋某祥就9.038亩山地发生的争议实际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应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18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以蒋某祥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和村某一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和村某屋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丰村某横合作社为第三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事项为:广州东部公铁联运枢纽项目(一期征地)村户界指界示意图30号"某和村某屋社蒋某祥与某一社蒋某梅、蒋某添争议"所涉山地9.038亩归权属人为蒋某梅、蒋某添,征地款归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签收上述邮件。
2025年5月26日,两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未作出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3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中国邮政交寄单(收据)及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申请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理应根据上述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申请书副本,并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但其在本府受理本案之时仍未按上述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已构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责令其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蒋某梅、蒋某添于2024年11月19日提交的《土地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