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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某光不服宁西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增府行复〔2025〕498号)

    2026-05-14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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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498号



    申请人:陶某光。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宁西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道太新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江旭明,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穗公增(宁西)不立告字〔2025〕31211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上述《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依法追究无办学资质违规招生学校法人的法律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是一名肾癌患者,做完手术干不了重体力活,想着学一门技术养家糊口。2024年11月13日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宁路某业一路某号某楼某室,到广东某匠百修技能培训孵化基地(导航定位可查),校长吴某达接待了我协商全科班学费8000元,全科班包括(1.民用锁综合高级班,2汽车解码高级班,3门禁安装,4汽车电脑板维修5电动车维修,并承诺学会为止,只要学校不黄,随时免费回校学习,结业后免费颁发全国通用技能开锁结业证书,汽车电子维修结业证书,通用开锁备案证,网上可查,赠送某匠云库会员两年,免费查学习资料),给我报销从深圳到广州路费200元,当时学校承诺的免费住宿,免费提供住宿,床上用品齐全(招生简章可见)到这以后变成水电费自理,只提供一个褥子和枕头,我又交了100元钱水电费,实际给吴某达微信转账7900元,当时没给我出具教学合同和税务缴款收据。在校近两个月发现,我入学的时候该学校并没有办学资质,由于总有去检查的,我快离校的时候才开始办手续,属于非法经营,而且学员到这里来基本就是看视频、学习课件,用的都是陈旧淘汰的教学设备,一点教学能力都没有,就是为了骗学费,在这里什么都学不到,他这里教的网上都有。

    由于我订的是往返机票,当时快过年了,其他学员都回家了,这么短的时间,我学的是全科班也没学会什么,想着年后再回来继续学习,我是2025年1月9日离校,近日得知学校停了,啥也没学会,学费也打水漂了。更可恨的是,

    当我回到居住地,拿着离校时学校给我颁发的,印章为职业技能研究院中心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和中国职业技能研究院中心培训专用章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去所在地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特种行业备案时,警官让我提供我持有的毕业证书上学校的办学地址和联系方式,要验证毕业证书的真伪时,当我联系吴某达校长让他提供,没想到他拒绝提供,说我找事,并且把我拉黑,由于管辖权问题,

    警官建议我赶紧向学校归属地警方报案,说我有可能被骗了,我们一起学习的其他学员,有的还没给发毕业证,有的因为索要毕业证也被吴某达校长给拉黑了。我这两个来月吃住,路费加上学费损失两万多块钱,让我这个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当时承诺学员免费使用的资料平台,现在也进不去无法使用了。我报警的同时还要举报吴某达其他违法线索,吴某达名下还注册一家名为某嘎快开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了58同城广州区域的开锁业务,该公司组织成员10余人,以骗取百姓钱财为目的,顾客下单电话里说开锁80元,上门以后明明可以正常开的锁,他们非得强开、暴力开锁,以达到更换锁具非法敛财的目的,并巧立名目,百姓还需要缴纳上门费、夜补费、非正常开锁还需要缴纳几百元不等的强开费用,广州老百姓苦不堪言,没处说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纷不断。由于开锁公司知道顾客地址,有的老百姓怕打击报复,只能认破破财免灾。吴某达开锁公司每天非法获利近万元。调取58同城广州地区,某嘎快开锁订单明细,给消费者打回访电话即可获取证据。

    2025年3月3日写的报案、举报信,几经周折由增城公安分局宁西派出所调查取证,办案民警一直在更换,也没告知姓名和警号,他能找到你,你有事情联系他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我在报案和举报信中提到涉案学校,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办案警官询问一下涉事学校法人,我在校期间的同学以及老师都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给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说不归公安管辖,而监管部门做出的结论是我举报的情况属实,已经通报给办案单位。该校长在没有办学资质个罪名,办案警官询问一下涉事学校法人,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给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说不归公安管辖,而监管部门12345答复,事项编号:032504091943283600102您反映的举报事项已收悉,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已依法处理。收到市民的诉求后,我局工作人员到涉事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实地调查情况,目前该涉事单位已关门闭业,我局联系该涉事单位老板,要求其与受倒闭影响的学员协商沟通,合法维护学员利益,并警告其不可继续开展无证办学业务。针对其涉嫌发放假证书等问题,我局已和宁西派出所民警沟通并将有关情况向办案警官汇报,后续我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沟通,如有相关情况可继续与我局联系,电话02082755650。(承办单位: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校长在没有办学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违法招生,因其自身原因关停,我们多名学员交完学费无法继续学业,受损几万元,由于大部分学校在外省,打电话给办案民警报案,被告知必须去办案机关才接待。我报案说学校给我颁发的毕业证是假的,宁西派出所让我把毕业证邮寄过去要验证真伪,又告知无法鉴定给我邮回,不再调查,就连我一个普通人都知道,去毕业证上发证学校一查就完成甄别,办案民警却说无法鉴定,草率结案。我举报的案件线索说我不是当事人不受理。恳请主管部门依法问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所查明的案件事实

    2025年3月3日,申请人陶某光向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报称:其于2024年10月在抖音平台联系一家叫深圳某匠工坊锁具修理技能培训中心,后通过微信与自称校长的梁某东沟通,约定2024年11月13日去学校报到。在其要前往学校时,梁某东告知其学校已迁到增城区朱宁路某业一路某号某楼某室。其到学校后发现学校挂牌变为广东某匠百修技能培训孵化基地,校长变为吴某达。其到达学校后吴某达接待其并与其协商全科班学费8000元,承诺学会为止,结业后颁发全国通用技能开锁结业证书、汽车电子维修证书、通用开锁备案证,并网上可查。由于临时改变地址,学校还报销其车费200元。学校在招生简章承诺免费住宿、床上用品齐全,但是到校以后只提供一个褥子和枕头,并且要缴纳水电费,其缴纳了100元水电费,实际给吴某达微信转账7900元学费,吴某达未提供教学合同及税务缴纳凭证。其在校两个月发现学校并无办学资质,属于非法经营,且学生到场后都是看网课。其过年期间回家,计划年后继续学习,但后来得知学校停办。其回到居住地时,拿着学校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去当地治安大队进行特种行业备案时,民警让其提供毕业证书上学校的办学地址和联系方式以验证真伪,其与吴某达联系,吴某达拒绝提供并将其拉黑。其在此期间路费与学费损失了近两万元,当时承诺其可免费使用的资料平台也无法登入了。其被梁某东虚构培训事实、吴某达非法办学诈骗学费。其还举报吴某达名下某嘎快开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巧立名目多收开锁费用诈骗顾客。

    3月11日,增城公安分局收到陶某光信访事项转送并将该案转送至我所。

    3月16日,吴某达到我所接受询问。吴某达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梁某东是合作关系,其经营的广州某匠百修家电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梁某东经营的深圳市某匠工坊锁具修理技能培训中心的加盟店,梁某东会介绍学员到其公司学习。2024年11月初梁某东联系其推荐一个人找其学习技能,希望其能便宜点收费。陶某光于2024年11月12日到其公司,其向陶某光说明由于广州和深圳的政策不同,其公司的办学许可证还在办理当中,无法提供教学服务。陶某光说从黑龙江远道而来,希望其能教陶某光技能。其答应可以教学,但是无法提供相应证书,也不收学费,但要收取6800元耗材费,若需要证书则要找梁某东,陶某光听后同意。课程结束后,陶某光要求其给一个证书,其让陶某光联系梁某东,但陶某光称联系不上。其联系梁某东后,梁某东推了一个办证人的微信给其。其提供陶某光信息并支付两百元后,对方帮忙办了一个合格证。2025年1月初,对方将证寄给其,其将合格证给陶某光并说明这个证只是一个内部的结业书,不代表国家认可,仅代表陶某光学过相关内容,陶某光将证书拿走。

    3月17日,吴某达到我所接受询问。吴某达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未与陶某光签订协议,只做过口头说明会教陶某光的内容。其未答应过陶某光课程结束后会给证书,也明确告知过陶某光给不了证书。其经营的公司没有办学资质,但是明确告知过陶某光是个人授业。其给陶某光证书的时候明确告知陶某光该证书不被国家认可,仅代表其个人认可。其一共收了陶某光6600元用于学习的工具及练习用品。因与梁某东和房东直接存在纠纷,广州某匠百修家电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初停止经营。

    3月20日,吴某达到我所接受询问。吴某达在询问笔录中陈述,陶某光前来学习时其应承陶某光只学习不办证。后陶某光提出想要回老家能炫耀,就让其帮忙联系梁某东办个结业证。其就主动找梁某东,梁某东推了一个办证人的微信给其。其问陶某光这样是否可行,陶某光提议让对方寄点样品看看。后对方将样品快递到其公司,陶某光看完后,陶某光提议用他身份证办一个看看,其问办证的人多少钱,对方说200元一个。其与陶某光说把办证人的微信推陶某光,陶某光让其帮忙办理后再给钱其。其找对方办理了一个陶某光挑选的证书,证书邮寄到后进行比对,发现比样品少了个二维码。陶某光说没有二维码像假证,想要一个有二维码的。办证的人说本次办理的没有二维码的证也退不了,其与陶某光说这次办证的200元由其出了。后办证的人又寄了一个有二维码的证,其就将该证给了陶某光,并且告知陶某光不能拿该证书去干违法乱纪的事。陶某光离开公司回到老家后,其发现第一次给陶某光办的证不见了,其打电话给陶某光,陶某光说看到该证书放在前台就拿走了。其通过该证书官网联系到老师了解该证书是第三方出具的,是真的。其没有给其他学徒办理该证。

    4月18日,吴某达到我所接受询问。吴某达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陶某光约定过学习内容为某匠汽车电脑版维修培训课程体系、某匠民用班课程培训体系、某匠汽车解码班课程体系,陶某光在课表上签名。陶某光支付给其6800元作为培训的耗材费。陶某光称用作学习的网上学习平台某匠云库是梁某东开发的,由于梁某东未维护,小程序无法使用,且该平台账号信息是梁某东给陶某光的。因梁某东未把办学相关资质移交给其,其只能以个人名义教陶某光,所以未签协议。其开办的某嘎快开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按照58到家平台上的标准收费,相关费用客户都通过平台支付,不存在巧立名目骗取客户费用。其觉得梁某东和陶某光合伙诈骗其,其已于2024年12月17日在深圳报警,深圳警方已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调查,案件编号A4403115200002025026020。

    4月18日,吴某达向我所提供了其在深圳报案的立案告知书、聊天记录、公司营业执照等。

    4月22日,我所通过电话询问陶某光。陶某光陈述,其有学习某匠汽车电脑版维修培训课程体系、某匠民用班课程培训体系、某匠汽车解码班课程体系三张表中的内容,但并未学会。

    4月22日,陶某光通过微信向我所递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招生简章等。

    4月22日,我所认为陶某光报被诈骗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穗公增(宁西)不立告字〔2025〕312115号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陶某光、第三人吴某达的陈述、聊天记录、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二、我所的复议意见是,对陶某光报被诈骗一案行政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

    (一)吴某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根据双方陈述、聊天记录、陶某光签名的某匠汽车电脑版维修培训课程体系、某匠民用班课程培训体系、某匠汽车解码班课程体系三张表,吴某达确实有组织对陶某光的教学工作,陶某光在教学完成后有对相关课程进行签字确认,且双方聊天记录当中几处提到请教老师等,说明吴某达对陶某光的教学不止限于观看视频,还有线下的教师讲学。吴某达无证办学只能说明其可能涉及非法办学,但双方都认可吴某达有组织教学,不存在虚构教学事项骗取学费的行为。

    在陶某光提出民警需要查询合格证的真伪时,吴某达多次表示可以配合民警对陶某光的学习经历做证,并且提供了地址及联系方式,但陶某光并未理会吴某达导致无法对该证真伪进行查询。吴某达不存在使用假证骗取学费的行为。

    综上,吴某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二)我所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我所经过调查,未发现吴某达有诈骗行为。针对申请人陶某光与第三人吴某达的纠纷,我所已指引陶某光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三)我所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保障报警人和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依法取证调查,及时送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另根据职能管辖及分工,是否属于有资质办学及教学活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等问题,控告人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投诉,如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两法衔接机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我所对陶某光报被诈骗一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3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报称,其被梁某东虚构培训事实、吴某达非法办学诈骗学费。其还举报吴某达名下某嘎快开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巧立名目多收开锁费用诈骗顾客。

    2025年3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收到申请人信访事项转送并将该案转送至被申请人处。

    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被申请人民警分别对吴某达进行了4次询问调查。吴某达在《询问笔录》中称,其与梁某东是合作关系,其经营的广州某匠百修家电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梁某东经营的深圳市某匠工坊锁具修理技能培训中心的加盟店,梁某东会介绍学员到其公司学习,该公司2025年1月初便不经营了,已申请注销流程。申请人经梁某东介绍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1月9日到其公司学习开锁、汽车电脑板维修、汽车解码配钥匙、电动车维修、门禁锁开锁技能。其向申请人说明由于广州和深圳的政策不同,其公司的办学许可证还在办理当中,无法提供教学服务,不过答应可以个人授业教学,但是无法提供相应证书,也不收学费,但要收取6800元耗材费,若需要证书则要找梁某东,申请人听后同意,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约定过学习内容,就是某匠汽车电脑版维修培训课程体系、某匠民用班课程培训体系、某匠汽车解码班课程体系三张表上面的内容,都有申请人的签名。其一共收了申请人6600元用于申请人学习的工具及练习用品。课程结束后,申请人要求其给一个证书,其经梁某东介绍找人花了200元帮他办了一个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经其了解该证书是第三方出具的合格证书,可以查的到是真的,但办理时并不清楚真伪,其将合格证给申请人并说明这个证只是一个内部的结业书,不代表国家认可,仅代表学过相关内容。该期间,吴某达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在深圳报案的立案告知书、聊天记录、公司营业执照、课程体系表等证据材料。

    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民警通过电话询问申请人。申请人陈述,三张课程表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其有学习某匠汽车电脑版维修培训课程体系、某匠民用班课程培训体系、某匠汽车解码班课程体系三张表中的内容,但并未学会。同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提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招生简章等证据材料。

    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认为申请人报称被诈骗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穗公增(宁西)不立告字〔2025〕31211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未签收退回,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再次邮寄,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吴某达提供的某匠汽车电脑版维修培训课程体系、某匠民用班课程培训体系、某匠汽车解码班课程体系上均有申请人签名确认。各方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亦能反映吴某达有组织观看视频、老师演示答疑、学员实操等相关教学活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首先,根据双方陈述、课程培训表、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反映吴某达有组织观看视频、老师演示答疑、学员实操等相关教学活动,吴某达无证办学只能说明其可能涉及非法办学,但并不存在虚构教学事项骗取学费的行为。其次,相关聊天记录能一定程度上证明吴某达关于申请人所持有合格证的由来的说法,且在申请人提出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民警需要查询合格证的真伪时,吴某达也多次表示可以配合对申请人的学习经历做证,并且提供了地址及联系方式,吴某达不存在使用假证骗取学费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报称的被诈骗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上述《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宁西派出所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穗公增(宁西)不立告字〔2025〕31211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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