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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锋不服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501号)

    2026-05-14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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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01号



    申请人:李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佳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信息。

    申请人称:

    一、2025年4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答复,以该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虽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该条例同时强调"可以不予公开"并非"应当不予公开",行政机关需结合信息性质及公众利益综合判断。本案中,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直接关系小区业主对物业费定价合理性的监督,属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该信息更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三、被申请人对信息属性认定有误。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是行政机关履行价格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性文件,用于核定物业收费标准,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价格监管信息,而非单纯的行政执法案卷。被申请人将其笼统归类为行政执法案卷,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可撤销事由,案涉信息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的信息。该信息是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核定某园新誉府项目物业费招标限价事宜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某信鸿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园新誉府小区物业成本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4月7日出具《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费预测报告》,该预测报告依法保存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以上条款在维护行政执法活动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以及对公共利益、个人隐私的综合保护,避免因信息不当披露干扰正常执法程序或诱发选择性执法风险。

    因此,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且该信息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4月27日送达至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和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8日,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

    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信息,经审核,该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因此,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2025年4月27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涉案《答复书》后不服,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5日受理。

    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涉案小区中新某园城市天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核准某园新誉府项目物业费事宜的申请并提交相关附件,2021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并形成了执法案卷,案卷内包含了《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申请材料清单、《关于某园新誉府项目物业收费标准的申请》及申请附件、《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费预测报告》等材料。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执法案卷封面及卷内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中新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前期物业成本监审预测报告信息在被申请人制作的《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园新誉府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最高收费的批复》【穗增发改函〔2021〕525号】行政执法卷宗中保存,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有其合理性,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若认为其与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利害关系,享有知情权,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查阅卷宗等途径获取,而非直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并依法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穗增发改政务公开〔2025〕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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