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瑾不服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告知(增府行复〔2025〕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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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03号
申请人:陆某瑾。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康健森,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告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告知违法。
申请人称:
一、未履行法定帮扶义务即要求退出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经合法程序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但永宁街道办事处在刚满一个月(2025年4月11日)仅推荐2个岗位后,在面谈时即以"就业意愿不足,拒绝职业培训等"为由要求申请人自愿退出认定。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应提供至少3次岗位推荐或技能培训,被申请人明显未达法定标准即提出退出申请,属程序违法。申请人多次询问有无职业培训,街道办事处均告知他们不提供任何的职业培训,只有合作的培训机构,怎么就变成是申请人拒绝职业培训?
二、持续施压放弃权益
在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他们的要求后,街道工作人员通过电话(2025年4月14日、15日)及面谈(2025年4月17日)多次要求我主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忽视客观健康障碍
2025年4月10日至22日,申请人因上呼吸道感染,无法及时响应岗位推荐,但街道未给予合理宽限期,反而于2025年4月17日单方取消认定,且之后再未联系过申请人。
四、复核结果罔顾事实,加重民生困境
申请人向增城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完整材料申请复核,但复核结果仍维持原决定。申请人作为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求职无果,家庭经济濒临崩溃,取消认定导致无法享受岗位推荐、社保补贴等政策,生活雪上加霜。
五、基层执法僵化,群众维权无门
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窗口,本应体恤民情,却机械执行政策,对申请人多次提出的质疑置之不理。申请人奔走于街道、就业中心之间,耗时数月仍无果,深感百姓维权之艰。被申请人既未充分履行帮扶职责,又未考虑申请人特殊健康状况更未保障程序正当性,其行为实质剥夺弱势群体依法享有的就业保障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
2025年3月6日,被答复人陆某瑾向答复人提交《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书》,选择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收到被答复人申请资料后,答复人按照《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2024年版)》要求,经初审、公示、审核完成等环节,为被答复人陆某瑾办理"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审核认定。被答复人陆某瑾通过的申请认定通过后,答复人成立永宁街党群服务中心"零就业家庭"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小组,召开"零就业家庭"困难人员陆某瑾家庭核查情况调研会议,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及个人择业意愿情况,研究帮扶计划,开展帮扶工作。
2025年3月20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推荐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培训,其明确表示不需要,拒绝参加任何职业技能培训;同日,答复人向其推荐工作岗位。
2025年4月2日,答复人询问其是否对"增城妈妈"技能培训(领证后可申请补贴)感兴趣,被答复人表示无意愿。
2025年4月10日,答复人提议上门走访或社区面谈以提供就业指导,被答复人均以"不方便""无时间"为由拒绝,并明确表示暂无就业意向;同日,答复人向其推荐工作岗位。
2025年4月11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推荐工作岗位;并与答复人进行面谈,为其进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解析,并了解其就业意愿,向其进行职业指导。
2025年4月15日,被答复人再次提出上门讲解就业政策及创业扶持措施,被答复人仍拒绝配合。
2025年4月15日下午,答复人工作人员电话沟通时,被答复人的丈夫情绪激动,表示就业服务已影响其正常生活,拒绝后续跟踪服务。
2025年4月17日,答复人推荐广州某捷多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员岗位,被答复人以"岗位与学历不匹配"为由拒绝;答复人继续介绍公益性岗位(保洁)进行兜底安置,被答复人认为工作内容及薪资不符合预期,再次拒绝。
自被答复人陆某瑾认定通过"零就业家庭"后,答复人为其开展了一级帮扶(摸查家庭情况及就业创业意愿等)、二级帮扶(政策宣讲、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等),并计划实施三级帮扶(开展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推荐就业)。在帮扶的过程中,被答复人陆某瑾曾表示没有就业愿望,对答复人线上为其推送的5个岗位未及时应聘前往面试,多次拒绝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鉴于此,2025年4月17日,答复人取消被答复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并告知其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综上,依据《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第八条规定:"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答复人已为被答复人陆某瑾提供多种形式帮扶,被答复人多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因此,答复人取消被答复人陆某瑾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
二、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书所述理由不成立
如本答复书第一条所述,答复人为被答复人陆某瑾提供多种形式帮扶,包括电话推荐职业技能培训2次,电话推荐空岗推荐4次,短信空岗信息发布5次,面对面职业指导工作2次。在帮扶的过程中,被答复人陆某瑾曾表示没有就业愿望,拒绝了职业技能培训2次,对答复人线上为其推送的5个岗位未及时应聘前往面试,并多次拒绝公益性岗位安置。答复人已尽职尽责为被答复人陆某瑾做好帮扶工作,尽到勤勉义务。然而,因被答复人陆某瑾就业意识飘忽不定,择业要求较高,从"有就业意愿"变到"没有就业意愿"再到"有就业意愿",在多次推荐和面谈交流中得知被答复人就业意愿不大,且有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意识,多次拒绝帮扶。答复人依据《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第八条规定,取消被答复人陆某瑾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合法合规。答复人复议申请书所述事实与理由完全不成立,与事实相违背。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理由不成立。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选择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后经初审、公示、审核完成等环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审核认定。
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向申请人推荐工作岗位。
2025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提议上门走访或社区面谈以提供就业指导,申请人均以"不方便""无时间"为由拒绝,并明确表示暂无就业意向;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向申请人推荐工作岗位。
202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向申请人推荐工作岗位,并与申请人进行面谈,为其进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解析,并了解其就业意愿,向其进行职业指导。
2025年4月15日,区就业服务部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提出面谈了解其岗位需求意向,申请人以"不方便""无时间"为由拒绝。
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及其丈夫面谈,推荐餐饮公司服务员岗位,申请人表示岗位不符合其预期不考虑;后工作人员介绍讲解公益性岗位情况,申请人一方认为工作内容及薪资不符合预期,希望介绍相匹配的工作。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短信发送记录、通话录音、现场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第八条规定:"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本案中,自申请人通过审核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被申请人确有为申请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帮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推荐的岗位或未及时应聘前往面试或直接拒绝,亦多次拒绝被申请人关于就业帮扶方面的面谈邀约,已满足上述办法的退出机制情形,被申请人取消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取消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