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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某章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对其邮寄的宅基地建房申请未作处理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505号)

    2026-05-14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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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05号



    申请人:董某章。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塘镇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邮寄的宅基地建房申请未作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一户一宅依法审批。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父亲董某新在2011年1月7日在全体某街村民认可,某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某街村民委员会同意下,认领了某街村村府路旁的宅基地。2013年26岁的申请人需房屋结婚,其父亲董某新在某街村村府路旁宅基地建起了房屋,2013年当时像申请人这样的房屋如增城日报2013年11月8日讲的有59间,被新塘镇政府拆下的包括申请人一间,总共两间,不存在自行拆除。背景悲凉的申请人至今都无房屋结婚,现请求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调解,审批一间房屋。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复议申请人提供资料不足,我镇挂村部门已经口头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但申请人始终未提供,我镇无法作出处理。

    根据《增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增府办规〔2021〕1号)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查通过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镇街审核批准。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系由其个人邮寄我镇,并未按照流程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更未经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初审和复审。我镇收到材料后通知了复议申请人所在村社并退回材料,告知村社申请人拟申请建房的情况及资料缺失情况,并委托村社协助告知复议申请人申请建房流程。同时我镇也安排挂村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口头告知复议申请人先行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完成初审和复审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我镇审核。但截至目前,复议申请人始终未向村社提交建房申请材料,我镇无法审批复议申请人的建房申请。

    二、复议申请人曾于2022年10月提出过建房申请,其申请已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确认不存在审批的客观条件,复议申请人属于重复申请,理应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该规定,只有未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才应予以受理。

    2022年10月,复议申请人向我镇提出过建房申请,因不满足建房条件,我镇未进行审批。2022年12月,复议申请人向铁路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某街村于2018年已经启动旧村改造程序,且旧村改造程序正在推进过程中,申请人在旧村改造程序启动后于2022年10月向被申请人提出本案宅基地建房申请,该宅基地申请已不存在审批核准的客观条件,申请人的住房需求应当在旧村更新改造程序中综合落实保障,鉴于此,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审核决定已无必要。"据此,复议申请人的建房申请已经被法院认定已无审核的必要,申请人此次还是重复申请在同一处建房,属于重复申请,保护的是相同的权益,理应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我镇已经告知了复议申请人和其所在村社,复议申请人提交资料不足,未经过初审和复审程序,不满足审批条件,且复议申请人提起本次复议属于保护同一权益,本质上是重复复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新塘镇政府提交《新塘镇农村建房申请表》,申请建设地址为新塘镇某街村村口大道旁,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建民宅的报告》《证明》《新塘镇农村村民建房村委会证明》等材料显示,原增城市新塘镇某街村一社、原增城市新塘镇某街村民委员会均同意申请人在新街大道村口旁的建房申请。新塘镇政府收到该申请后未予处理,申请人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粤7101行初86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新塘镇政府作为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农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核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交经所在村社审批同意的宅基地建房申请,新塘镇政府依法应当对该申请作出处理,某街村纳入旧村更新改造范围的事实不能免除新塘镇政府对相应宅基地申请的审批义务,其对申请人申请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依据查明的事实,某街村于2018年已经启动旧村改造程序,且旧村更新改造程序正在推进过程中,申请人在旧村改造程序启动后于2022年10月向新塘镇政府提出本案宅基地建房申请,该宅基地申请确已不存在审核批准的客观基础条件,申请人的住房需求应当在就旧村更新改造程序中综合落实保障,鉴于此,判决新塘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审核决定已无必要,故应当确认新塘镇政府对申请人宅基地申请不履行法定审批职责的行为违法,遂作出判决如下:一、确认新塘镇政府对申请人2022年10月17日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未予处理的行为违法;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6月14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与广州某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街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同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街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自2023年6月14日起解除,即某街村旧村更新改造项目正式终止。

    2025年3月25日,申请人再次向新塘镇政府邮寄《新塘镇农村建房申请表》,申请建房的宅基地情况以及提交的《关于申请建民宅的报告》《证明》《新塘镇农村村民建房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均与2022年10月17日提交的一致。

    新塘镇政府于2025年3月27日签收上述邮件。

    2025年5月28日,申请人因不服新塘镇政府对其提交的宅基地建房申请未作出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4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2023)粤7101行初867号《行政判决书》《新塘镇农村建房申请表》《关于申请建民宅的报告》《证明》《新塘镇农村村民建房村委会证明》、中国邮政交寄单(收据)及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已生效的(2023)粤7101行初867号《行政判决书》已认定新塘镇政府作为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农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核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交经所在村社审批同意的宅基地建房申请,新塘镇政府依法应当对该申请作出处理,但因当时某街村处于旧村改造程序中,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据此认为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确已不存在审核批准的客观基础条件,遂判决确认新塘镇政府对申请人宅基地申请不履行法定审批职责的行为违法。后因某街村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已终止,申请人的住房需求无法在旧村更新改造程序中综合落实保障,其重新向新塘镇政府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新塘镇政府应当履行审核的法定职责。而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行政机关关于上述申请事项履行职责的期限进行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上述规定中60日的履职期限,新塘镇政府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但其在本府受理本案之时已超过60日仍未作出处理,已构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责令其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董某章于2025年3月25日提交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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