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标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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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25号
申请人:蔡某标。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蔡某标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于2025年5月1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39066),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39066)。
申请人称:
当地政府不作为乱作为,不顾自身及他人安全到处查处机动车从充当政府开支给你乱扣罪名逼你签罚款扣分对过往的驾驶员在环境那么差的情况下你们就这样抓经济收入的吗?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蔡某标于2025年5月17日10时16分许,驾驶粤****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省道上行4公里73米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被我队民警查获。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39066),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记1分,并送达申请人。
查明证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交通标线、标志(右转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停车标志)图片等证据申请人认为:当地政府不作为乱作为,不顾自身及他人安全到处查处机动车从充当政府开支给你乱扣罪名逼你签罚款扣分对过往的驾驶员,在环境那么差的情况下你们就这样抓经济收入的吗?
我大队认为: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2025年5月17日10时16分许,申请人蔡某标驾驶粤****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省道上行4公里73米时,在该位置设有右转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停车的交通标志,申请人驾驶粤****号重型厢式货车未停车故其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
以上有现场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右转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停车标志)图片等证据证实,因此申请人辩解理由不成立。
二、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我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决定,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以上有现场执法音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我队认为,由我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 200元,记1分的决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蔡某标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39066)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均显示,2025年5月17日10时05分许,申请人驶粤****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省道上行4公里73米时未停车,该位置设有右转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停车的交通标志,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现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3906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5.2停车让行标志(禁1),表示车辆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完全停止,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使至设有右转中重型载货汽车、右转中专项作业车停车交通标志的位置时未停车,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记1分,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交通管理行政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39066)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3906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