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聪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534号)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34号
申请人:关某聪。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关某聪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47054),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47054)。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6月7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人于2025年6月7日凌晨1点30分左右,骑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粤****,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江大道转某江东路往东方向行驶,在途径某江东路遇见交通警察正在执勤,本人停车下车配合检查,随后警察叔叔告知我为外地车牌,需要开处罚单,我对这罚单表示不服,该路段并未设置任意的禁令标志,并且开处罚单的地址(某涌一横路进某华大道南约27米)不符,跟当时设卡位置不符合,而且本人行驶路段没有明确路牌规定限行外地二轮摩托车,而交警同志却用另外一个路段开在此处罚单上,本人要求撤销该处罚。补充:老百姓赚钱不容易,也不是所有人都能买得起小汽车,但是在当地生活,本人选择一个有牌有证合规的二轮摩托车出行通勤并未有任何违法,在新塘镇不禁摩的城市来处罚二轮摩托车行驶,是否存在不合法?出去吃一个宵夜就要罚款200,而且不以真实地址对本人开处罚单,二不服。而且执勤民警态度恶劣(有视频为证),三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根据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关某聪于2025年6月7日2时41分许,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涌一横路进某华大道南约27米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被被申请人民警查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47054),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记1分,并送达申请人。
查明证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标志)图片等证据。
申请人认为:本人于2025年6月7日凌晨1点30分左右,骑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粤****,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江大道转某江东路往东方向行驶,在途经某江东路遇见交通警察正在执勤,本人停车下车配合检查,随后警察叔叔告知我为外地车牌,需要开处罚单,我对这罚单表示不服,该路段并未设置任意的禁令标志,并且开处罚单的地址(某涌一横路进某华大道南约27米)不符,跟当时设卡位置不符合,而且本人行驶路段没有明确路牌规定限行外地二轮摩托车,而交警同志却用另外一个路段开在此处罚单上。
我大队认为: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禁止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本案中,2025年6月7日2时41分许,申请人关某聪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市籍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涌一横路进某华大道南约27米(东华大道与某江大道交界处)被查获,其行驶地点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我区设有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交通标志,故其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
以上有现场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标志)图片等证据证实,因此申请人辩解理由不成立。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决定,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以上有现场执法音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申请人认为,由被申请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决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某聪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47054)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均显示,2025年6月7日2时41分许,申请人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州市增城区某涌一横路进某华大道南约27米(东华大道与某江大道交界处)行驶,其行驶区域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该区域设有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交通标志。当日,被申请人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并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4705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47054)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第5.13条,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禁13),表示禁止摩托车驶入,见图30。设在禁止摩托车驶入路段的入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规定:"……一、 以下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一)市中心区: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外市籍二轮摩托车在广州市增城区某涌一横路进某华大道南约27米(东华大道与某江大道交界处)行驶,其行驶区域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设有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交通标志,构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记1分,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交通管理行政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4705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47054)。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