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东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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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41号
申请人:梁某东。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梁某东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于2025年6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26105,以下简称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6月8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禁行标志缺失导致误入,标志设置违法。被罚路段(增城区荔城街某园路某丰路)属非主干道,全程无"禁止外市籍摩托车通行"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未设标志的禁行区无效。执法部门声称通过"平台公告政策",但申请人作为普通市民未获有效通知,增城边界路段亦无物理警示设施(如警示牌、地面标线)。
二、执法程序不专业。1.程序瑕疵:执法人员未记录禁行标志位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证据完整性要求);当场处罚时未告知申辩权及复议途径,剥夺程序救济权。2.过境通行权未保障:《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9条允许"特定时间过境通行",但增城区未公布过境路线及时间,本人需借道经过往惠州。
三、执法人员专业缺失与处罚失当。1.票据开具义务未履行:执法人员对《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不知情,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3条,暴露专业性缺陷。2.顶格罚款不合比例:首次轻微违法直接处200元顶格罚款,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情节轻微可予警告"的原则,且未考量误入非主于道的主观过失。
四、限行通告合法性存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是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报请广东省人大批准,是不是超越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如是,则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五、请求裁量减免罚款。鉴于首次违法、标志缺失、过境需求等情节,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协调将罚款从200元降至50元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队根据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于2025年6月8日20时33分许,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园路某丰路东约8米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被我队民警查获。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场制作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记1分,并送达申请人。
查明证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标志)图片等证据。
申请人认为:1.禁行标志缺失导致误入,标志设置违法。2.执法程序不专业。3.执法人员专业缺失与处罚失当4.限行通告合法性存疑。5.请求裁量减免罚款。
我大队认为: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禁止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本案中,2025年6月8日20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市籍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园路某丰路东约8米被查获,其行驶地点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我区设有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交通标志,故其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
另查明,根据监控视频截图发现,申请人近期多次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增城区内行驶,并非其所说借道过境。
以上有现场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标志)图片等证据证实,因此申请人辩解理由不成立。
二、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我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决定,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以上有现场执法音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我队认为,由我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决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8日20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园路某丰路东约8米时,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等后现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记1分,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人因不服该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申请人被查获地点方圆2公里内的荔城大道荔景大道路口、增派大道富鹏路路口、增派大道富宁路路口等地均设有禁止外市籍摩托车标志牌。
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6月5日均有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增城区内行驶的行为。
被申请人在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等。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标志)书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本案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规定:"……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于2025年6月8日晚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园路某丰路东约8米时,被被申请人查获。同时,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6月5日亦有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增城区内行驶的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因增城区内设置有四十余处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标志,在申请人被查获地点方圆2公里内就有四处设有禁止外市籍摩托车标志,故本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禁止标志缺失导致误入及过境通行权未保障的主张不予采纳。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记1分,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已签收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且已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故本府对其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复议途径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626105)。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