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清不服荔城街道办事处对荔城街某屋某围某号房屋实施部分拆除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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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46号
申请人:袁某清。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邱伟聪,职务:该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屋某围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实施部分拆除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在没通知屋主和社区居委负责人的情形下就实施强拆,房屋内的财产没有进行清空保全。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非本案适格申请人,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位于荔城街某屋某围某号的房屋产权人姓名为袁某献,登记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也即案涉荔城街某屋某围某号房屋非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亦未有证据证明被拆铁棚房为其本人所有,案涉违法建设是否拆除均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受理条件,按照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拆除案涉违法建设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三条规定:"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该公告的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434项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事项"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街道办事处,有权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发现案涉违法建设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到现场调查,向涉案房屋屋内人员了解情况,解释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留置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荔协调字〔2025〕0007007号),要求涉案房屋业主于2025年5月30日携带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涉案房屋业主未在该限期内提供案涉违法建设的规划、报建手续。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留置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荔责改字〔2025〕0009876号),要求涉案房屋业主在2025年6月5日9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涉案房屋业主未在该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拆除过程有相片记录,拆除时未移动违法建设内物品。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协助调查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修正)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外,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案涉违法建设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应当予以强制拆除。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有关法律文书,并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在拆除涉案违法建设前,被申请人已在现场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协助调查通知书》,告知并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拆除案涉违法建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非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且其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为查清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有关事实,向当事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荔协调字〔2025〕0007007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携带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工作人员陈某平、马某伦的见证下将该《协助调查通知书》张贴在涉案房屋。
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荔责改字(2025)0009876号),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6月5日9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工作人员陈某平、马某伦的见证下将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在涉案房屋。
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部分拆除。
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5年9月15、16日,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她自1987年与蔡某居结婚后未曾离婚。涉案房屋由其兄长出售给她配偶,他们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水电费都由他们缴纳,因签订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她与蔡某居之间并未约定涉案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视为两人共同所有。被拆的是只是涉案房屋的一部分,是一间杂物房,这间杂物房在她兄长出售房屋给他们的时候就已存在,在强拆中被损坏的有酒、茶叶、冰箱、电脑等物品。强拆行为确发生在今年的6月11日。
另查明,1987年2月,申请人与蔡某居登记结婚。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袁某献持有涉案房屋的粤房证字第某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筑面积为174.79平方米,登记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
(2008)增证内字第470号《公证书》载明,2008年4月11日,袁某献、莫某贞两夫妻委托申请人处理坐落于原增城县荔城镇某屋某围某号房产,处理以下事项:一、出售上述房产,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交易、过户手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二、收取上述房产的买卖价款;三、到有关部门缴纳上述房产转让的有关税费;四、到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过户手续,签署相关文件;五、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征收赔偿等相关事宜,领取补偿款。
(2008)增证内字第471号《公证书》载明,2008年4月11日,作为出卖人的袁某献、莫某贞与作为买受人的蔡某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袁某献、莫某贞将坐落于原增城县荔城镇某屋某围某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为粤房字第某号)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转让给蔡某居。
申请人提交的《电费清单》载明,用电地址为荔城街某屋某围某号房屋,户名为蔡某居。
以上事实有《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公证书》《电费清单》、涉案房屋照片、拆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对被申请人的涉案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针对这两个问题,本府进行如下论述。
一、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对被申请人的涉案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在案《公证书》《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等证据可知,在申请人与蔡某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献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于2008年向申请人的配偶蔡某居有偿转让涉案房产,申请人与蔡某居之间并未另外约定涉案房产的归属,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产应属于申请人与蔡某居的共同财产。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受让人和实际使用人,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实施部分拆除势必影响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涉案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具有对被申请人的涉案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12月30日施行)第五条第二、三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统称查处机关,其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查处机关的相关职权。查处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明确: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该公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第434项明确,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增城区荔城街,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涉嫌违法建设具有查处的职权。但是,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实施部分拆除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前提是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而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前提是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查明涉案房屋被拆除部分的建设时间、面积以及是否属于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是否已取得规划许可、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等事实,在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被拆除的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情形下,被申请人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部分拆除,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12月30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外,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依法责成查处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处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并全程录音录像。"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张贴《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对涉案房屋实施部分拆除,在拆除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先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亦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报区政府批准、通知当事人在强拆前自行搬出财物等法定程序,在拆除时亦未对申请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并全程录音录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涉案房屋已被部分拆除,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违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6月11日对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屋某围某号房屋实施部分拆除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