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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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64号
申请人:某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某桂。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3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推送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穗建房产〔2024〕166号)的附件《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中序号第90号广州市某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某溪花园项目的保交付具体范围(具体楼栋及房号)。2025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该信息"属于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举证义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的,必须提供明确的定密依据,包括:1.该信息已依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2.注明密级、保密期限及定密机关;3.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仅笼统表述"涉及国家秘密",未提供任何定密依据或法律依据,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
二、申请内容不构成法定"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界定需同时满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推送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穗建房产〔2024〕166号)的附件《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中序号第90号广州市某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某溪花园项目的保交付具体范围(具体楼栋及房号)"属于地方民生工程信息,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无证据表明其与国家安全或利益相关,被申请人未说明该信息如何符合法定国家秘密构成要件。
三、被申请人存在滥用"国家秘密"规避公开的嫌疑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被申请人未对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如可部分公开),也未依据《条例》第十五条(内部事务信息)、第十六条(过程性信息)等其他豁免条款说明理由,仅以"国家秘密"为由一概拒绝。另,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申请了该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引导申请人前往市住建局官网政务公开栏目查询获取,该网址中申请人未查询相关信息,但其并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答复该内容依法属于国家秘密可体现出该内容并非属于国家秘密。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滥用豁免条款规避公开义务的嫌疑。
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于2025年4月28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在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推送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穗建房产〔2024〕166号)的附件《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清单(第二批)》中序号第90号广州市某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某溪花园项目的保交付具体范围(具体楼栋及房号)信息。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清单(第二批)》内容,广州市某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花园大街25号的某溪花园项目属于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属于需支持建设交付的项目。根据保交楼专项借款的相关文件内容,某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某溪花园项目属于广州市第二批保交楼需要提供专项借款的范围,并且专项借款以申报的保交楼住房套数作为分配依据。而该相关文件为机密级别的国家秘密,与此相对应,作为某溪花园项目专项借款依据的保交楼住房套数也应属于国家秘密。同时,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未公开某溪花园项目中涉及需提供融资支持建设的具体楼栋和房号,某溪花园项目保交楼的具体楼栋和房号信息也需要特定的人员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特定系统进行导出,即某溪花园项目涉及需提供融资支持建设的具体楼栋和房号具有秘密性,而保交楼住房套数申报信息必然涉及某溪花园项目的具体楼栋和房号内容,因此,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某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溪花园项目的保交付具体范围(具体楼栋及房号)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外,保交付具有为了解决已售逾期难交付的问题、维护购房者权益、保障基本民生等目的,如果公开了某溪花园项目保交付的具体楼栋和房号,必然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故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某溪花园项目保交付的具体楼栋和房号并无不妥。
二、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答复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维持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所需的政府信息为《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推送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穗建房产〔2024〕166号)的附件《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中序号第90号广州市某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某溪花园项目的保交付具体范围(具体楼栋及房号)。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5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经审核属于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签收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不服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本府核实,包括涉案信息在内的保交楼专项借款的相关文件已被定密,等级为机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推送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穗建房产〔2024〕166号)的附件《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二批)中序号第90号广州市某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某溪花园项目的保交付具体范围(具体楼栋及房号),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3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