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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祥、广州市增城某新水产养殖场不服小楼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569号)

    2026-05-15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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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69号



    申请人:何某祥。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某新水产养殖场。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泰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彭丹,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信息;

    三、确认被申请人未获取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超越职权,强行征收申请人养殖场土地行为违法;

    四、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构成行政违法

    (一)关于第一项申请(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申请公开的是《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以下简称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规范性文件。

    被申请人辩称已在2024年8月16日(小依申请公开〔2024〕28号)答复,但该答复针对的是2024年7月22日的申请(内容完全不同),属于张冠李戴,未履行法定答复义务。

    (二)关于第二、三项申请(批准文件、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申请的是2008年3月12日至2009年10月28日期间的批准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却错误引用2024年5月21日的答复(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而该答复针对的是补偿款支付凭证,与本次申请无关,属于故意混淆。

    被申请人虽指引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但未提供具体的文件名称及文号,且未核实链接是否有效,属于敷衍塞责。

    (三)关于第四项申请(党委会议人员名单)

    被申请人称"未制作或获取",但2009年9月9日的强行拆迁行为属于重大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有会议记录。被申请人未提供合理检索证明,属于拒不履行公开义务。

    二、被申请人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实施征收行为

    (一)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0〕664号)于2010年8月30日才取得,但被申请人早在2008年3月12日就与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签订《征地和拆迁合同》(编号:GCzd-1-04),并于2008年5月12日签订补充合同(编号:GCzd-1-04补1),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每亩5000元),但未全额发放给被征农户,涉嫌截留、挪用补偿款。

    (二)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2004年版),征收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被申请人小楼镇人民政府无征收主体资格,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三)被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合同,并截留申请人的青苗补偿款(每亩仅发放3000元,截留24000元每/亩,即:38.96亩x24000元=935040元),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被申请人违反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超越职权,经过党委会议决定,组织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约200多人,于2009年9月9日对申请人水产养殖场实施暴力野蛮拆迁,打伤7人,把申请人养殖场鱼塘里的鱼全部放走,造成申请人人员伤害及财产重大经济损失。

    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程序违法

    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提交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发出延期通知,依法应于2025年6月4日前答复(延期20个工作日)。

    但被申请人迟至2025年6月5日才作出答复,超期1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2025年4月8日,申请人何某祥、广州市增城某新水产养殖场向被申请人提交《小楼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依法全面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被申请人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2、依法全面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被申请人在2008年3月12日开始包干实施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补偿工作,至2009年10月28日全部工作结束。被申请人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3、依法全面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被申请人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4.被申请人通过党委会议,于2009年9月9日对申请人养殖场实施强行拆迁,全面公开;参与会议成员;参加组织者人员名单。"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答复处理。

    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6日,向何某祥、广州市增城某新水产养殖场经营者何某新作出了小依申请公开〔202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应当在2025年5月8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所需整理的信息量较大,需花费一定时间梳理,无法按期答复,经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25年6月6日前作出答复。申请人在2025年5月7日对该《告知书》的送达回证进行了签收。

    2025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2025年6月6日,申请人领取涉案《答复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了被申请人的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的内容完整、准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第一项申请:"1、依法全面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被申请人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 《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指的是行政机关记录和保存的现有信息,不包括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汇总、加工和分析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重新制作的信息,对要求政府提供新创制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当事人不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书的其他指定内容。本案中,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内容,实质上是要求申请人对其所称的"工作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进行咨询解释。该信息的形成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制作,申请人的此项请求属于要求政府提供新创制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新创制信息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经查,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何某祥向被申请人提交《小楼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依法全面公开《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项目;被申请人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引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何某祥作出小依申请公开〔2024〕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向其答复:"……第二项被申请人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引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答,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本机关无法提供……"申请人何某祥不服该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29日,增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增府行复〔2024〕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小依申请公开〔2024〕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书》。申请人何某祥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5年4月3日作出(2025)粤7101行初3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何某祥的起诉。申请人何某祥仍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年5月26日作出(2025)粤71行终116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因此,针对上述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向其答复:"你们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依法全面公开'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16日(小依申请公开〔2024〕28号文中第一点)对何某祥作出了答复,现你们申请的内容,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答,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本机关无法提供。"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第三项中关于"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项目"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经查,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何某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项目;依法公开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向何某祥作出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向其答复:"……一、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批准文件信息已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你可在网站上查询获取(获取途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首页>政务公开>阳光审批>土地管理类审批信息>关于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书》,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而该项目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情况在(合同编号:GCzd-1-04)《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合同》中提及,该合同已于2023年2月16日(小依申请〔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项中予以公开给你……"申请人何某祥不服该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7月5日,增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增府行复〔2024〕3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书》。申请人何某祥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5年1月2日作出(2024)粤7101行初3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祥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何某祥仍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5)粤71行终42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结合前述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上述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向其答复:"你们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第三项中关于'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项目"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1日(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文中第一点)对何某祥作出了答复。现再次答复你们,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申请公开的'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信息已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你们可在网站上查询获取(获取途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首页>政务公开>阳光审批>土地管理类审批信息>关于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你们申请公开的'项目'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而该项目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情况在(合同编号:GCzd-1-04)《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合同》中提及,现公开给你们(复印件附后)。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依法全面公开"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第三项依法全面公开"项目"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答,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本机关无法提供。"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关于申请人第四项申请:"4、被申请人通过党委会议,于2009年9月9日对申请人养殖场实施强行拆迁,全面公开;参与会议成员;参加组织者人员名单。"经查,2012年1月4日,何某新以增城市小楼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征地拆迁损失1142440元,其中32亩鱼塘鲜鱼损失价值1137400元、40只鸡损失价值4000、13只鸭损失价值104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2年3月11日,增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2012)穗增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记载:"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下午2时30分许,承建广河高速公路S16标段的施工人员约40人对原告的养殖场工地进行施工,被告派出了4名工作人员到现场,由于原、被告对养殖场的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施工人员在挖掘鱼塘堤坝时,原告及其亲人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2009年10月19日的同一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此前就征用原告养殖场补偿问题达成《拆迁房屋协议书》和《广河高速公路鱼塘鱼苗领款确认表》,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前两个补偿协议中未尽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1、《拆迁房屋协议书》和《广河高速公路鱼塘鱼苗领款确认表中的补偿总金额为全部的补偿款,包括红线内鱼塘和青苗补偿,红线外附着物补偿,广河公司强行施工造成的人员伤害赔偿和放走的鱼的补偿等全部因广河公司征用原告鱼塘的相关补偿;2、被告代表广河公司方面向原告发放补偿金,对于此前因广河公司强行施工造成的原告相关人员的伤害及放走的鱼的损失已包括在补偿金内,人员伤害补偿由原告负责向当事人支付;3、原告在收到被告的补偿款后,15天内将养殖场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设施清理、撤离;4、原告未按时清理、撤离的,被告有权强制清理,给原告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5、原告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向广河公司和被告主张补偿及赔偿权利,不得影响广河公司的建设施工……本院认为……依上述规定,承建广河高速公路S16标段的施工人员在2009年9月9日对原告的养殖场强行施工过程中与原告及其亲属发生冲突致原告及其亲属受伤……驳回原告何某新的起诉。"何某新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10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通过党委会议,于2009年9月9日对申请人养殖场实施强行拆迁"的情况及政府信息并不存在。同时经检索,申请人所称的内容并无相关的会议材料,因此,针对上述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向其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你申请公开的通过党委会议,于2009年9月9日对申请人养殖场实施强行拆迁,全面公开;参与会议成员;参加组织者人员名单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四、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申请对"确认被申请人未获取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超越职权,强行征收申请人养殖场土地行为违法"进行审查、所称的事实与理由的相关异议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且信息公开的结果是否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称的相关问题,不能成为其撤销涉案《答复书》复议申请依法应获得支持的依据,申请人本案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申请对"确认被申请人未获取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超越职权,强行征收申请人养殖场土地行为违法"等进行审查,被申请人认为,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应仅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政府信息本身的制作或不制作、是否存在或是否导致推断其他行政行为违法,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申请人所称的事实与理由的相关异议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且信息公开的结果是否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称的相关问题,不能成为其撤销涉案《答复书》的复议申请依法应获得支持的依据。且对于申请人的相关审查诉求,已经多次行政诉讼处理,因此,申请人本案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申请人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多次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多次通过其他信访途径反映相关问题,表明申请人实际为主张其青苗补偿应按2.7万元/亩进行补偿。其并非要求公开已经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对其所提问题、所主张的内容进行处理,而对于申请人的诉求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信访答复已做处理。现申请人通过多次的信访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持续提出复议、诉讼等方式反映小楼镇政府在广河高速项目征收过程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实质是以信访举报、滥用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等形式推动解决其与小楼镇政府征收安置补偿的相关纠纷,实质具有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性质,但该纠纷早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解决,其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实质要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范畴。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十)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亦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回复内容适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申请对"确认被申请人未获取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超越职权,强行征收申请人养殖场土地行为违法"进行审查、所称的事实与理由的相关异议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且信息公开的结果是否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称的相关问题,不能成为其撤销涉案《答复书》复议申请依法应获得支持的依据,申请人本案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维持涉案《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8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依法全面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被申请人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2.依法全面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被申请人在2008年3月12日开始包干实施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补偿工作,至2009年10月28日全部工作结束。被申请人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3.依法全面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被申请人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4.被申请人通过党委会议,于2009年9月9日对申请人养殖场实施强行拆迁,全面公开参与会议成员、参加组织者人员名单。

    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所需整理的信息量较大,需花费一定时间梳理,无法按期答复,经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25年6月6日前作出答复。该告知书于2025年5月7日送达两申请人。

    2025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收到你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下称"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规范性文件、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等4项政府信息。经审查检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你们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依法全面公开'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16日(小依申请公开〔2024〕28号文中第一点)对何某祥作出了答复,现你们申请的内容,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答,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本机关无法提供。二、你们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第三项中关于'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项目'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1日(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文中第一点)对何某祥作出了答复。现再次答复你们,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申请公开的'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信息已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你们可在网站上查询获取(获取途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首页>政务公开>阳光审批>土地管理类审批信息>关于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你们申请公开的'项目'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而该项目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情况在(合同编号:GCzd-1-04)《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合同》中提及,现公开给你们(复印件附后)。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依法全面公开'项目'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采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第三项依法全面公开'项目'得到政府机关单位(部门)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授权委托书》,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答,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本机关无法提供。三、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你申请公开的通过党委会议,于2009年9月9日对申请人养殖场实施强行拆迁,全面公开;参与会议成员;参加组织者人员名单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该答复书于2025年6月6日直接送达两申请人,申请人何某祥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申请人不服涉案答复书,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26日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及何某新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27日、2024年3月27日、7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相关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分别作出小依申请〔2023〕10号、11号、15号、〔2024〕27号、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回复。

    申请人何某祥不服〔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作出增府行复〔2024〕3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人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4)粤7101行初3353号《行政判决书》,何某祥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5)粤71行终428号《行政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上诉人本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项目征地拆迁批准文件、授权委托,以及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及挪用情况等事项。被上诉人小楼镇政府对于上诉人申请事项中已公开的征地批准信息告知了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于未制作获取的授权委托信息向上诉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与指引,合法适当……"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何某祥不服〔2024〕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作出增府行复〔2024〕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人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5)粤7101行初388号《行政裁定书》,何某祥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5)粤71行终1160号《行政裁定书》,载明:"……上诉人何某祥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楼镇政府)、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增城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5)粤7101行初388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及第二项信息为公开广河高速广州段项目小楼镇境内小楼镇政府实施包干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采用的相关程序及引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因上诉人要求公开该两项信息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名向行政机关进行咨询,且该两项信息的形成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小楼镇政府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增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档案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上中输入"某新水产养殖场""何某新"进行检索,输出结果为一份文件名为"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何某新——广河征地补偿……"的文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行政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的四项征地信息,被申请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政府信息,何某祥曾就上述息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小依申请〔2024〕27号、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予以答复,且上述答复书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其效力,对于上述三项政府信息申请,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再次答复申请人,内容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内部档案系统没有该项信息,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亦无不当。另,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实施征收行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信息公开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应另循途径解决,本府对此不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于2025年6月5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6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涉案答复书,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撤销涉案答复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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