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花、周某、周某晴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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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77号
申请人:黄某花。
申请人:周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花,系周某的母亲。
申请人:周某晴。
法定代理人:黄某花,系周某的母亲。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街道办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平村某塱社")。
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人补发福利待遇。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于2025年6月3日作出了(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逻辑混乱,依法应予撤销。首先,被申请人在该份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已确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成员待遇,但是在关于第三人是否应向申请人补发福利待遇的问题上,却严重背离上述认定,错误地认为福利分红是否补发应由第三人自主决定,且应当从申请人首次提出异议经确认后才能开始享受福利待遇,明显存在查明事实不清,逻辑严重错乱;其次,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及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是基于申请人出生落户在第三人处,属于自然取得,而非申请人提出异议经被申请人确认才取得的,故申请人理应在出生落户后享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最后,申请人三在出生后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第三人处,而第三人在申请人落户后向全体社员发放征地补偿款、青苗款、返祖款等共计137600元,被申请人虽然已经确认申请人三于出生落户后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权益,但在款项补发方面却作出与前述自相矛盾的决定,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补发请求,显然属于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逻辑严重错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次行政处理申请,望准予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黄小华、周某、周某晴因与某平村某塱社之间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于2024年12月9日向答复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其具体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自出生入户之日起具有被申请人某平村某塱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并责令被申请人某平村某塱社将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的名单提交贵单位进行股权登记及发放股权证明;二、责令被申请人某平村某塱社向申请人黄某花、周某支付2013年至2024年期间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青苗款等福利分红款共计1078033.6元,向申请人周某晴支付2019年至2024年期间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青苗款等福利分红款共计49016.8元。
因增城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以荔城街道原管辖的罗岗村、明星村、光明村、某平村、五一村、西瓜岭村、三联村等7个村委会和雁塔社区居委会区域为荔湖街道行政管辖范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及(六)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以及《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答复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其所请求的事项进行处理。
2025年3月4日,答复人向第三人某平村某塱社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及《调查通知书》,并附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同时告知第三人应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答复人提出书面答复并参与调查,但第三人未向答复人提交书面答复,也未配合调查。
2025年4月21日,答复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申请人黄某花于当日向答复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2025年5月8日,答复人向第三人邮寄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
2025年2月27日,答复人向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三申请人的户籍变动情况。
2025年3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协助核查荔湖街行政处理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及历史户籍变动情况的复函》。该复函载明:黄某花,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荔城镇某平村某屋某巷某号出生申报,于2024年4月4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迁入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周某,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某平村某屋某巷某号出生申报,于2024年4月4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迁入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周某晴,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出生申报,于2024年4月4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迁入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
2025年6月3日,答复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了〔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答复人于2025年6月17日分别向三申请人及第三人送达了该文书。因此,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复人查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黄某花出生并落户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屋某巷某号,于2024年4月4日随家属迁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黄某花系户主黄某华的姐姐,其服务处所为某平村六社。
2009年9月28日,黄某花与村外人周某春登记结婚。周某春为居民户口家庭户,服务处所广州某钢金业集体有限公司。
某年某月某日,黄某花与村外人周某春共同生育周某。周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于2024年4月4日随家属迁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周某系户主黄某华的外甥。
2013年3月31日,原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并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和《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某平村某塱社属于征收范围内。
某年某月某日,黄某花与村外人周某春共同生育周某晴。周某晴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于2024年4月4日随家属迁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周某系户主黄某华的外甥女。
另查明,2013年11月25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荔湖征地土地款分配285000元/人,征地青苗款30000元/人,房前屋后青苗款4000元/户。
2014年10月29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一期留用地返租款分配8200元/人;发放2014年某塱社第二期留用地返租款分配7970元/人;发放2014年某塱社年度分红3830元/人,来源于自营收入。
2015年8月9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二期荔湖征地款分配150000元/人。
2015年11月25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三期留用地返租款7800元/人。
2016年12月24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四期留用地返租款7600元/人。
2017年10月23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13年至2026年收入,来源于自营收入。其中,旧村场地砖渣和麻石款2850元/人,2015年投荔枝树款分红640元/人,2016年投田收入款分红130元/人。
2017年11月6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五期留用地返租款7480元/人。
2018年11月5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18年留用地返租款8650元/人。
2019年11月3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19年留用地返租款8800元/人。
2020年7月17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山坟及附着物包干补偿款37200元/人。
2020年10月21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荔湖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款结余款34800元/人。
2021年4月18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20年留用地返租款收入股东分红8500元/人。
2021年11月12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21年留用地返租款收入股东分红8000元/人。
2022年8月12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征地款结余款20600元/人。
2022年10月11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22年留用地返租款8500元/人。
2023年9月24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23年留用地返租款10000元/人。
2024年1月25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商铺租金和蜈蚣地租金分红1200元/人。
上述款项均于2024年12月9日前发放完毕。自黄某花结婚后,某平村某塱社便认定黄某花为外嫁女。周某、周某晴被某平村某塱社认定为外嫁女所生的子女,黄某花、周某、周某晴不享有分红,上述款项均未向黄某花、周某、周某晴发放。
再查明,某平村某塱社有向其成员发放过股权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理申请书》《调查笔录》《户代表会议纪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答复人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三申请人是否具有第三人某平村某塱社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第一,结合户口簿、《调查笔录》等证据可知,黄某花系某平村某塱社集体成员黄某荣所生子女,自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后即落户在某平村某塱社处,未曾迁出某平村某塱社处。某平村某塱社未提交证据证明黄某花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义务,亦没有其他证据显示黄某花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义务。根据上述规定,黄某花应具有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资格。同理,某平村某塱社集体成员黄某花生育周某、周某晴,周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其出生后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在某平村某塱社处,周某晴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其出生后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在某平村某塱社处,均未迁出某平村某塱社。因此,黄某花、周某、周某晴请求确认其具有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资格,答复人予以支持。第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既然黄某花、周某、周某晴具有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资格,那么其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综上,答复人确认黄某花、周某、周某晴具有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于法有据。
关于三申请人请求第三人某平村某塱社向其补发征地补偿款、分红款等款项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为了尊重并确保该权利的行使,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已形成的分配状态的基本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有关享有股份等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一般应以申请人获得村民资格确认作为支持的前提,对其村民资格确认前的相关福利待遇补发,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三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某平村某塱社补发返租款等分红款项的请求,应从其首次主张权利之日(2024年12月9日)开始计算。因三申请人请求发放的返租款等分红款项属于一般福利及股份分红款,在三申请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前已经支付完毕,且某平村某塱社也未同意补足,故答复人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预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于2013年印发,该方案印发时黄某花、周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年某月某日落户某平村某塱社)已具备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资格。既然黄某花、周某具有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的资格,那么理应在征收项目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待遇。该方案印发时周某晴(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才落户某平村某塱社处)不具备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资格,不应在征收项目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待遇。经核查,某平村某塱社于2013年11月25日发放荔湖征地土地款分配285000元/人,征地青苗款30000元/人,于2015年8月9日发放第二期荔湖征地款分配150000元/人,于2020年7月17日发放山坟及附着物包干补偿款37200元/人,于2020年10月21日发放荔湖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款结余款34800元/人,于2022年8月12日发放征地款结余款20600元/人,故黄某花请求某平村某塱社向其发放的征地补偿款557600元(285000元+30000元+150000元+37200元+34800元+20600元),故周某请求某平村某塱社向其发放的征地补偿款557600元(285000元+30000元+150000元+37200元+34800元+20600元),答复人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三申请人请求某平村某塱社办理股权证的问题。经答复人调查,某平村某塱社有向其成员发放过股权证。黄某花、周某、周某晴作为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某平村某塱社应向黄某花、周某、周某晴发放股权证,故黄某花、周某、周某晴请求某平村某塱社为其办理股权证,答复人予以支持。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申请人黄某花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出生落户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屋某巷某号,于2024年4月4日随家属迁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申请人黄某花系户主黄某华的姐姐,其服务处所为某平村六社。
2009年9月28日,申请人黄某花与村外人周某春登记结婚。周某春为居民户口家庭户,服务处所广州某钢金业集体有限公司。
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黄某花与村外人周某春共同生育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周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于2024年4月4日随家属迁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申请人周某系户主黄某华的外甥。
2013年3月31日,原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并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和《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某平村某塱社属于征收范围内。
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黄某花与村外人周某春共同生育申请人周某晴。申请人周某晴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于2024年4月4日随家属迁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申请人周某晴系户主黄某华的外甥女。
2024年12月9日,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一、确认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自出生入户之日起具有被申请人某平村某塱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并责令被申请人某平村某塱社将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的名单提交贵单位进行股权登记及发放股权证明;
二、责令被申请人某平村某塱社向申请人黄某花、周某支付2013年至2024年期间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青苗款等福利分红款共计1078033.6元,向申请人周某晴支付2019年至2024年期间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青苗款等福利分红款共计49016.8元。
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原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发出《关于请求协助核查荔湖街行政处理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及历史户籍变动情况的函》,请求协助调查三申请人的户籍变动情况。
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及《调查通知书》,并附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同时告知第三人应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参与调查,但第三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也未配合调查。
2025年3月27日,原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协助核查荔湖街行政处理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及历史户籍变动情况的复函》。该复函载明:黄某花,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荔城镇某平村某屋某巷某号出生申报,于2024年4月4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迁入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周某,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某平村某屋某巷某号出生申报,于2024年4月4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迁入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周某晴,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出生申报,于2024年4月4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平村某朗某屋某路某号迁入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某星某街某号。
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对三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均称出生后就落户在第三人处,没有迁出,也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社员待遇,后申请人黄某花是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后被取消村民待遇,申请人周某、周某晴自出生落户在第三人处即被取消村民待遇。另外,三申请人均确认关于分配明细问题由被申请人核查为准。
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确认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具有某平村某塱社成员资格;二、某平村某塱社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黄某花补发征地补偿款等款项共计 557600元;三、某平村某塱社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周某补发征地补偿款等款项共计557600元;四、某平村某塱社向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发放股权证;五、对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该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6月17日直接送达三申请人、同日邮寄送达第三人。
三申请人收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30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13年至2024年,某平村某塱社向社员发放福利待遇的情况如下:
2013年11月25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荔湖征地土地款分配285000元/人,征地青苗款30000元/人,房前屋后青苗款4000元/户。
2014年10月29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一期留用地返租款分配8200元/人;发放2014年某塱社第二期留用地返租款分配7970元/人;发放2014年某塱社年度分红3830元/人,来源于自营收入。
2015年8月9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二期荔湖征地款分配150000元/人。
2015年11月25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三期留用地返租款7800元/人。
2016年12月24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四期留用地返租款7600元/人。
2017年10月23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13年至2016年收入,来源于自营收入。其中,旧村场地砖渣和麻石款2850元/人,2015年投荔枝树款分红640元/人,2016年投田收入款分红130元/人。
2017年11月6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第五期留用地返租款7480元/人。
2018年11月5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18年留用地返租款8650元/人。
2019年11月3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19年留用地返租款8800元/人。
2020年7月17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山坟及附着物包干补偿款37200元/人。
2020年10月21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荔湖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款结余款34800元/人。
2021年4月18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20年留用地返租款收入股东分红8500元/人。
2021年11月12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21年留用地返租款收入股东分红8000元/人。
2022年8月12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征地款结余款20600元/人。
2022年10月11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22年留用地返租款8500元/人。
2023年9月24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2023年留用地返租款10000元/人。
2024年1月25日,某平村某塱社决定发放商铺租金和蜈蚣地租金分红1200元/人。
上述款项均于2024年12月9日前发放完毕。自申请人黄某花结婚后,某平村某塱社便认定申请人黄某花为外嫁女。申请人周某、周某晴被某平村某塱社认定为外嫁女所生的子女,三申请人不享有分红,上述款项均未向三申请人发放。
再查明,某平村某塱社有向其成员发放过股权证。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身份证、《行政处理申请书》《调查笔录》《增城区荔湖街社集体用款申请表》《会议记录》《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派出机关,在其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权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待遇认定的申请进行处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本案中,申请人黄某花系某平村某塱社集体成员黄某荣所生子女,自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后即落户在某平村某塱社处,未曾迁出某平村某塱社处,亦没有其他证据显示申请人黄某花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义务。同理,申请人黄某花生育申请人周某、周某晴,申请人周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其出生后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在某平村某塱社处,申请人周某晴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其出生后于某年某月某日落户在某平村某塱社处,均未迁出某平村某塱社。依据上述规定,三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某平村某塱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与该社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处理决定,确认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具有某平村某塱社成员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
关于三申请人请求第三人某平村某塱社办理股权证的问题。经调查,某平村某塱社有向其成员发放过股权证。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作为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有权请求某平村某塱社同样向其发放股权证,故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周某晴请求某平村某塱社为其办理股权证,被申请人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三申请人请求第三人某平村某塱社向其补发征地补偿款、分红款等款项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为了尊重并确保该权利的行使,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已形成的分配状态的基本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有关享有股份等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一般应以申请人获得村民资格确认作为支持的前提,对其村民资格确认前的相关福利待遇补发,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三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某平村某塱社补发返租款等分红款项的请求,应从其首次主张权利之日(2024年12月9日)开始计算。因三申请人请求发放的返租款等分红款项属于一般福利及股份分红款,在三申请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前已经支付完毕,且某平村某塱社也未同意补足,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该请求并无不当。第二,《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预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于2013年印发,该方案印发时申请人黄某花、周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年某月某日落户某平村某塱社)已具备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资格。既然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具有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的资格,那么理应在征收项目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待遇。该方案印发时申请人周某晴(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才落户某平村某塱社处)不具备某平村某塱社的成员资格,不应在征收项目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待遇。经核查,某平村某塱社于2013年11月25日发放荔湖征地土地款分配285000元/人,征地青苗款30000元/人,于2015年8月9日发放第二期荔湖征地款分配150000元/人,于2020年7月17日发放山坟及附着物包干补偿款37200元/人,于2020年10月21日发放荔湖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款结余款34800元/人,于2022年8月12日发放征地款结余款20600元/人,故申请人黄某花请求某平村某塱社向其发放的征地补偿款557600元(285000元+30000元+150000元+37200元+34800元+20600元),故申请人周某请求某平村某塱社向其发放的征地补偿款557600元(285000元+30000元+150000元+37200元+34800元+20600元),被申请人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经核查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留用地返租款等的发放时间、发放数额,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三项处理决定,责令第三人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黄某花、周某分别补发征地补偿款等款项共计557600元/人,并作出第五项处理决定对三申请人超出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