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李某锋不服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593号)

    2026-05-15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分享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593号



    申请人:李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2025年5月28日,我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房产销售期间广告备案、宣传内容审查以及开发商违规处理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答复书(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2号),主要答复内容如下:1、以"不承担广告备案、审查职责"为由,认定广告备案信息及宣传内容审查信息"不属于其制作或获取的信息";2、以"开发商暂无涉及市场监管查处记录"为由,不予公开违规记录;3、将申请人关于开发商是否被查处或被投诉的问题认定为"问题咨询",拒绝答复。

    我认为该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被申请人对信息属性认定错误,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1、广州备案与审查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广告内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即使未设明"备案"程序,被申请人在监督检查中理应形成相关检查记录或书面意见,这些文件属于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2、被申请人应当拥有与宣传审查相关的信息。即使部分信息未形成正式审批文本,相关部门也应对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过监督抽查,或者收到公众反映线索并开展内部核查。因此,不得以"未制作或获取"为由一概拒绝。

    (二)被申请人未正当回应关于违规投诉处理信息的申请。我申请查询的是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因虚假宣传受到投诉举报、行政查处或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投诉应有受理记录和处理结论。投诉举报记录属于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依法检索并依法公开,而非简单以"无查处记录"为由敷衍答复,显属不当。

    (三)将申请内容定性为"问题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称"是否被查处或收到投诉"系咨询问题,拒绝答复。实际上,申请人请求的是对被申请人是否实施监管及监管结果的信息披露,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信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政策咨询"。被申请人混淆了信息公开与业务咨询的界限,答复缺乏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检索义务,答复缺乏事实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认定信息不存在前,应当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核实"。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说明其如何履行检索义务,也未提供任何内部检索记录或说明,属程序违法。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四、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原则与公众知情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申请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

    2025年5月28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受理申请后,答复人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62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编号****)方式寄出和在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了答复。

    从答复人2025年5月2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2025年6月26日作出62号答复书并于同日寄出和在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答复,一共20个工作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人已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亦未对答复人的处理程序提出异议。

    二、关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2025年5月28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答复人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公开的信息为:1、广告备案信息: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在楼盘销售期间,开发商所发布涉及房产销售宣传广告的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宣传册、户外广告、网络广告等各类广告形式的备案材料,需涵盖广告发布的起止时间、广告内容详情、广告审批意见等。2、宣传内容审查信息:针对开发商宣传中提及的 "赠送价值 38888 元家具大礼包""小区地下停车场直通地铁" 等表述,贵局是否进行过审查。若有审查,申请公开审查记录,包括审查时间、审查结论、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若未审查,说明未审查的原因及依据。3、开发商违规记录:在某园城市天地小区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贵局查处或收到投诉举报。如有,请公开违规行为详情、查处过程记录、处罚决定书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

    2025年6月26日答复人作出62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答复:

    1、对于前述"1、广告备案信息""2、宣传内容审查信息"两项信息,由于房地产广告无需备案和审查,答复人未制作或者获取上述信息,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人无法提供上述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62号答复书第三段答复内容。

    2、对于前述"3、开发商违规记录"这一信息,答复人经检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办公电脑,未检索到某园中新城市天地小区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答复人进行查处的信息,答复人未制作或者获取上述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人无法提供上述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62号答复书第四段答复内容。

    3、对于前述"3、开发商违规记录"中"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贵局查处或收到投诉举报。如有,请公开违规行为详情、查处过程记录、处罚决定书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这一信息,因申请人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详见62号答复书第五段答复。

    因此,答复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已经根据不同的情况,分点逐一答复了申请人,对于政府信息未制作或获取、不存在的明确告知了政府信息的情况,对于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的提供了咨询方式,答复内容清楚,依据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一)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所提及的广告备案和审查信息,不在答复人职责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该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需要进行审查,房地产广告不包含在内,无需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房地产广告内容发布前需要进行备案。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要求公开的是"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开发商在楼盘销售期间发布涉及房产销售宣传广告的备案文件和宣传内容审查信息",上述文件和信息不在答复人职责范围内,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的,无法公开。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公开的是答复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该检查记录并不属于备案或者审查文件,也和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的内容不一致,不能混为一谈,在行政复议中要求进行公开。

    (二)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问题咨询"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102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咨询的答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为求证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答复人查处或收到投诉举报,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请求答复人回复,该申请不是请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实质是向答复人提出的咨询,答复人也已经提供了咨询方式。

    (三)申请人认为答复人在没有检索的情况下进行了回复没有事实依据。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人后,检索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办公电脑,未并检索到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答复人进行查处的信息。答复人已经履职,程序合法合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没有要求需要提供内部检索记录或说明给申请人。

    综上,针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为:中新镇某光路某园城市天地小区的广告备案、宣传内容审查和开发商违规记录等信息。其他特征描述:我是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光路某园城市天地小区某栋某01的业主李某锋。在购买某园城市天地小区房产时,开发商曾作出诸多重要承诺,如一次性付款赠送价值38888元的家具大礼包,以及小区地下停车场将直通地铁等,这些承诺对我购房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时至今日,这些承诺均未兑现,严重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明晰开发商宣传行为的合规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贵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广告备案信息: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备案名:某园新誉府)在楼盘销售期间,开发商所发布涉及房产销售宣传广告的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宣传册、户外广告、网络广告等各类广告形式的备案材料,需涵盖广告发布的起止时间、广告内容详情、广告审批意见等。2、宣传内容审查信息:针对开发商宣传中提及的"赠送价值38888元家具大礼包""小区地下停车场直通地铁"等表述,贵局是否进行过审查。若有审查,申请公开审查记录,包括审查时间、审查结论、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若未审查,说明未审查的原因及依据。3、开发商违规记录:在某园城市天地小区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贵局查处或收到投诉举报。如有,请公开违规行为详情、查处过程记录、处罚决定书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请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信息以邮寄方式予以公开。若部分信息无法公开,请详细说明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和办公电脑输入"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词条进行检索,均未检索到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信息。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无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内容发布前进行备案和审查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答复你申请公开的广告备案信息和宣传内容审查信息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的,我局无法公开。关于你申请公开开发商违规记录信息,经查该开发商暂无涉及市场监管的查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答复你该信息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的,我局无法公开。关于申请公开在某园城市天地小区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贵局查处或收到投诉举报的事项,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经了解,你所咨询的问题可拨打020-12345咨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上述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6月28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6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3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查询截图、办公电话检索视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均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对于开发商的房地产广告具有审查和备案的职责,而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房地产广告具有审查和备案的职责以及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第1、2项"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广告备案信息,宣传内容审查信息"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上述信息,无法公开,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其次,被申请人通过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第3项公开信息中的"开发商违规记录",故告知申请人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上述信息,无法公开,符合上述规定。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中"在某园城市天地小区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贵局查处或收到投诉举报"的信息,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名向行政机关进行咨询,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和第3项中"开发商违规记录"信息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中"在某园城市天地小区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贵局查处或收到投诉举报"的答复,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针对该项答复内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申请公开某园城市天地小区广告备案信息、宣传内容审查信息、开发商违规记录"的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李某锋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申请公开在某园城市天地小区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广州某虹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与宣传相关的违规行为,被贵局查处或收到投诉举报"的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