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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湖街某星村某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622号)

    2026-05-15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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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22号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星村某屋社")。

    委托代理人:赖智健,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主任。

    第三人:古某玲。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2020年11月1日,某星村某屋社对村规民约进行修定,其中《某星村某屋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明确约定:"户口在本社,已成事实婚姻的女村民,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不享受本集体任何股份分红。"

    二、上述附加协议经社户代表同意签名程序正当、决议事项合法。我社根据村民真实决议意愿所制定的协议、章程对古某玲的经济股份分红以及集体福利待遇进行处理,正当、合理、合法。

    三、本案中,古某玲于2015年2月5日与案外人结婚,2019年3月7日离婚,2021年1月8日,古某玲与案外人结婚。

    四、是否发放经济股份分红或者集体福利待遇,以古某玲取得社员资格、享有与其他社员同等福利待遇为前提,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31日才确认两古某玲的社员资格,对于2025年3月31日之前的福利分红、征地补偿款,申请人已经发放完毕,某星村某屋社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向古某玲发放,鉴于之前的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完毕,某星村某屋社不同意再向古某玲进行发放。

    五、某星村某屋社每隔三年,重新分配土地使用权,古某玲自2015年2月5日结婚后已丧失土地分配权,涉及土地征地赔偿也无权向其发放,古某玲知悉这一结果,一直没有向某星村某屋社提出过异议,视为其对某星村某屋社的处理方案一直无异议,是接受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与相关事实、村规民约不符,请求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根据相关事实、村规民约撤销本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古某玲因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星村委会")、某星村某屋社之间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于2024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其具体请求为:一、确认古某玲具有某星村委会、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享有股东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二、某星村某屋社以后的分红应向古某玲发放;三、某星村某屋社向古某玲支付2015年至2024年6月18日的分红款136490元。

    因增城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以荔城街道原管辖的罗岗村、某星村、某明村、太平村、五一村、西瓜岭村、三联村等7个村委会和雁塔社区居委会区域为荔湖街道行政管辖范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及(六)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某条以及《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古某玲的申请,并对其所请求的事项进行处理。

    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某星村委会、某星村某屋社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并附古某玲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2024年10月23日、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对古某玲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

    2024年12月6日,某星村某屋社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主要意见称:古某玲于2013年已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且一直未履行过社员义务,根据该合作社的章程及条约,凡是已成事实婚姻的女社员不享受该合作社任何分红。该合作社已全征全拆,之前分红及拆迁款已发放完毕,古某玲不具备社员资格,无享受社员分红待遇的基础。

    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分别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古某玲是否为其彭某颖(古某玲丈夫)、郭某水(古某玲前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享受相应成员福利待遇的相关情况。截至目前,未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的复函。

    2024年12月16日,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作出《复函》。该《复函》载明,古某玲非正果镇某塘村第某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

    202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某星村委会、某星村某屋社邮寄送达了《调查通知书》。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星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谭某乐进行询问调查。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星村某屋社的社长古某强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4月17日向古某玲送达了该文书,于2025年5月7日邮寄送达某屋社。因此,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某年某月某日,古某玲出生,后于2003年12月18日落户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屋街某号。古某玲系户主古某明的女儿。

    2013年3月31日,原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并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和《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某星村某屋社属于该征收项目范围。

    2015年2月5日,古某玲与村外人郭某水登记结婚。2019年3月7日,双方登记离婚。

    2020年11月1日,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会议内容为"讨论制定某星村某屋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具有表决权成员(户代表)人数29人,到会人数27人,同意人数22人。会议决议:……户口在本社,已成事实婚姻的女村民(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未婚生育小孩的等),不享受本集体任何股份分红。

    2021年1月8日,古某玲与村外人彭某颖登记结婚。

    2024年6月17日,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有村民彭某颖,其配偶古某玲自2021年1月8日结婚以来至今,从未在我村享受过村内分红等任何福利。

    另查明,2015年12月23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留用地返租租金115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6年2月3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33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6年3月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租金16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6年8月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租金50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7年1月1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租金34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7年7月26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返租租金46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8年1月15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返租租金48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集体物业补偿款1500元/人,该款项来源于土地专户。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8年7月10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53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8年8月3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挂绿湖项目剩余征地款50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9年1月2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45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19年7月19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47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20年1月7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39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21年9月13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45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22年1月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90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22年9月26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86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23年10月9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97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2023年12月1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31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2人份款项。

    上述款项于2024年6月18日前发放完毕。因古某玲被某星村某屋社认定为外嫁女,上述款项未向古某玲发放。

    再查明,2014年1月12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挂绿湖租地租金2490元/人。

    2014年12月9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挂绿湖项目征地补偿款40000元/人。该款项的领取表载明,古某明领取了3人份款项。

    某星村某屋社于2021年制作的《股东及股份名册》。该《股东及股份名册》载明,古某明的户内成员:古某明,彭润娇。该股份名册未载有古某玲的名字。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理申请书》《调查笔录》、坳头社的《户代表会议纪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古某玲是否具有某星村委会、某星村某屋社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第一,某星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某星村委会以下的各社成员资格审核、分红待遇、参与社成员活动等具体事务由各社自行统筹,古某玲请求确认具有某星村委会成员资格,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支持。第二,结合户口簿、《调查笔录》等证据可知,古某玲自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后落户在某星村某屋社,未曾迁出某星村某屋社。某星村某屋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古某玲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亦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古某玲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古某玲应具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因此,古某玲请求确认其具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被申请人予以支持。第三,虽按照某星村某屋社的《附加条约》规定,与他人有事实婚姻的女性村民不具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及不享受相应集体福利待遇,但被申请人认为,某星村某屋社的村规民约中关于有事实婚姻的女性村民,不能参与分红等相关内容因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应属无效,对古某玲不产生法律效力。第某,《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既然古某玲具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那么其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综上,古某玲主张确认其具有某星村委会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不予支持。古某玲主张确认其具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于法有据,被申请人予以支持。

    关于古某玲请求某星村某屋社向其支付分红款136490元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某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为了尊重并确保该权利的行使,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已形成的分配状态的基本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对古某玲有关享有股份等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一般应以申请人获得村民资格确认作为支持的前提,对其村民资格确认前的相关福利待遇补发,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因古某玲请求发放的分红款中包括了返租款等款项,而返租款属于一般福利及股份分红款,因此,对于古某玲要求某星村某屋社补发返租款等分红款项的请求,应从其首次主张权利之日(2024年6月18日)开始计算。在古某玲首次主张权利之日前已经支付完毕,且某星村某屋社也未同意补足,故被申请人不予支持。第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系土地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并非一般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在《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预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印发之时,古某玲具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既然古某玲具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那么理应在征收项目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待遇。经核查,某星村某屋社于2018年1月15日分配集体物业补偿款1500元/人,于2018年8月3日分配挂绿湖项目剩余征地款5000元/人,故古某玲请求某星村某屋社支付征地补偿款等款项6500元(1500元+5000元),被申请人予以支持。第三,关于古某玲请求某星村某屋社以后的分红款项应向其发放的问题。因古某玲所请求的该款项并未实际产生,被申请人不做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某星村某屋社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古某玲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为某星村某屋社社员古某明、石某浓所生女儿,出生后于2003年12月18日随父入户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屋街某号,服务处所为某星村某屋社。2015年2月5日,古某玲与郭某水结婚,于2019年3月7日与郭某水离婚。2021年1月8日,古某玲与村外人彭某颖登记结婚,古某玲户口一直保留在某星村某屋社处,未发生迁出、迁入等情形。

    2013年3月31日,原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并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和《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某星村某屋社属于该征收项目范围。

    2020年11月1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某星村某屋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会议决议:……4、户口在本社,已成事实婚姻的女村民(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未婚生育小孩的等),不享受本集体任何股份分红……

    2024年6月18日,古某玲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申请请求:一、确认古某玲具有某星村委会及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享有股东资格并享有成员同等福利待遇;二、以后古某玲都要享受同等待遇,恢复古某玲股权权益,包括参与集体决策、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追回古某玲自结婚以来被剥夺的分红权益总额136490元。

    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分别向某星村委会、某星村某屋社发出《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

    2024年12月6日,某星村某屋社收到后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答复书》,认为古某玲于2013年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未履行村集体组织章程义务,不具有社员资格,虽作为其社村民,属其社管理,但不给予分红利益、征地拆迁款。

    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分别向某星村委会、某星村某屋社发出《调查通知书》,请其于七个工作日内到荔湖司法所配合调查询问。

    202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古某玲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古某玲称,其自出生后就落户某星村某屋社,从未迁出过。其于2015年与郭某水结婚,2019年与郭某水离婚,郭某水是农村户口。其于2021年与彭某颖登记结婚至今,彭某颖也是农村户口。其未曾在前夫及现任丈夫村社享受过福利待遇。其自出生一直居住在某星村,2013年因拆迁居住荔城街彭屋村,2015年结婚后居住增城区中新镇某和某塘某村,2019年离婚后住回某明村,2021年再婚后住在荔城街某园中路某号。其有履行村社社员义务。其此前口头向某星村某屋社主张过成员资格,未提出过行政处理申请。其婚前享受过一次16万元分红,2015年婚后未再享受过。其不确定某星村某屋社于2014年1月12日发放的分红款2490元/人其是否领取,某星村某屋社于2014年12月9日发放的征地补偿款40000元/人其已领取。其明确要求某星村某屋社补发2015年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的分红、征地补偿款。其在《行政处理申请书》所述的集体福利分配权益类型及款项以被申请人核查为准。

    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调查函》,商请协助调查古某玲是否为其丈夫彭某颖、前夫郭某水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享受相应成员福利待遇的相关情况。

    2024年12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函复被申请人,古某玲非其配偶彭某颖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正果镇某塘第某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星村党委副书记谭某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谭某乐称,古某玲户口自出生一直在某星村某屋社未迁出,于2014年结婚,不清楚她离婚和再婚的情况,某星村委没有分红发放,不清楚某星村某屋社分红的发放情况,古某玲未向某星村为主张过福利待遇分配。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星村某屋社社长古某强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古某强称,古某玲户口自出生一直在某星村某屋社未迁出,她于2014年结婚,不清楚她离婚和再婚的情况,她没有履行村社义务,她婚前是某星村某屋社社员,享受村民待遇,结婚后属于外嫁女,不再享受村民待遇。某星村某屋社在2014年后就没有对其发放福利待遇,具体情况以被申请人核实为准。某星村某屋社没有单独召开成员大会对古某玲的成员资格进行表决,但对外嫁女群体进行过表决,会议一致同意外嫁女不享受分红。

    经审查相证据、依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确认古某玲具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及享有成员同等福利待遇;二、责令某星村某屋社于上述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古某玲补发征地补偿款等款项6500元;三、对古某玲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该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4月7日送达古某玲,于2025年5月6日邮寄送达某星村某屋社。

    某星村某屋社收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于2025年7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11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因增城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荔城街道原管辖的罗岗村、某星村、某明村、太平村、五一村、西瓜岭村、三联村等七个村委会和雁塔社区居委会区域调整为荔湖街道行政管辖范围。

    某星村某屋社于2020年11月1日制定的《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1.原某星村大队某屋生产队的社员,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一直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分配10股;……"

    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某星村某屋社向社员发放福利待遇的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23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留用地返租租金11500元/人;2016年2月3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3300元/人;2016年3月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租金1600元/人;2016年8月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租金5000元/人;2017年1月1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租金3400元/人;2017年7月26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返租租金4600元/人;2018年1月15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返租租金4800元/人;2018年1月19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集体物业补偿款1500元/人;2018年7月10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5300元/人;2018年8月3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挂绿湖项目剩余征地款5000元/人;2019年1月2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4500元/人;2019年7月19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4700元/人;2020年1月7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3900元/人;2021年9月13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4500元/人;2022年1月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9000元/人;2022年9月26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8600元/人;2023年10月9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9700元/人;2023年12月18日,某星村某屋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留用地返租租金3100元/人。上述款项于2024年6月18日前发放完毕,但均未向古某玲发放。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结婚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核查行政处理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及历史户籍变动情况的复函》《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行政答复书》《某星村某屋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章程》《调查通知书》《调查笔录》《协助调查函》《会议记录》《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款项发放表》《增城区荔城街社集体用款申请表》《某屋合作社会议记录》《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至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荔湖街某星村某屋社股东分红分配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某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派出机关,在其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权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待遇认定的申请进行处理。

    关于古某玲是否具有某星村某屋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成员同等福利待遇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古某玲出生后即随父母入户某星村某屋社处,户口至今亦未迁出,现并没有证据证明古某玲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古某玲依法应当享有某星村某屋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与该社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处理决定确认古某玲享有某星村某屋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福利待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另外,《某星村某屋经济合作社附加条约》中规定"已成事实婚姻的女村民不享受本集体任何股份分红"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上述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某星村某屋社根据上述附加条约认为古某玲不具有该社成员资格,不享受社员同等福利待遇,于法无据,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古某玲要求某星村某屋社支付征地补偿款、分红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征地补偿款系土地被征收之后的货币表现形式,属于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并非一般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涉案征地补偿款5000元及集体物业补偿款1500元为2013年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征地所产生,古某玲在此时已具有某星村某屋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某星村某屋社发放的涉案征地补偿款。而涉案留用地返租款分红属于一般分红福利,对分配时间早于古某玲首次申请行政处理时的,应不予支持,反之,则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经核查征地补偿款、留用地返租款分红的发放时间、发放数额,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项处理决定,责令某星村某屋社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古某玲补发征地补偿款等款项6500元,处理正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关于古某玲要求恢复其成员权益的主张,被申请人已在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中确认了其具有某星村某屋社成员资格及享有成员同等待遇,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三项处理决定,对古某玲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某星村某屋社以外嫁女不享受分红为由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于法无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增荔湖街行决字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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